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市区(鹿城、龙湾、瓯海)巡游出租汽车管理,规范车辆技术标准,促进行业服务质量提升,根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市区巡游出租汽车车辆技术标准明确如下:
一、车辆要求
1.须为出厂新车,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和《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新能源汽车。
2.七座及以下乘用车(微型面包车除外),三厢式或行李箱容积不小于400升的非三厢式,固定式硬顶,四侧门。
3.车辆轴距≥2600mm(升级车型轴距≥2650mm)。
4.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及相关出租汽车法律、法规的规定,车辆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定。
二、车身外观
1.标志和标志图案按照《关于印发**市区出租汽车标志管理规定的通知》(浙温运〔2008〕251 号)实施,其中标志不再与营运编号和车牌号尾数挂钩。
2.在车身醒目位置张贴运价标准,喷印监督电话。
3.车顶前沿正中安装顶灯,顶灯上印有中英文“出租汽车”
字样,能显示“空车、有客、暂停、预约”等运营状态,且结构牢固。
三、车内装置
1.安装符合规定,并经市场监管部门检定合格的计价器,安装位置应方便驾驶员与乘客察看。
2.安装统一的车载监管终端,具备行驶记录、应急报警、录音录像、数据实时传输、电子服务监督卡和服务评价等功能,相关数据接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平台。
3.车内配置统一的座套,并定期清洗,保持清洁卫生。
四、安全装置
1.前排座位配置安全气囊,每个座位均配备安全带。
2.具有制动防抱死(ABS)系统和电子制动力分配器(EBD)系统。
汽车标贴五、适用范围
本标准自2022年XX月XX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