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
1 适用范围
汽车标贴本《车辆识别代号(VIN)实施暂行规定》规定了各类汽车(包括低速货车、非完整车辆)和挂车的车辆识别代号(VIN)的标示位置、标识方式要求、车辆制造厂的标示责任、车辆识别代号(VIN)在不同车辆类型上的位置与固定及已标示的车辆识别代号的重新标示或变更等要求。
本《车辆识别代号(VIN)实施暂行规定》适用于本公司设计开发、生产制造的各类汽车(包括低速货车、非完整车辆)和挂车。
2 车辆识别代号(VIN)的标示位置、标识方式要求
2.1 一般要求
2.1.1 每辆车辆都应具有唯一的车辆识别代号,并永久保持地标示在车辆上,同一辆车辆上标示的所有的车辆识别代号的字码构成与排列顺序应相同,具体应按本暂行规定的规定标示。除第5章规定的情况外,不得对已标示的车辆识别代号进行变更。
2.1.2 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的字母和数字的字体和大小应相同(打刻在不同部位的车辆识别代号除外);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两端有分隔符的,分隔符与字母、数字的间距应紧密、均匀。
2.1.3 对机动车进行改装或修理时,不应对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零部件编号、产品标牌、发动机标识等整车标志进行遮盖(遮挡)、打磨、挖补、垫片等处理及凿孔、钻孔等破坏性操作,也不应破坏或未经授权修改电子控制单元(ECU)等记载的车辆识别代号。
2.1.4 车辆识别代号在文件上标示时应标示在一行,不应有空格,不应使用分隔符。
2.1.5 对于本公司生产的出口车辆,应根据出口合同及出口目标市场法规的规定标识车辆识别代号,具体要求如下:
——如出口车辆产品无特定要求时:出口车辆产品车辆识别代号的编制规则、标示位置、标识方式等应与国内销售产品的规定一致;
——如出口车辆产品有特定要求时:出口车辆产品车辆识别代号的编制规则、标示位置、标识方式等应按出口合同的规定执行;
——泰国属地代工厂BGAC生产的皮卡等汽车产品WMI按泰国工业协会TISI批准的“MP5”执行,VIN的其
他要求按出口合同及出口目标市场法规的规定执行;
——如出口合同的规定与本暂行规定中对出口产品车辆识别代号规定有差异时,出口产品制造部门在使用车辆识别代号前应提前与本暂行规定起草部门进行沟通确定,以保证本暂行规定内容的有效性。
2.1.6 标准未涉及到的其他内容,按GB 16735、GB 7258、GB 30509的规定执行。
2.2 产品标牌上车辆识别代号(VIN)的标示
2.2.1 车辆应装置至少一个能永久保持的产品标牌,应在产品标牌上标示车辆识别代号,产品标牌的固定、位置及型式应符合GB/T 18411 的规定。
“能永久保持的产品标牌”是指产品标牌应以焊接等非经破坏性操作不能卸除的方式固定在车辆上;因此,原则上标牌不应以铆接方式固定在车辆上,但考虑到机动车产品实际情况,现阶段仍允许产品标牌以铆接方式固定在车辆上。
2.2.2 各类车辆产品标牌采用的安装方式:
——M1类车辆(不含多阶段制造完成的M1类车辆),产品标牌应采用标签的安装方式;
——除M1类车辆(不含多阶段制造完成的M1类车辆)之外的其他车辆,产品标牌应采用标签
的安装方式。考虑到机动车产品实际情况,现阶段仍允许产品标牌以铆接方式固定在车
辆上。但当国家主管部门对产品标牌采用标签的安装方式等要求时,应能按规定实施。
2.2.3 车辆识别代号(VIN)打刻在产品标牌上时,应打刻在一行上,字码高度应大于或等于4.0 mm,打印深度应不小于0.3 mm,字码之间不留空隙。字体应为仿宋体。
2.2.4 产品标牌采用标签粘贴的方式标示时应满足下述要求:
a)车辆识别代号应通过能够永久地保持在标签材料上的方式进行标示,例如:激光蚀刻等方式;
b)标签应满足GB/T 25978 规定的一般性能、防篡改性能及防伪性能要求;
c)当车辆识别代号仅采用人工可读码标示时,人工可读码字码高度应大于或等于4.0 mm;当车辆
识别代号采用人工可读码和机器可读码组合的形式标示时,应满足GB/T 18410 的要求。
2.2.5 车辆识别代号标示在标签或标牌上时,应尽量标示在一行,此时可不使用分隔符;若由于技术原因必须标示在两行时,应保持4.1中VIN 三个部分的独立完整性,两行之间不应有空行,每行的开始与终止处应选用同一个分隔符。
2.3 车架(无车架的车辆为车身主要承载且不能拆卸的部件)车辆识别代号(VIN)的标示
2.3.1 车辆应至少有一个车辆识别代号直接打刻在车架(无车架的车辆为车身主要承载且不能拆卸的部件)能防止锈蚀、磨损的部位上。其中:
a)M1类车辆的车辆识别代号应打刻在发动机舱内能防止替换的车辆结构件上,或打刻在车门立柱
上,如受结构限制没有打刻空间时也可打刻在右侧除行李舱外的车辆其他结构件上;
b)最大设计总质量大于或等于12000 kg的货车、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及所有牵引杆挂车,
车辆识别代号应打刻在右前轮纵向中心线前端纵梁外侧,如受结构限制也可打刻在右前轮纵向中心线附近纵梁外侧;
c)半挂车和中置轴挂车的车辆识别代号应打刻在右前支腿前端纵梁外侧(无纵梁的除外);
d)其他汽车和无纵梁挂车的车辆识别代号应打刻在车辆右侧前部的车辆结构件上,如受结构限制
也可打刻在右侧其他车辆结构件上。
2.3.2 打刻车辆识别代号的部件不应采用打磨、挖补、垫片、凿改、重新涂漆(设计和制造上为保护打
刻的车辆识别代号而采取涂漆工艺的情形除外)等方式处理,从上(前)方观察时打刻区域周边足够大面积的表面不应有任何覆盖物;如有覆盖物,该覆盖物的表面应明确标示“车辆识别代号”或“VIN”字样,且覆盖物在不使用任何专用工具的情况下能直接取下(或揭开)及复原,以方便地观察到足够大的包括打刻区域的表面。
注:打刻区域周边足够大面积的表面(足够大的包括打刻区域的表面)是指打刻车辆识别代号的部件的全部表面,但所暴露表面能满足查看打刻车辆识别代号的部件有无挖补、重新焊接、粘贴等痕迹的需要时,也应视为满足要求。
2.3.3 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从上(前)方应易于观察、拓印;对于汽车和挂车还应能拍照。
2.3.4 对于汽车及挂车,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的字母和数字的字高应大于或等于7.0 mm、深度应大于或等于0.3 mm(乘用车及总质量小于或等于3500 kg的封闭式货车深度应大于或等于 0.2 mm)。字母和数字的字体和大小应相同(打刻在不同部位的车辆识别代号除外);字体应为仿宋体,并且应打刻在一行上,此时可不使用分隔符“☆”;特殊情况下,由于技术上的原因必须打印在两行上时,两行之间应不留空隙,每行的开始与终止处应各打印一个分隔符“☆”,分隔符与字母、数字的间距应紧密、均匀。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总长度应小于等于200 mm。
2.4 具有电子控制单元的汽车车辆识别代号(VIN)的标示
对具有电子控制单元(ECU)的汽车,其至少有一个ECU应记载有车辆识别代号等特征信息,且记载的特征信息不应被篡改并能被市场上可获取的工具读取。
2.5 在靠近风窗立柱的位置车辆识别代号(VIN)的标示
2.5.1 M1、N1类车辆应在靠近风窗立柱的位置设置能永久保持的车辆识别代号VIN识别铭牌,该铭牌标识在白天不需移动任何部件从车外即能清晰识读,且非经破坏性操作不能被完整取下。
2.5.2 车辆识别代号(VIN)打印在VIN识别铭牌上时,应打印在一行上,此时可不使用分隔符“☆”,字码高度应不小于5.0 mm,打印深度应不小于0.3 mm,字码之间及其与分隔符之间不留空隙。字体应为仿宋体。
2.5.3 采用标签标识时,应按2.2.3、2.2.4的规定执行。
2.6 M1类车辆行李舱及主要部件上车辆识别代号(VIN)的标示
2.6.1 在行李舱从车外无法观察但打开后能直接观察的合适位置标示车辆识别代号;
2.6.2 应按照GB 30509 的规定,在变速器(或驱动电机)及其他至少5个零部件(或总成)上标示车辆识别代号;如制造厂家使用了能从零部件编号溯及车辆识别代号等车辆唯一性信息的生产管理系统,主要部件上可标示零部件编号,并按Q/FT B102的规定对零部件进行可追溯性标识。
2.6.3 车辆识别代号应采用永久性保持的标签粘贴或直接打刻进行标识,其代号字码高度应符合
2.2.3、2.2.4的规定,并保证内容能清晰确认。
2.7 货箱或常压罐体上车辆识别代号(VIN)的标示
2.7.1 总质量大于或等于12000 kg 的栏板式、仓栅式、自卸式、罐式货车及总质量大于或等于10000 kg 的栏板式、仓栅式、自卸式、罐式挂车还应在其货箱或常压罐体(或设计和制造上固定在货箱或常压罐体上且用于与车架连接的结构件)上打刻至少两个车辆识别代号。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应位于货箱(常压罐体)左、右两侧或前端面且易于拍照;且若打刻在货箱(常压罐体)左、右两侧时距货箱(常压罐体)前端面的距离应小于或等于1000 mm,若打刻在左、右两侧连接结构件时应尽量靠近货箱(常压罐体)前端面。
2.7.2 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的字码字高应大于或等于7.0 mm、字码深度应大于或等于0.3 mm;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总长度应小于等于200 mm。
2.8 车载诊断(OBD)系统车辆识别代号(VIN)的标示
车载诊断(OBD)系统通过标准的诊断串行接口,应能读取车辆识别代号(VIN),车辆识别代号应以标准格式提供,具体按相关标准规定执行。
2.9 随车文件中中车辆识别代号(VIN)的标示
2.9.1 车辆制造厂应至少在一种随车文件中标示车辆识别代号。
2.9.1 每一辆汽车(包括低速货车、非完整车辆)和挂车的车辆识别代号(VIN)应在合格证上按本公司质量部门有关规定进行标识。
2.9.1 产品使用说明书:机动车的产品使用说明书应用文字标明与车型(整车型号)相一致的以下结构参数和技术特征,必要时还应用图案辅助说明:
a)整车产品标牌中车辆识别代号的标示位置及其标示方式说明;
b)按2.3和2.7规定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打刻位置应有图示说明,设计和制造上为保护打刻的
车辆识别代号而采取了重新涂漆的工艺时也应予以说明;
c)具有电子控制单元(ECU)或电子数据接口的汽车,应在产品使用说明书中说明从ECU中读取车
辆识别代号信息的方法。
2.10 图样、设计文件中VIN的标识要求
VIN的标识具体位置要求应在相应的图样、设计文件中进行明确。
3 车辆制造厂的标示责任
3.1 每个完整车辆和/或非完整车辆制造厂应负责按本暂行规定的规定在每辆车上标示车辆识别代号,并应在随车的产品使用说明书中对2.9 规定的车辆识别代号的标示位置及其标示方式加以说明。
3.2 中间阶段制造厂和最后阶段制造厂进行改装产品生产时,应保留改装前完整车辆或非完整车辆原有的车辆识别代号;并将该车辆识别代号完整地标示在改装产品的产品标牌上,若空间允许,亦可将该车辆识别代号完整地标示在改装部件上;并应在随车的产品使用说明书中对2.9 规定的车辆识别代号的标示位置及其标示方式加以说明。
3.3 如果最后阶段制造厂在非完整车辆上进行制造作业,改装后的车身部件使原车的车辆识别代号不易被观察到,最后阶段制造厂应负责按照符合本暂行规定规定的标示位置和标示方式将原车的车辆识别代号标示出来。
3.4 如果最后阶段制造厂在无完整驾驶室的非完整车辆上进行制造作业,且改装后的车辆属于M1、N1类车辆,则最后阶段制造厂应负责按照符合本暂行规定对M1、N1类车辆规定的标示位置和标示方式将原车的车辆识别代号标示出来。
4 车辆识别代号(VIN)在不同车辆类型上的位置与固定
4.1 乘用车
4.1.1 乘用车产品标牌
4.1.1.1 车辆识别代号(VIN)标示在乘用车产品标牌上,产品标牌应采用柔性标签结构,见图1a),标示要求应符合2.2的相关规定。
4.1.1.2 长头乘用车的产品标牌按相应车型粘贴在下列位置:
——发动机舱后壁,见图1b)、图1c);
——发动机舱防火墙上横梁,见图1d);
——右翼子板内板,见图1e);
——右侧B柱钣金,见图1f)、图1g)、图1h)。
4.1.1.3 其他乘用车的产品标牌按相应车型粘贴在下列位置:
——驾驶员座椅下面的发动机盖板上,见图1i);
——前围板上,见图1j);
——右侧B柱钣金上,见图1g)。
注:此图为示意图,具体标识内容及固定应按图样的规定。
a)
b)c)
d)e)
f)g)
h) i)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