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经理及以上人员的私
车公用管理。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私车公用是指符合一定条件的人员,将其私有汽车用于公务活动,私有汽车必须是各种手续完备、已交纳车辆保险等相关规费、安全性能良好,能确保行车安全、正常行驶的车辆。
第三条部门经理级以上员工用私有车辆在一定区域内(诸暨市区)从事公务活动的,其费用实行按月包干补贴(具体标准参照下表)。
第四条私车公用长途用车时由公司办公室开具派车单,出车回来后,驾驶人员应如实填制出车里程数,并报办公室。如遇特殊情况,则应在事后及时补填出车单。
第五条私车公用补贴标准:
汽车标贴该标准以气价 3.02元/升为标准,如果气价调整较大,超过3.02元/升时,可以作上下浮0.05元/公里的适当调整。上述补贴已含驾驶员开车补贴、车辆运行的气费、一切维修保养的费用。因公出车时的车辆通行费、泊车费由公司据实报销。
第六条公司办公室根据需要和可能调配车辆。使用公司专职驾驶员开私车长途公用时,私车所有人享受的补贴按相应标准减去0.1元/公里的驾驶员开车补贴。
第七条报销要求:私车公用驾驶人员应提供报销单、派车单及与拟补贴金额相同的气费发票或其他发票(发票开具
本单位台头)、车辆通行费、泊车费发票等凭证,在出车回来后及时报销。
第八条报销程序:车辆所有人根据办公室开具派车单上的里程数填制报销凭证→分管领导签字→财务部审核→总经理批准。公司办公室应核对车辆行驶里程是否真实客观;财务部门应核对报销手续是否完备。
第九条私车公用原则上规定:以车定人,车主开车。特殊情况下,由办公室根据实际需要协商调派。
第十条属私车公用车辆,必须按时向车辆管理部门交纳相关规费,车辆一切规费由车辆所有人自行承担。
第十一条私车公用车辆在因公外出情况下,违反交通法规,由当事人负担20%,公司承担80%。
附则
第十二条办公室为私车公用管理办法的归口部门。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二零一陆年陆月起实施。
宁夏灵武市丹碧农林牧有限公司
事业部
2016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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