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安部交管局《关于加强机动车安全防护装置和车身反光标识等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和省交警总队《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安全防护装置和车身反光标识等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的要求,有关车身反光标识和机动车安全防护装置宣传要点如下:
一、车身反光标识基本要求
根据《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的要求:
1、总质量不小于 12000kg 的货车和总质量大于 3500kg的挂车应在后部设置车身反光标识,后部的车身反光标识应能体现机动车后部宽度。车长不小于 10m 的货车和总质量大于 3500kg的挂车都应在侧面设置车身反光标识,车身反光标识的长度不应小于车长的 50%。
2、车身反光标识的粘贴技术规范及车身反光标识材料应符合 GA 406 的规定。
根据《车身反光标识》(GA406-2002)及其第一号修改单:
①车身反光标识采用红、白单元相间的条状反光材料,两种颜材料的单元长度比例不应大于2,也不应小于0.5,任何一种颜材料的连续长度不应大于450mm,也不应小于汽车标贴150mm。
③ 后部车身反光标识应能体现车辆后部宽度,其离地面的高度最低为380mm;采用一级车身反光标识材料时,其与后反射器的面积之和不应小于0.1m2,采用二级车身反光标识材料时,其与后反射器的面积之和不应小于0.2m2。
④侧面车身反光标识允许中断,但每一连续段长度应大于300mm、且包含红、白车身反光标识材料至少各一个单元。侧面车身反光标识的总长度不应小于车长的50%、其与侧反射器的面积之和每侧不应小于0.2m2。对于侧面可用于粘贴车身标识的平面面积达不到要求的专用载货车,在满足长度要求的前提下,侧面车身反光标识与侧反射器的面积之和每侧可小于0.2m2。
二、车辆侧面、后下部防护装置的技术要求
根据《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的要求,总质量大于 3500 kg 的货车和挂车应提供防止人员卷入的侧面防护,货车列车的货车和挂车之间应提供防止人员卷入的
侧面防护,其技术条件应符合《汽车和挂车侧面防护要求》 (GB 11567.1—2001) 的规定。除半挂牵引车和长货挂车以外的总质量大于 3500 kg 的货车和挂车的后下部必须装备符合《汽车和挂车后下部防护要求》( GB 11567.2—2001) 规定的后下部防护装置,该装置对追尾碰撞的机动车必须具有足够的阻挡能力,以防止发生钻入碰撞。
1.侧面防护装置
(1)侧面防护装置的构成
侧面防护装置可以是一个连续平面,或由一根或多根横杆构成,或者是平面与横杆的组合体;当采用横杆结构时,间距不大于300mm,对总质量大于等于3500 kg小于12000 kg的货车和总质量大于3500 kg小于10000 kg的挂车横杆截面高度不小于50mm,对总质量大于12000 kg的货车和总质量大于10000 kg的挂车横杆截面高度不小于100mm。
固定地安装在车辆上的各种设施,如备胎、蓄电池架、储气筒、燃油箱、灯具、反射镜、工具箱等可以作为侧面防护装置的一部分,但其要满足的要求。制动元件,气体或液体的管路不允许作为侧面防护装置。
(2)侧面防护装置的刚度要求
侧面防护装置应具有一定的刚度,固定牢固(不因振动而松动),除备胎、蓄电池架、储气筒、燃油箱、灯具、反射镜、工具箱等零部件外,应采用金属或其他适当材料制造。
(3)侧面防护装置的外表面形状要求
侧面防护装置的外表面应光滑,并尽可能前后连续;相邻部件允许搭接,但搭接的外露边沿应向后或向下;相邻部件可沿纵向留出不大于25mm的间隙,但后部不能超出前部的外侧。螺栓和铆钉的圆头允许凸出外表面不超过10mm,其他零件只要其光滑并倒圆,也可凸出外表面不超过10mm。所有外露的棱边和转角皆应倒圆,且半径不少于2.5mm。
(4)侧面防护装置外表面的位置要求
侧面防护装置不应增加车辆的总宽,其外表的主要部分位于车辆最外沿(最大宽度)以内不大于120mm的位置。对某些车辆,装置的前缘允许向内弯成一个不大于45°的角度。装置后端至少有250mm位于后轮胎最外侧(不包括轮胎接触地面胀出的部分)以内不大于30mm的位置。
(5)侧面防护装置前缘的位置和结构要求
对于总质量大于等于3500 kg的货车:前缘应处在最靠近它的轮胎周向切面之后300 mm的范围之内,该切面是与车辆纵向平面垂直的铅垂面;
对于全挂车:前缘应处在最靠近它的轮胎周向切面之后500mm范围之内;
对于半挂车:若安装有腿,则前缘位于支腿的中心横截面之后不大于250mm处。但是在任何情况下前缘到转向中心销位于最后位置时的中心横截面之间的距离不能超过2.7m。
当侧面防护装置的前缘位于开阔空间时,侧面防护装置的前缘应具有一个连续的、贯穿其整个高度的垂直构件;对于总质量大于等于3500 kg小于12000 kg的货车和总质量大于3500 kg小于10000 kg的挂车,该垂直构件的外侧面向内弯曲100 mm,垂直构件的前端面向后弯曲至少50 mm,对于总质量大于12000 kg的货车和总质量大于10000 kg的挂车,该垂直构件的外侧面向内弯曲100 mm,垂直构件的前端面向后弯曲至少100 mm。
对于总质量大于等于3500 kg的货车,若侧面防护装置的前缘应进入到驾驶室区域,则前缘与驾驶室后壁板件间的间距不超过100mm。
(6)侧面防护装置后缘的位置要求
侧面防护装置的后缘应处在最靠近它的轮胎周向切面之前300mm的范围之内,该切面是与车辆纵向平面垂直的铅垂面。
(7)侧面防护装置下缘的离地高度
侧面防护装置下缘任何一点的离地高度不应大于550毫米
(8)侧面防护装置上缘距车辆上部的要求
侧面防护装置的上缘与其上部的车辆构件相距应不超过350mm,该构件是指与切于轮胎外侧表面(不包括轮胎接触地面胀出的部分)的铅垂平面交割或接触的零部件。
2.汽车和挂车后下部防护要求
(1)后下部防护的构成
后下部防护是指专门的后下部防护装置或者依靠自身的外形与特性能够具有后下部防护装
置功能的车辆的车体、车架部件或其他部件。通常是由横梁组成的安装或连接在车架边梁或车辆其他结构件上的装置。
(2)后下部防护装置的形状
后下部防护装置的横向构件的端部不得弯向车辆后方,尖锐部分不得朝后。横向构件的端部成圆角状,其端头圆角半径不小于2.5mm,横向构件的截面高度不小于100mm。
后下部防护装置的宽度不可大于车辆后轴两侧车轮最外点之间的距离(不包括轮胎的变形量),并且后下部防护装置任一端的最外缘与这一侧车辆后轴车轮最外端的横向水平距离不大于100 mm。如果车辆有两个以上的后轴,应以最长的后轴为准 (为避免超出部分造成交通参与者的擦挂) 。如果装置属于车体或车体同时了是装置的一部分,即使车体超出后轴宽度,那么后下部防护同样不能超出后轴宽度。
(3)后下部防护装置的安装位置及方式
后下部防护应尽可能的位于靠近车辆后部的位置。(对于是否超出车辆最后端未作要求)
后下部防护装置在车辆后部可以被设计成具有不同的安装位置。此时,应具有可靠的方法以保证其安装后在安装位置上不会随意移动。后下部防护无论在任何位置上,都应与车架或其他类似部件相连接,后下部防护对追尾碰撞的车辆必须具有足够的阻挡能力,以防止发生钻入碰撞。
(4)后下部防护装置的离地高度
对于后下部防护装置的状态不能调整的车辆:车辆的后下部防护装置整个宽度上的下边缘离地高度应不大于550 mm。
对于后下部防护的状态可以调整的车辆:车辆的后下部防护装置整个宽度上的下边缘离地高度应不大于450 mm。
(5)后下部防护装置对车辆通过性能的要求
车辆的后下部防护装置应不影响车辆的通行能力;或者可通过适当的措施暂时改变后下部防护装置状态以保证车辆的离去角,满足通行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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