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C/T 661-2000(2000-11-06发布,2001-04-01实施)
前 言
本标准由国家机械工业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易初通用机器有限公司、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苏州新智机电工业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周习清、周健、张俊英。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易初通用机器有限公司、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苏州新智机电工业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周习清、周健、张俊英。
中华人民共和国汽车行业标准
1 范围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2828-1987 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连续批的检查)
GB/T 6287-1986 分子筛静态水吸附测定方法
GB/T 10125-1997 人造气氛腐蚀试验盐雾试验
GB/T 2828-1987 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连续批的检查)
GB/T 6287-1986 分子筛静态水吸附测定方法
GB/T 10125-1997 人造气氛腐蚀试验盐雾试验
3 技术要求
3.1 外观
液气分离器外表面应标志清晰,焊缝均匀,无明显划痕、油污。
3.2 气密性
任一处泄漏量不超过5 g/年
3.3 耐振性
3.3.1 液气分离器经139 h振动试验后,应符合3.2的要求。
3.3.2 完成3.3.1后,然后加振28h应符合3.2的要求,内部零件无损坏。
3.4 耐压性
3.5 干燥性能
3.5.1 干燥剂吸水能力不小于15%。
3.5.2 干燥剂预吸水量不大于干燥剂重量的3.5%。
3.6 耐压力交变性
耐压力交变试验后,应符合3.2的要求。
3.7 清洁度
液气分离器内部杂质不大于25 mg。
3.8 压差性能
进出口压差值不大于31 kPa。
3.9 耐腐蚀性
经中性盐雾96 h后液气分离器外表面涂层局部棱边3mm以外,应无气泡、起皱、开裂或脱落,底层金属无腐蚀现象,铝质液气分离器无该项要求。
4 试验方法
4.1 外观
目测。
4.2 气密性试验
室温下18℃~28℃,在有安全装置条件下向液气分离器充入HFC-134a至饱和,然后充入氮气升压至2.5 MPa±0.4 MPa(压力表精度1.5级),用电子式制冷剂检漏仪检漏(检漏仪精度0.5 g/年,缓慢移动,检漏探头与被检处距离不大于10 mm。
4.3 耐振性试验
4.3.1 液气分离器充入30%容积的冷冻润滑油后安装在振动台上,上下振动139h,加速度2.5g,频率20 Hz,试验后按4.2进行气密性试验。
4.3.2 满足3.3.1要求后,上下振动28h,加速度5 g,频率20Hz,试验后按汽车标贴4.2进行气密性试验,解剖检查内部零件。
4.4 耐压性试验
在液气分离器内充入液体介质,升压到3.5 MPa(压力表精度1.5级),保压2min,试验后按4.2进行气密性试验。
4.5 干燥性能试验
4.5.1 按GB/T 6287分子筛静态水吸附测定法测定液气分离器内干燥剂吸水能力。
4.5.2 室温下18℃~28℃,相对湿度不大于55%,取清洁坩埚称重A,迅速剖开液气分离器,取出干燥袋,剖开干燥袋取10 g左右干燥剂放入坩埚,迅速称重坩埚和干燥剂总量B。将盛有干燥剂坩埚放入预热至960℃±20℃烘箱内30 min±2 min,取出坩埚放入干燥器内冷却,称重盛有干燥剂的坩埚C(精度0.01 g)。
预吸水量=(B-C)/(C-A)×100%
式中:A——清洁坩埚的初始质量,g;
B——坩埚和烘焙前干燥剂总质量,g;
C——烘焙并在干燥器内冷却后坩埚和干燥剂总质量,g。
B——坩埚和烘焙前干燥剂总质量,g;
C——烘焙并在干燥器内冷却后坩埚和干燥剂总质量,g。
4.6 耐压力交变试验
在防爆压力交变试验台进行,压力按正弦波形变化,0.1 MPa→1 MPa±0.05 MPa→0.1 MPa(压力表精度1.5级)为一循环,每分钟170次~190次,液压油温度为80℃±2℃(测温仪器准确度±0.5℃),进行30000次,试验后按4.2进行气密性试验。
4.7 清洁度试验
室温下18℃~28℃,预称重经90℃±5℃不少于30 min干燥的滤纸(8μm)A(测量仪器精度1mg),把约为液气分离器容积30%的异辛烷溶剂油倒入液气分离器,摇动4~5次后倒出经滤纸过滤,滤纸经同前温度、时间干燥后称重B(测量仪器精度1 mg)。
杂质含量=B-A
式中,A——干燥滤纸的初始质量,mg;
B——过滤杂质并干燥后的滤纸质量,mg。
B——过滤杂质并干燥后的滤纸质量,mg。
4.8 压差性能试验
将液气分离器连接到一制冷系统,压差表(精度0.1 kPa)连接到进出口,HFC-134a制冷剂应以204 kg/h±10 kg/h的流量流过液气分离器,此时吸气压力0.24 MPa±0.02 MPa(压力表精度1.5级),排气压力1.62 MPa±0.02 MPa(压力表精度1.5级),记录进出口压差值。
4.9 耐腐蚀试验
按GB/T 10125中性盐雾试验要求进行。
5 检验规则
5.1 检验分类
检验按本标准及产品图样,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5.2 出厂检验
5.2.1 产品需经质量检验部门检查合格,并附有产品合格证方能出厂。
5.2.2 出厂检验应按GB/T 2828正常检查一次抽样方案进行,见表1:
表1
检验项目 | 技术要求 | 检验周期 | 样本大小 | 合格质量水平(AQL) |
外观 | 3.1 | 批 | Ⅱ | 1.5 |
气密性 | 3.2 | 批 | S-1 | 1.5 |
5.3 型式检验
贮液干燥器属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鉴定时;
b)批量生产后,如材料、工艺、结构有重大改变或生产场地变更,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正常批量生产后,距前次型式检验已过一年;
d)停产已逾一年的产品,重新生产时。
b)批量生产后,如材料、工艺、结构有重大改变或生产场地变更,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正常批量生产后,距前次型式检验已过一年;
d)停产已逾一年的产品,重新生产时。
5.3.1 型式检验项目、数量
型式检验为本标准所有试验项目(或按供需双方协议要求进行),样品在合格产品中随机抽取,每项试验的样品不少于两件。允许用同一样品做不影响考核的不同项目试验。
5.3.2 型式检验有不合格项目时,应对不合格项目加倍抽样进行复验。若仍不合格,则认为型式检验不合格。
6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6.1 标志
液气分离器应在规定位置上刻印标志或贴上铭牌。标志或铭牌上应标明厂名(代号)和商标、产品型号或系列号、生产日期,并标明制冷剂类型及流动方向或进气接口位置。
6.2 包装
6.2.1 包装箱外应标明以下内容:
a)制造厂名称及地址;
b)产品名称及型号;
c)包装数量、毛重;
d)外形尺寸;
e)生产日期或批号;
f)“向上”、“怕湿”等字样或标志。
b)产品名称及型号;
c)包装数量、毛重;
d)外形尺寸;
e)生产日期或批号;
f)“向上”、“怕湿”等字样或标志。
6.2.2 包装箱内应放有合格证。
6.2.3 允许按订货方要求进行包装。
6.3 运输和贮存
液气分离器应存放在干燥、通风良好、无腐蚀性物质的库房中,在运输中注意防震、防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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