条款
内容
实验建议
实施建议
需要再进行试验
无需试验,直接换版
4
整车
4.1
整车标志
4.1.1
机动车在车身前部外表面的易见部位上应至少装置一个能永久保持的商标或厂标。
对汽车标记项目修改报告模板即可,无需进行专项试验
A
规则01-01-01已要求
2004版有这个内容
4.1.2
机动车应至少装置一个能永久保持的产品标牌,该标牌的固定、位置及型式应符合GB/T 18411的规定;如采用标签标示,则标签应符合GB/T 25978规定的标签一般性能、防篡改性能及防伪性能要求。改装车应同时具有改装后的整车产品标牌及改装前的整车(或底盘)产品标牌。
机动车均应在产品标牌上标明品牌、整车型号、制造年月、生产厂名及制造国,各类机动车产品标牌应标明的其他项目见表 1。产品标牌上标明的内容应规范、清晰耐久且易于识别,项目名称均应有中文名称。
对汽车标记项目修改报告模板即可,无需进行专项试验
A
规则01-01-01已要求
7258技术决议已换版
4.1.3
汽车、摩托车、半挂车和中置轴挂车应具有唯一的车辆识别代号,其内容和构成应符合GB 16735的规定;应至少有一个车辆识别代号打刻在车架(无车架的机动车为车身主要承载且不能拆卸的部件)能防止锈蚀、磨损的部位上。
乘用车的车辆识别代号应打刻在发动机舱内能防止替换的车辆结构件上,或打刻在车门立柱上,如受结构限制没有打刻空间时也可打刻在右侧除后备箱(后行李区)外的车辆其他结构件上;其他汽车、半挂车和中置轴挂车的车辆识别代号应打刻在前部右侧,如受结构限制也可打刻在右侧其他车辆结构件上。其他机动车应在相应的易见位置打刻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型号在前,出厂编号在后,在出厂编号的两端应打刻起止标记。
打刻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的部件不得采用打磨、挖补、垫片等方式处理,从上(前)方观察时打刻区域周边足够大面积的表面不应有任何覆盖物;如有覆盖物,该覆盖物的表面应明确标示车辆识别代号“VIN”字样,且覆盖物在不使用任何专用工具的情况下能直接取下(或揭开)及复原,以方便地观察到足够大的包括打刻区域的表面。
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从上(前)方应易拓印。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的字母和数字的字高应大于等于 7.0mm、深度应大于等于 0.3mm(乘用车深度应大于等于 0.2 mm,但摩托车字高应大于等于 5.0mm、深度应大于等于 0.2mm。打刻的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字高应为 10.0 mm,深度应大于等于 0.3mm
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一经打刻不得更改、变动,并符合GB 16735的规定。同一辆机动车的车架(无车架的机动车为车身主要承载且不能拆卸的部件)上,不得既打刻车辆识别代号,又打刻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同一辆车上标识的所有车辆识别代号内容应相同。
打刻区域周边足够大面积的表面(足够大的包括打刻区域的表面)是指打刻车辆识别代号的部件的全部表面;但所暴露表面能满足查看打刻车辆识别代号的部件有无挖补、重新焊接、粘贴等痕迹的需要时,也应视为满足要求。
对汽车标记项目修改报告模板即可,无需进行专项试验
A
规则01-01-01已要求
4.1.4
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应打刻(或铸出)在气缸体上且应能永久保持,在出厂编号的两端应打刻起止标记(没有打刻起止标记的空间时不打刻);摩托车应在发动机的易见部位铸出商标或厂标,发动机出厂编号应打刻在曲轴箱易见部位,在出厂编号的两端应打刻起止标记(没有打刻起止标记的空间时不打刻);如打刻(或铸出)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不易见,则应在发动机易见部位增加能永久保持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的标识。
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和电动摩托车应在主驱动电动机壳体上打刻电动机型号和编号;如打刻的电动机型号和编号被覆盖,应留出观察口,或在覆盖件上增加能永久保持的电动机型号和编号的标识。
增加的标识应易见,且非经破坏性操作不能被完整取下。
对汽车标记项目修改报告模板即可,无需进行专项试验
A
规则01-01-01已要求
4.1.5
乘用车和总质量小于等于 3500kg的货车(低速汽车除外)应在靠近风窗立柱的位置设置能永久保持的车辆识别代号标识;该标识从车外应能清晰地识读,且非经破坏性操作不能被完整取下。对具有发动机电子控制单元(ECU)的乘用车,其ECU应记载有车辆识别代号等特征信息,且记载的特征信息应能被读取;但如乘用车至少有一处电子数据接口,且通过读取工具能够获得车辆识别代号等特征信息的,应视为满足要求。
对汽车标记项目修改报告模板即可,无需进行专项试验
A
规则01-01-01已要求
4.1.6
除按照本标准 4.1.24.1.34.1.5标示车辆识别代号之外,乘用车还应在后备箱(或行李区)从车外无法观察但打开后能直接观察的合适位置标示车辆识别代号,并至少在 5个主要部件上标示车辆识别代号;但如制造厂家使用了能从零部件编号溯及车辆识别代号等车辆唯一性信息的生产管理系统,主要部件上可标示零部件编号。
车辆识别代号或零部件编号应直接打刻或采用能永久保持的标签粘贴在制造厂家规定主要部件的目标区域内,其字码高度应保证内容能清晰确认。
对汽车标记项目修改报告模板即可,无需进行专项试验
A
规则01-01-01已要求
4.1.7
危险货物运输车的标志应符合GB 13392 的规定;其中,罐式危险货物运输车还应按照GB 18564.1GB 18564.2在罐体上喷涂装运货物的名称,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还应符合GB 20300的规定
对汽车标记项目修改报告模板即可,无需进行专项试验
A
规则01-01-01已要求
4.2
外廓尺寸
汽车及汽车列车、挂车的外廓尺寸应符合GB 1589 的规定,摩托车、拖拉机运输机组的外廓尺寸限值见表2
可结合“汽车尺寸、轴荷和质量”项目进行实验
A
规则01-02已要求,限值直接引用GB1589,无新规定
4.3
后悬
客车及封闭式车厢(或罐体)的机动车后悬应小于等于轴距的 65%。专项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后悬可按客车后悬要求核算,其他机动车后悬应小于等于轴距的 55%车长小于 16m的发动机后置的铰接客车,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后悬可不超过轴距的 70%机动车的后悬均应小于等于 3.5m
注:多轴机动车的轴距按第一轴至最后轴的距离计算(对铰接客车按第一轴至第二轴的距离计算),后悬从最后一轴的中心线往后计算。客车的后悬以车身外蒙皮尺寸计算,如后保险杠突出于后背外蒙皮,则以后保险杠尺寸计算,不计后尾梯。
建议进行机动车安全运行专项检验
A
规则01-02-02已要求,GB1589-2004标准中无相关限值要求
汽车尺寸的报告中有这个内容
4.4
轴荷和质量参数
4.4.1
汽车及汽车列车、挂车的轴荷和质量参数应符合GB 1589的规定。
汽车尺寸项目中已含此内容
A
规则01-02已要求,限值直接引用GB1589,无新规定
4.5
核载
4.5.1
质量参数核定
4.5.1.2
机动车在空载和满载状态下,转向轴轴荷(或转向轮轮荷)分别与该车整备质量和总质量的比值应大于等于:
乘用车  30%
三轮汽车、正三轮摩托车  18%
其他机动车  20%
铰接列车应在空载和满载状态下对牵引车部分进行核算,铰接客车和铰接式无轨电车应在空载和满载状态下对前车进行核算。
建议进行机动车安全运行专项检验
A
规则01-02-03已要求,GB1589-2004标准中无相关限值要求
4.5.1.3
清障车在托举状态下,转向轴轴荷应大于等于总质量的 15%
建议进行机动车安全运行专项检验
B
其他标准无此要求
4.5.1.4
汽车或汽车列车驱动轴的轴荷应大于等于汽车或汽车列车总质量的 25%
汽车尺寸项目中已含此内容
A
规则01-02已要求,同GB1589-2004标准4.4.1条
汽车尺寸的报告中有这个内容
4.5.1.5
货车列车的挂车的最大允许装载质量应小于等于货车的最大允许装载质量。
建议不进行检验
D车辆使用中的要求
上次换版通知里有此条款,本次去掉?
4.5.1.6
铰接列车的半挂车的总质量应小于等于半挂牵引车的最大允许牵引质量。
建议不进行检验
D车辆使用中的要求
上次换版通知里有此条款
4.5.2
乘用车乘坐人数核定
4.5.2.1
前排座位按乘客舱内部宽度(系指驾驶人两侧门窗下缘,并在车门后支柱内侧量取)大于等于 1200mm时核定 2人,大于等于 1650mm时核定 3,但每名前排乘员的座垫宽和座垫深均应大于等于 400mm,且不得作为学生座位核定乘坐人数
建议进行机动车安全运行专项检验
B其他标准无此要求
4.5.2.2
除前排座位外的其他排座位,在能保证与前一排座位的间距大于等于 600mm且座垫深度大于等于 400mm(对第二排以后的可折叠座椅座间距大于等于 570mm且座垫深度大于等于 350mm)时,座垫宽 400mm核定 1但作为学生座位使用时,对幼儿校车按每 280 mm核定 1人,对小学生校车按每 350 mm核定 1人,对中小学生校车按380mm核定1单人座椅座垫宽大于等于 400mm时核定 1人。
学生座位(椅)是指幼儿校车上专门供幼儿乘坐的座位(椅)、小学生校车上专门供小学生乘坐的座位(椅)及中小学生校车上专门供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使用的座位(椅)。
可折叠座椅是指靠背、座垫铰接且折叠在一起后能完全收起的座椅。
座间距是指座椅座垫和靠背均未被压陷、驾驶人座椅和前排乘员座椅处于滑轨中间位置、靠背角度可调式座椅的靠背角度及座椅其它调整量处于制造厂规定的正常使用位置时,在通过(单人)座椅中心线的垂直平面内,在座垫上表面最高点所处平面与地板上方 620mm高度范围内水平测量所得的座椅间距数值。
建议进行机动车安全运行专项检验
B
其他标准无此要求
4.5.2.3
旅居车的核定乘员数应小于等于 9人。
建议进行机动车安全运行专项检验
B
其他标准无此要求
4.5.2.4
车长大于等于 6m的乘用车设置的侧向座椅不核定乘坐人数。
建议进行机动车安全运行专项检验
B
其他标准无此要求
4.5.3
客车乘员数核定
4.5.3.1
按乘员质量核定:按GB/T 12428 确定。
建议进行机动车安全运行专项检验
B其他标准无此要求
4.5.3.2
按座垫宽和站立乘客有效面积核定:长条座椅(指座垫靠背均为条形的供两人或多人乘坐的座椅)按座垫宽每 400mm核定 1,但作为学生座位使用时,对幼儿校车按每 280 mm(对幼儿专用校车按每330mm)核定 1人,对小学生校车按每 350 mm核定 1人,对中小学生校车按380mm核定1;单人座椅座垫宽大于等于 400mm(对学生座椅为380mm时核定 1人。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GB/T 12428确定的站立乘客有效面积计算,每 0.125㎡核定站立乘客1;双层客车的上层及其他客车不核定站立人数
建议进行机动车安全运行专项检验
B其他标准无此要求
4.5.3.3
按卧铺铺位核定:卧铺客车的每个铺位核定 1,驾驶人座椅核定 1人,乘客座椅(包括车组人员座椅)不核定乘坐人数
建议进行机动车安全运行专项检验
B其他标准无此要求
4.5.3.4
可折叠的单人座椅及驾驶人座椅R点所处的横向垂直平面之前的座椅不得作为学生座位(椅)核定人数。
建议进行机动车安全运行专项检验
B其他标准无此要求
4.5.3.5
幼儿校车、小学生校车和中小学生校车按 4.5.3.24.5.3.4核定乘员数,其他客车以 4.5.3.14.5.3.24.5.3.3计算的乘员数取最小值核定乘员数。幼儿校车的核定乘员数应小于等于45人,其他校车的核定乘员数应小于等于56人。二轴卧铺客车的核定乘员数应小于等于 36人,三轴卧铺客车的核定乘员数应小于等于 40人。
建议进行机动车安全运行专项检验
B其他标准无此要求
4.5.4
有驾驶室机动车的驾驶室乘坐人数核定(摩托车除外)
4.5.4.1
驾驶室的前排座位,按驾驶室内部宽度(系指驾驶室门窗下缘,并在车门后支柱内侧量取)大于等于 1200mm时核定 2人,大于等于 1650mm 时核定 3,但每名前排乘员的座垫宽和座垫深均应大于等于 400mm
建议进行机动车安全运行专项检验
B其他标准无此要求
4.5.4.2
双排座位驾驶室的后排座位,按座垫中间位置测量的车身内部宽度,在能保证与前排座位的间距大于等于 650mm且座垫深度大于等于 400mm时,每 400mm核定 1人。
建议进行机动车安全运行专项检验
B其他标准无此要求
4.5.4.3
带卧铺的货车,卧铺铺位不核定乘坐人数。
建议进行机动车安全运行专项检验
B其他标准无此要求
4.5.4.5
货车核定乘坐人数应小于等于 6人。
建议进行机动车安全运行专项检验
B其他标准无此要求
4.5.6
特殊规定
4.5.6.1
装备有残疾人轮椅固定装置的残疾人汽车、装备有担架的救护车等用于载运特定乘客的载客汽车的乘坐人数,以及医疗车、体检医疗车等专项作业车的乘坐人数,参照 4.5.24.5.34.5.4核定。
建议进行检验
B这几种车辆可以直接将试验结果填写在4.5.2 、4.5.3、4.5.4的检验结果中
4.6
比功率
低速汽车及拖拉机运输机组的比功率应大于等于 4.0 kW/t,除无轨电车外的其他机动车的比功率应大于等于 5.0 kW/t
比功率为发动机最大净功率(或 0.9倍的发动机额定功率或 0.9倍的发动机标定功率)与机动车最大允许总质量之比。
建议进行机动车安全运行专项检验
B其他标准无此要求
4.7
侧倾稳定角及驻车稳定角
4.7.1
GB/T 14172规定的方法,客车在乘客区满载、行李舱空载的情况下测试时,向左侧和右侧倾斜最大侧倾稳定角均应大于等于28°(对专用校车均应大于等于32°);且除定线行驶的双层(公共)汽车外,在空载、静态条件下,向左侧和右侧倾斜最大侧倾稳定角均应大于等于35°。
铰接客车和铰接式无轨电车按前车考核。
可以在侧翻稳定性项目中加入此内容
A规则01-03已要求
4.7.2
罐式汽车和罐式挂车在满载、静态状态下,向左侧和右侧倾斜最大侧倾稳定角应大于等于 23°
可以在侧翻稳定性项目中加入此内容
A规则01-03已要求
4.7.3
其他机动车在空载、静态状态下,向左侧和右侧倾斜最大侧倾稳定角应大于等于:
三轮机动车(包括三轮汽车和三轮摩托车,下同)  25°
总质量为整备质量的 1.2倍以下的机动车  30°
总质量不小于整备质量的 1.2倍的专项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  32°
其他机动车(特型机动车、两轮普通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除外)  35°
可以在侧翻稳定性项目中加入此内容
A规则01-03已要求
2004版内容相同
4.8
图形和文字标志
4.8.1
汽车(三轮汽车和装用单缸柴油机的低速货车除外)、摩托车应分别按照GB 4094GB 15365的规定设置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图形标志。
操纵件指示器包含此内容
A规则01-12已要求,直接引用GB4094,无新规定
4.8.3
机动车标注的警告性文字应有中文。
建议进行机动车安全运行专项检验
B其他标准无此要求
4.8.9
专用校车车身外观标识应符合GB 24315规定。校车运送学生时,应在前风窗玻璃右下角和后风窗玻璃适当位置各放置一块可以从车外清楚识别的校车标牌;但专门用于接送学生上下学的非专用校车,车身外观标识还应符合专用校车相关规定。
非专用校车是指除专用校车外的其他校车。
校车标识项目中包含此内容
B
GB24315-2009标准5.2.1条
4.12
车速表指示误差(最大设计车速不大于 40 km/h 的机动车除外)
车速表指示车速V1(单位:km/h)与实际车速V2(单位:km/h)之间应符合下列关系式:
0 ≤  V1 - V2 V2/10 + 4
“车速表”项目中包含此内容
A规则01-10已要求,规定同GB15082-2008标准第4条
4.14
驾驶人耳旁噪声要求
汽车(低速汽车除外)驾驶人耳旁噪声声级应小于等于 90dB(A),其检验方法见附录A
建议进行机动车安全运行专项检验
B其他标准无要求
4.15
环保要求
机动车的排气污染物排放及噪声控制应符合国家环保标准的规定。
可结合“排放”、“噪声”等项目进行实验
A规则03、05已要求
6
转向系
6.2
机动车的方向盘(或方向把)应转动灵活,操纵方便,无卡滞现象。机动车应设置转向限位装置。转向系统在任何操作位置上,不得与其他部件有干涉现象。
只需做转向限位装置的检验
B
GB17675中无转向限位装置要求
6.4
机动车方向盘的最大自由转动量应小于等于:
a)最大设计车速大于等于 100km/h的机动车  15°
b)三轮汽车  35°
c)其他机动车  25°
建议进行机动车安全运行专项检验
B
GB17675中无要求
6.9
专用校车应采用转向助力装置;其他机动车转向轴最大设计轴荷大于 4000 kg时,也应采用转向助力装置。装有转向助力装置的机动车,转向时其转向助力功能不得出现时有时无的现象,且转向助力装置失效时仍应具有用方向盘控制机动车的能力。装有电动转向助力装置的汽车,在产品使用说明书规定的正常使用状态下,应保证转向助力装置的电能供应。
可结合“汽车转向”的项目报告并修改报告格式
A
GB24407已有
06-01已要求
6.10
汽车和汽车列车(不计具有作业功能的专用装置的突出部分)、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应能在同一个车辆通道圆内通过,车辆通道圆的外圆直径D1 25.00m,车辆通道圆的内圆直径D2 10.60m。汽车和汽车列车、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由直线行驶过渡到上述圆周运动时,任何部分超出直线行驶时的车辆外侧面垂直面的值(外摆值)应小于等于 0.80m(对铰接客车和铰接式无轨电车外摆值应小于等于 1.20m),其试验方法见GB 1589
建议不进行检验
“汽车尺寸、轴荷和质量”项目包含此内容
A
同GB1589-2004标准4.1.2.4条
7
制动系
7.1
基本要求
7.1.1
机动车应设置足以使其减速、停车和驻车的制动系统或装置,且行车制动的控制装置与驻车制动的控制装置应相互独立。
建议不进行检验
A
GB12676-1999GB21670-2008标准4.2.2.2
7.2
行车制动
7.2.6
汽车(三轮汽车除外)、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除外)、挂车(总质量不大于 750kg的挂车除外)的所有车轮应装备制动器。其中,所有专用校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的前轮及车长大于 9m的其他客车的前轮应装备盘式制动器。
建议进行机动车安全运行专项检验
B增加了盘式制动器的要求
GB24407已有5.5.2
7.2.9
行车制动在产生最大制动效能时的踏板力或手握力应小于等于:
——乘用车和正三轮摩托车  500N
——摩托车(正三轮摩托车除外)  350N(踏板力)250N(手握力);
——其他机动车,700N
“制动装置”项目包含此内容
A
同GB12676-1999第5.2、GB21670-2008第5.2
7.2.11
车长大于 9m的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和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所有专用校车、危险货物运输车和半挂牵引车,总质量大于等于 12000kg的货车和专项作业车及总质量大于 10000kg的挂车应安装符合GB/T 13594 规定的防抱死制动装置。
本条中半挂车的总质量是指半挂车在满载并且和牵引车相连的情况下,通过半挂车的所有车轴垂直作用于地面的静载荷,不包括转移到牵引车牵引座的静载荷。
建议进行机动车安全运行专项检验
B
06-02-02已要求性能试验,范围增加。
7.5
辅助制动
车长大于 9m的客车(对专用校车为车长大于8m)、总质量大于等于 12000kg的货车和专项作业车、所有危险货物运输车,应装备缓速器或其他辅助制动装置。辅助制动装置的性能要求应使汽车能通过GB 12676规定的Ⅱ型或ⅡA型试验。
专项试验(装置检查)
B
06-02-02已要求性能试验
8
照明、信号装置和其他电气设备
8.2
照明和信号装置的数量、位置、光和最小几何可见度
8.2.1
汽车(三轮汽车和装用单缸柴油机的低速货车除外)及挂车的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数量、位置、光、最小几何可见度应符合GB 4785的规定。总质量大于等于 4500kg的货车、专项作业车和挂车的每一个后位灯、后转向信号灯和制动灯,透光面面积应大于等于一个 80mm直径圆的面积;如属非圆形的,透光面的形状还应能将一个 40mm直径的圆包含在内。
第二个要求建议进行机动车安全运行专项检验,但是需要讨论如何进行试验
B
有过渡期2014年9月1日
8.2.6
牵引杆挂车应在挂车前部的左右各装一只前白后红的标志灯,其高度应比牵引杆挂车的前栏板高出 300mm400mm,距车厢外侧应小于 150mm
建议进行机动车安全运行专项检验
B
4785中没有
8.4
车身反光标识和车辆尾部标志板
8.4.1
总质量大于等于 12000kg的货车(半挂牵引车除外)和货车底盘改装的专业作业车、车长大于 8.0m的挂车及所有最大设计车速小于等于 40km/h的汽车和挂车,应设置符合GB 25990规定的车辆尾部标志板;半挂牵引车应在驾驶室后部上方设置能体现驾驶室的宽度和高度的车身反光标识,其他货车、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和挂车(设置有符合规定的车辆尾部标志板的除外)应在后部设置车身反光标识。后部的车身反光标识应能体现机动车后部的高度和宽度,对厢式货车和挂车应能体现货厢轮廓。
建议进行机动车安全运行专项检验
B
04-124-15已要求
8.4.2
所有货车(半挂牵引车除外)、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和挂车应在侧面设置车身反光标识。侧面的车身反光标识长度应大于等于车长的 50%,对三轮汽车应大于等于 1.2m,对侧面车身结构无连续平面的专项作业车应大于等于车长的 30%,对货厢长度不足车长 50%的货车应为货厢长度
建议进行机动车安全运行专项检验
B
04-12已要求
8.4.3
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除应按 8.4.18.4.2设置车身反光标识外,还应在后部和两侧粘贴能标示出车辆轮廓、宽度为 150mm±20mm的橙反光带。
建议进行机动车安全运行专项检验
B
04-12已要求
8.4.5
货车、专项作业车和挂车(组成拖拉机运输机组的挂车除外)的车身反光标识材料应符合GB 23254的规定,其中厢式货车和厢式挂车应装备反射器型车身反光标识。典型车型车身反光标识粘贴式样见附录B,但对使用反射器型车身反光标识材料的,车身反光标识设置符合GB 23254相关规定时,应视为满足要求。
建议进行机动车安全运行专项检验,只检有无粘贴车身反光标识。
B
04-12已要求
8.4.6
货车和挂车(组成拖拉机运输机组的挂车除外)设置的车身反光标识被遮挡的,应在被遮挡的车身后部和侧面至少水平固定一块 2000mm×150mm的柔性反光标识。
建议进行机动车安全运行专项检验
B
04-12已要求
8.5
前照灯
8.5.1
基本要求
8.5.1.1
机动车装备的前照灯应有远、近光变换功能;当远光变为近光时,所有远光应能同时熄灭。同一辆机动车上的前照灯不得左、右的远、近光灯交叉开亮。
应进行检验,建议将此内容放入“前照灯光束照射位置及发光强度”中,修改报告格式
B
4785已有相关要求
8.5.1.2
所有前照灯的近光均不应眩目,汽车(三轮汽车和装用单缸柴油机的低速货车除外)、摩托车装用的前照灯应分别符合GB 4599GB 21259GB 25991GB 5948GB 19152的规定。
B
眩目
配光性能04-02-02已有
8.5.1.3
机动车前照灯光束照射位置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应保持稳定。
B
4785已有相关要求
8.6
其他电气设备和仪表
8.6.4
专用校车应设置电源总开关,车长大于等于 6m的客车应设置电磁式电源总开关;如在蓄电池端对所有供电线路均设置了保险装置,或车辆用电设备由电子控制单元直接驱动且具有负载监控功能、电子控制单元供电线路和个别直接供电的线路均设置有保险装置时,可不设电磁式电源总开关。车长大于等于6m的客车,还应设置能切断蓄电池和所有电路连接的手动机械断电开关。
建议进行机动车安全运行专项检验
B
其他标准无要求
8.6.5
所有校车、公路客车和旅游客车、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半挂牵引车和总质量大于等于 12000kg的货车应安装具备记录、存储、显示、打印或输出车辆行驶速度、时间、里程等车辆行驶状态信息的行驶记录仪;行驶记录仪的显示部分应易于观察,数据接口应便于移动存储介质的插拨;安装数字式电子记录装置,其技术要求应符合GB/T 19056 相关规定。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如行驶记录功能的技术要求符合本标准及GB/T 19056相关规定,应视为满足要求。专用校车和卧铺客车还应安装车内外录像监控系统。
建议进行机动车安全运行专项检验
B
原01-17-有要求
9
行驶系
9.1
轮胎
9.1.1
机动车所装用轮胎的速度级别不应低于该车最大设计车速的要求,但装用雪地轮胎时除外
建议进行机动车安全运行专项检验
B
9.1.4
乘用车用轮胎应有胎面磨耗标志。乘用车备胎规格与该车其他轮胎不同时,应在备胎附近明显位置(或其他适当位置)装置能永久保持的标识,以提醒驾驶人正确使用备胎。
建议进行机动车安全运行专项检验
B
9.1.5
专用校车和卧铺客车应装用无内胎子午线轮胎,危险货物运输车及车长大于 9m的其他客车应装用子午线轮胎。
建议进行机动车安全运行专项检验
B
10
传动系
10.5
超速报警和限速功能
车长大于等于 6m的客车应具有超速报警功能,当行驶速度超过允许的最大行驶速度(允许的最大行驶速度应小于等于 100km/h)时,能通过视觉或声觉信号报警。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及车长大于9m的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应具有限速功能,否则应配备限速装置。限速功能或限速装置应符合GB/T 24545的要求,且限速功能或限速装置调定的最大车速对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和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不得大于100km/h,对危险货物运输车不得大于80km/h。专用校车应安装符合GB/T 24545要求的限速装置,且调定的最大车速不得大于80km/h
建议进行机动车安全运行专项检验
B其他认证标准未要求
只检有无此项功能
11
车身
11.2
客车的特殊要求
11.2.1
客车的上部结构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专用校车、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和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的上部结构强度应符合GB/T 17578的规定车长大于6m的专用校车必须为车身骨架结构,同一横截面上的顶梁、立柱和底架主横梁应形成封闭环(轮罩与顶风窗处除外),从侧窗上纵梁到底横梁之间的车身立柱应采用整体结构,中间不得通过拼焊连接;车长小于等于6m的专用校车未采用上述结构的,应采用覆盖件与加强梁共同承载。车长大于11m的公路客车和旅游客车及所有卧铺客车,车身应为全承载整体式框架结构。
建议纳入实施规则型式试验项目
B加严了要求
11.2.4
车长大于等于 6m的公共汽车的乘客门的一级踏步高应小于等于 400mm;如采用钢板悬架,则后乘客门的一级踏步高应小于等于 430mm。车长大于等于 6m的其他客车乘客门的一级踏步高应小于等于 430mm。对专用校车,在空载状态下,第一级踏步离地高应小于等于350mm(允许使用伸缩踏步达到要求),其他各级踏步的高度应小于等于 250mm
建议不进行检验相应的结构要求项目中包含此内容
01-18已有
24407已有
11.2.5
车长大于 7.5m的客车和所有校车不得设置车外顶行李架。其他客车需设置车外顶行李架时,行李架高度应小于等于 300mm、长度不得超过车长的三分之一。专用校车如有行李舱体,则行李舱体顶部离地面高度应小于1000mm
建议进行机动车安全运行专项检验
B
11.2.6
专用校车前部应设置碰撞安全结构。若为前横置发动机,则发动机曲轴中心线应位于前风窗玻璃最前点以前;若为前纵置发动机,则发动机第一缸和第二缸的中心线应位于前风窗玻璃最前点以前;对车长大于6m的专用校车,若其前部碰撞性能不低于前两种结构,可以不限定发动机布置形式。
应试验
B
24407已有
11.2.7
幼儿校车、小学生校车的侧窗下边缘距其下方座椅上表面的高度应大于等于 250mm,否则应加装防护装置。
校车标准中有
B
24407已有
11.3
货运机动车的特殊要求
11.3.5
货车驾驶室(区)最后一排座位后平面(前后位置可调座椅应处于滑轨中间位置,靠背角度可调式座椅的靠背角度及座椅其它调整量应处于制造厂规定的正常使用位置)与驾驶室后壁(驾驶区隔板)平面的间距对带卧铺的货车应小于等于 950mm,对其他货车应小于等于 450mm
建议进行机动车安全运行专项检验
B
11.5
车门和车窗
11.5.2
除设计上专门用于运送特定类型的人员且使用上有特殊需求的乘用车外,乘用车应保证每个乘员至少能从两个不同的车门上下车;并且,当乘用车静止时,所有供乘员上下车的车门(安装的儿童锁锁止时除外)均应能从车内开启。
建议进行机动车安全运行专项检验
B
11.5.3
客车除驾驶人门和应急门外,不得在车身左侧开设车门。但对只在沿道路中央车道设置的公共汽车专用道上运营使用的公共汽车,由于公交站台位置的原因须在车身左侧上下乘客时,允许在车身左侧开设乘客门;此类公共汽车不得在车身右侧开设乘客门。对既在沿道路中央车道设置的公共汽车专用道上运营,同时又在普通道路上运营使用的公共汽车,允许在车身左右两侧均开设乘客门,但在设计和制造上应保证车身的强度和刚度达到使用要求,并且一侧乘客门开启时,另一侧乘客门应同时可靠锁止。
进行机动车安全运行专项检验
B
11.5.4
当客车静止时,乘客门应易于从车内开启。在正常使用情况下,乘客门向车内开启时,其结构应保证开启运动不致伤害乘客,必要时应装有适当的防护装置;紧急情况下,乘客门还应能从车外开启。车外开门装置离地高度应小于等于 1800 mm。车长大于9m的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和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应设置两个乘客门;但如其车身两侧所有应急窗均为外推式应急窗,也可只设一个乘客门。
13094中有此内容
B
11.5.6
机动车的门窗应使用符合GB 9656规定的安全玻璃。汽车和有驾驶室的正三轮摩托车的前风窗玻璃应采用夹层玻璃或塑玻复合材料,不以载人为目的的机动车(如货车)可使用区域钢化玻璃,最大设计车速小于 40 km/h时可使用钢化玻璃;其他车窗可采用夹层玻璃、钢化玻璃、中空安全玻璃或塑玻复合材料,但作为击碎玻璃式应急窗的车窗应使用厚度小于等于 5mm的钢化玻璃或每层厚度不超过 5mm的中空钢化玻璃
有CCC标志的话就无需进行试验,进行标记检查
B
02-12已有
整车上如何识别玻璃类型、测量厚度,企业说明
11.5.8
对于厢式货车和封闭式货车,驾驶室(区)两旁应设置车窗,货厢部位不得设置车窗(但驾驶室[]内用于观察货物状态的观察窗除外)。
建议进行机动车安全运行专项检验
B
11.6
座椅(卧铺)
11.6.3
车长小于 6m的乘用车不得设置侧向座椅和后向座椅。
建议进行机动车安全运行专项检验
B
11.6.4
除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及设计和制造上有特殊使用需求的专用客车外,其他客车的座椅均应纵向布置(与车辆前进的方向相同)。
建议进行机动车安全运行专项检验
B
11.6.5
客车的车组人员座椅如为折叠座椅,应固定可靠并用适当方式清晰标示该座椅仅供车组人员使用,且座垫深度和座垫宽均应大于等于 400mm;如位于踏步区域,车组人员离开座垫时座椅应能自动回到折叠位置,并确保此时座椅毗邻的通道(或引道)宽度符合规定。
建议进行机动车安全运行专项检验
B
11.6.6
幼儿专用校车和小学生专用校车学生座椅的座间距应分别大于等于 500 mm 550mm;其他客车同方向座椅的座间距应大于等于 650 mm,相向座椅的座间距应大于等于 1200 mm。专用校车的学生座椅在车辆横向上最多采用“2+3”布置。
应试验
B
24407有
11.6.7
卧铺客车的卧铺应纵向布置(与机动车前进方向相同),卧铺宽度应大于等于 450mm卧铺纵向间距应大于等于 1600mm相邻卧铺的横向间距应大于等于 350mm卧铺不得布置为三层或三层以上,双层布置时上铺高应大于等于 780mm、铺间高应大于等于 750mm
应试验
B
01-18卧铺客车标准有
11.6.8
校车应至少设置一个照管人员座位。对小学生校车和中小学生校车,当学生座位数大于等于 40个时,应设置两个或三个照管人员座位。对幼儿校车,当学生座位数大于等于 20且小于40个时,应设置两个或三个照管人员座位;当学生座位数大于等于40个时,应设置三个或四个照管人员座位。对专用校车及专门用于接送学生上下学的非专用校车,照管人员座位应有永久性标识。专用校车座椅及其车辆固定件的强度应符合GB 24406的要求。
应试验
B
24407有
11.6.9
专用校车靠近通道的学生座椅应在通道一侧设置座椅扶手;扶手和把手应有足够的强度,其扶手应使乘客易于抓紧,每个扶手的表面应防滑。
应试验
B
24407有
11.7
内饰材料和隔音、隔热材料
11.7.1
汽车驾驶室和乘员舱所用的内饰材料应采用阻燃性符合GB 8410—2006规定的阻燃材料,其中客车内饰材料的燃烧速度应小于等于 70mm/min
做试验
B
8410扩
11.7.2
发动机舱或其他热源(如缓速器或车内采暖装置,但不包括热水循环装置)与车辆其他部分之间应安装隔热材料,用于联接隔热材料的固定夹、垫圈等也应防火。对公共汽车和发动机后置的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其发动机舱使用的隔音、隔热材料应达到GB 8410—20064.6规定的A级的要求。
做试验
B
8410扩
11.8
号牌板(架)
11.8.2
每面号牌板(架)上应设有4个号牌安装孔(三轮汽车前号牌板[]、摩托车后号牌板[]应设有2个号牌安装孔),以保证能用M6规格的螺栓将号牌直接牢固可靠地安装在车辆上。
可以加入号牌板项目中,修改报告
B
15741没有
11.9
其他要求
11.9.1
乘用车应装有护轮板,挂车后轮应有挡泥板,其他机动车的所有车轮均应有挡泥板。
建议进行机动车安全运行专项检验
B乘用车护轮板为强制性检验项目,此处可以不检
11.9.2
乘用车(三厢车除外)行李区的纵向长度应小于等于车长的 30%
建议进行机动车安全运行专项检验
B
11.9.4
客车台阶踏板(包括伸缩踏板)应有防滑功能,前缘应清晰可辨,有效深度(从该台阶前缘到下一个台阶前缘的水平距离)应大于等于 200mm
建议进行机动车安全运行专项检验
B
11.9.5
对于可翻转驾驶室,应有驾驶室锁止附加安全装置(如安全钩),并且在翻转操纵机构附近易见部位应有提醒驾驶人如何正确使用该操纵机构的文字。
建议进行机动车安全运行专项检验
B
11.9.6
自卸车等装有液压举升装置的机动车,应装备有车厢举升的声响报警装置和(车厢举升状态下)防止车厢自降保险装置;并且,在设计和制造上应保证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不会出现车厢自动举升现象。
建议进行机动车安全运行专项检验
B
12
安全防护装置
12.1
汽车安全带
12.1.1
乘用车、公路客车、旅游客车、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专用校车和旅居车的所有座椅其他汽车(低速汽车除外)的驾驶人座椅和前排乘员座椅均应装置汽车安全带。
建议进行机动车安全运行专项检验
B
12.1.2
所有驾驶人座椅、前排乘员座椅(货车前排乘员座椅的中间位置及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除外)、客车位于踏步区的车组人员座椅以及乘用车除第二排及第二排以后的中间位置座椅外的所有座椅,装置的汽车安全带均应为三点式(或四点式)汽车安全带。
建议进行机动车安全运行专项检验
B
12.1.3
专用校车和专门用于接送学生上下学的非专用校车的每个学生座位(椅)及卧铺客车的每个铺位均应安装两点式汽车安全带。
建议进行机动车安全运行专项检验
B
12.1.5
乘用车应装备驾驶人汽车安全带佩戴提醒装置。当驾驶人未按规定佩戴汽车安全带时,应能通过视觉或声觉信号报警。
建议进行机动车安全运行专项检验
B
12.1.6
乘用车(单排座的乘用车除外)应至少有一个座椅配置符合规定的ISOFIX儿童座椅固定装置,或至少有一个后排座椅能使用汽车安全带有效固定儿童座椅
建议进行机动车安全运行专项检验
B
12.2
车外后视镜和前下视镜
12.2.4
车长大于等于 6 m的平头汽车车前应至少设置一面前下视镜或相应的监视装置,以保证驾驶人能看清风窗玻璃前下方长 1.5m、宽 3m范围内的情况。
2004版标准就有
A
01-05-03已有
12.2.5
车外后视镜和前下视镜应易于调节,并能有效保持其位置。
建议进行机动车安全运行专项检验
B
01-05-0101-05-02已有
12.4
应急出口
12.4.1
基本要求
12.4.1.1
车长小于 6m的客车,在乘坐区的两侧应具有紧急时乘客易于逃生或救援的侧窗。
建议进行机动车安全运行专项检验
B
12.4.1.2
车长大于等于 6m的客车,如车身右侧仅有一个乘客门且在车身左侧未设置驾驶人门,应在车身左侧设置应急门。车长大于 7m的客车应设置撤离舱口。卧铺客车的卧铺布置为上、下双层时,侧窗洞口应为上下两层。
建议进行机动车安全运行专项检验
B
12.4.2
应急门
12.4.2.1
应急门的净高应大于等于 1250mm,净宽应大于等于 550mm;但车长小于等于 7m的客车,应急门的净高应大于等于 1100mm,如自门洞最低处向上 400mm以内有轮罩凸出,则在轮罩凸出处应急门净宽可减至 300mm
建议进行机动车安全运行专项检验
B
12.4.2.2
车辆侧面的铰接式应急门应铰链于前端,向外开启角度应大于等于 100°,并能在此角度下保持开启。如在应急门打开时能提供大于等于 550 mm的自由通道,则开度大于等于100°的要求可不满足。
建议进行机动车安全运行专项检验
B
12.4.2.3
通向应急门的引道宽度应大于等于 300mm ,不足 300mm时允许采用迅速翻转座椅的方法加宽引道。专用校车沿引道侧面设有折叠座椅时,在折叠座椅打开的情况下(对在不使用时能自动折叠的座椅,在座椅处于折叠位置时),引道宽度仍应大于等于300mm
应试验
B
13094已有
24407已有
12.4.2.4
应急门应有锁止机构且锁止可靠。应急门关闭时应能锁止,且在车辆正常行驶情况下不会因车辆振动、颠簸、冲撞而自行开启。
建议进行机动车安全运行专项检验
B
12.4.2.5
当车辆停止时,应急门不用工具应能从车内外很方便打开,并设有车门开启声响报警装置。允许从车外将门锁住,但应保证始终能用正常开启装置从车内将其打开,门外手柄应设保护套,且离地面高度(空载时)应小于等于 1800mm
建议进行机动车安全运行专项检验
B
12.4.3
应急窗和撤离舱口
12.4.3.1
应急窗和撤离舱口的面积应大于等于 3×105mm2,且能内接一个 400mm×600mm(对车长小于等于 7m的客车为 330mm × 500mm的椭圆;如应急窗位于客车后端面,则能内接一个 350mm× 1550 mm、四角曲率半径小于等于 250mm的矩形时也视为满足要求
建议进行机动车安全运行专项检验
B
12.4.3.2
应急窗应采用易于迅速从车内、外开启的装置;或在钢化玻璃上标明易击碎的位置,并在每 个应急窗的邻近处提供一个应急锤以方便地击碎车窗玻璃,且应急锤取下时应能通过声响信号实现报警。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车身两侧的车窗如面积能达到设置为应急窗的要求,均应设置为推拉式应急窗或外推式应急窗。
建议进行机动车安全运行专项检验
B
12.5
燃料系统的安全保护
12.5.1
燃料箱及燃料管路应坚固并固定牢靠,不会因振动和冲击而发生损坏和漏油现象。不准许用户改动或加装燃料箱,不准许用户改动燃料管路。
建议不进行检验
C设计要求
上次换版通知里有此条款,本次去掉?
12.5.2
燃料箱的加注口及通气口应保证在机动车晃动时不泄漏。
建议不进行检验
C设计要求
上次换版通知里有此条款,本次去掉?
12.5.3
机动车(摩托车及装用单缸柴油机的汽车除外)的燃料系统不得用重力或虹吸方法直接向化油器或喷油器供油。
建议不进行检验
C设计要求
上次换版通知里有此条款,本次去掉?
12.5.4
燃料箱的加注口和通气口不得对着排气管的开口方向,且应距排气管的出气口端 300mm以上,否则应设置有效的隔热装置。燃料箱的加注口和通气口应距裸露的电气接头及外部可能产生火花的电气开关 200mm以上。车长大于 6m的客车的燃料箱的加注口和通气口应距排气管的任一部位 300mm以上。
建议不进行检验
燃料系统与排气管 项目有此内容
C1
01-14已有
上次换版通知里有此条款,本次去掉?
12.5.5
汽车燃料箱各部分不得前伸至前置汽油发动机的前端面。车长大于 6m的客车燃料箱距客车前端面应大于等于 600mm,距客车后端面应大于等于 300mm。发动机后置的公路客车和旅游客车,其燃料箱的前端面应位于前轴之后。
C1
01-14已有
上次换版通知里有此条款,本次去掉?
12.5.6
机动车燃料箱的通气口和加注口不得设置在有乘员的车厢内。
C1
01-14已有
上次换版通知里有此条款,本次去掉?
12.6
气体燃料专用装置的安全防护
12.6.1
气体燃料的供给系统应有有效的安全保护结构措施,以防止气体泄漏,每一个钢瓶阀出口端都应安装高压过流保护装置
做试验
B
12.6.2
对于两用燃料汽车,应设置燃料转换系统并安装燃料转换开关。在燃料控制上,应具有当发动机突然停止运转时,即使点火开关打开也能自动切断气体燃料供给的功能。燃料转换开关的安装位置应便于驾驶人操作,其挡位标记应明显,能分别控制供油、供气两种状态。气体燃料和汽油电磁阀的操作均应由燃料转换开关统一控制;当电流被切断时,电磁阀应处于关闭位置。
做试验
B
12.6.3
压缩天然气管路应采用不锈钢管或其他车用高压天然气专用管路,高压液化石油气管路应采用专用管路。不准许用户改动或加装钢瓶。
做试验
B
12.6.4
钢瓶应被可靠地固定在车上,安装钢瓶的固定座应具有阻止钢瓶旋转、移动的能力,固定座应便于拆装工作。钢瓶安装在车上后,钢瓶编号应易见,钢瓶的强度和刚度不得下降,车架(车身)结构强度也不应受影响。
做试验
B
12.6.5
钢瓶安装位置应远离热源,必要时应采取隔热措施。在任何情况下,钢瓶及其所有高压管路和高压接头与发动机排气管和传动轴的任何部位之间的距离应大于等于 100 mm;当钢瓶及其所有高压管路和高压接头与发动机排气管的距离在 100 mm200 mm之间时,应设置固定可靠的隔热装置。
做试验
B
12.6.6
钢瓶应安装在通风位置或采取有效的通风措施,阀门渗漏的气体不应进入驾驶室或载人车厢
做试验
B
12.6.7
钢瓶与汽车后轮廓边缘的距离应大于等于 200mm。钢瓶安装在汽车车架下时,钢瓶下方和后方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且钢瓶及其附件不得布置在汽车前轴之前。
做试验
B
12.6.8
钢瓶不得直接安装在驾驶室、载人车厢和货箱内。当不得不安装在上述位置时,应用密封盒、波纹管及通气接口将瓶口阀及连接的高压接头与驾驶室、载人车厢或货箱安全隔离。密封盒等隔离装置应有很强的防护功能,当车辆受到冲撞时应能有效地防止钢瓶冲入驾驶室、载人车厢或货箱内。
做试验
B
12.6.9
通气接口排气方向应指向车尾方向并与地面成 45°圆锥的范围内,能将泄漏气体排出车外,通气接口至排气管和其他热源距离应大于等于 250mm,通气总面积应大于等于 450mm2
做试验
B
12.6.10
钢瓶的安装和保护罩的设置,应能保证钢瓶集成阀的正常操作和检查。
做试验
B
12.6.11
手动截止阀应安装在钢瓶到调压器之间易于操作的位置,阀体不得直接安装在驾驶室内。
做试验
B
12.6.12
钢瓶至调压器之间应安装滤清装置,并易于检查、清洗和更换。
做试验
B
12.6.13
高压管路的特殊部位(如相对移动的部件之间)应采用柔性管线,其余部位应采用刚性管线。
做试验
B
12.6.14
刚性高压管路应排列整齐、布置合理、固定有效,不得与相邻部件碰撞和摩擦,所有高压管路和高压管接头应得到有效的保护,高压管接头应安装在能看得见且操作者易于接近的位置。
做试验
B
12.6.15
气体燃料车辆应安装泄漏报警装置,所有管路接头处均不应出现漏气现象。
做试验
B
12.9
客车的特殊要求
12.9.2
客车应装备灭火器,灭火器在车上应安装牢靠并便于取用。仅有一个灭火器时,应设置在驾驶人附近;当有多个灭火器时,应在客厢内按前、后,或前、中、后分布,其中一个应靠近驾驶人座椅
建议进行机动车安全运行专项检验
A
01-18已有
12.9.3
所有专用校车和发动机后置的其他客车应装备发动机舱自动灭火装置,其灭火剂喷射范围应包括发动机舱至少两处具有着火隐患的热源(如增压器、排气管等),启动工作时应能通过声觉信号向驾驶人报警。
应试验
A
01-18已有
24407已有
12.10
货车的特殊要求
12.10.1
货车货箱(自卸车、装载质量 1000kg以下的货车除外)前部应安装比驾驶室高至少 70mm的安全架。
建议进行机动车安全运行专项检验
A
01-22-02已有
12.10.3
封闭式货车在最后排座位的后方应安装具有足够强度的隔离装置。
建议不进行检验建议进行机动车安全运行专项检验
C设计要求
上次换版通知里有此条款,本次去掉?
12.11
危险货物运输车的特殊要求
12.11.1
专门用于运送易燃和易爆物品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车上应备有消防器材并具有相应的安全措施,排气管应装在罐体/箱体前端面之前、不高于车辆纵梁上平面的区域,并安装符合GB 13365规定的机动车排气火花熄灭器,机动车尾部应安装接地装置。
建议进行机动车安全运行专项检验
B
12.11.2
罐式危险货物运输车的罐体顶部应设置具有足够强度的倾覆保护装置,且该装置应装备有能将积聚在其内部的液体排出的排放阀;罐体顶部的管接头、阀门及其他附件的最高点应低于倾覆保护装置的最高点至少 20mm
建议进行机动车安全运行专项检验
B汽车标贴
12.11.3
罐式危险货物运输车的罐体及罐体上的管路和管路附件不得超出车辆的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罐体后封头及罐体后封头上的管路和管路附件与后下部防护装置的纵向距离应大于等于 150mm
建议进行机动车安全运行专项检验
B
12.13
其他要求
12.13.1
汽车驾驶室内应设置防止阳光直射而使驾驶人产生眩目的装置,且该装置在汽车碰撞时,不应对驾驶人造成伤害。
建议进行机动车安全运行专项检验
B
12.13.2
汽车(无驾驶室的三轮汽车除外)应装备符合GB 19151规定的三角警告牌,三角警告牌在车上应妥善放置。
建议进行机动车安全运行专项检验
B
12.13.3
乘用车、专用校车和车长小于 6m的其他客车前后部应设置保险杠,货车(三轮汽车除外)和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应设置前保险杠。
建议进行机动车安全运行专项检验
B
12.13.4
乘用车、专用校车的前风窗玻璃应装有除雾、除霜装置。
应试验
A
01-06、01-07、24407有
12.13.5
校车应配备急救箱,急救箱应放置在便于取用的位置并确保有效适用。
应试验
A
24407有
12.13.7
机动车发动机的排气管口不得指向车身右侧(如受结构限制排气管口必须偏向右侧时,排气管口中心线与机动车纵向中心线的夹角应小于等于 15°)和正下方;客车的排气尾管如为直式的,排气管口应伸出车身外蒙皮
燃料系统与排气管项目有此内容
A
01-14已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