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东风物流有限公司、沂南县易兴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7.16 
【案件字号】(2020)鲁13民终279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邵泽毅马骏李大军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淄博东风物流有限公司;沂南县易兴物流有限公司;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青州市汇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太
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当事人】淄博东风物流有限公司沂南县易兴物流有限公司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青州市汇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当事人-公司】淄博东风物流有限公司沂南县易兴物流有限公司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青州市汇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东风股份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陈品新浙江六和(温州)律师事务所;郑义志浙江六和(温州)律师事务所;徐兴涛山东阳都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陈品新浙江六和(温州)律师事务所郑义志浙江六和(温州)律师事务所徐兴涛山东阳都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陈品新郑义志徐兴涛 
【代理律所】浙江六和(温州)律师事务所山东阳都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淄博东风物流有限公司 
【被告】沂南县易兴物流有限公司;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 
【权责关键词】撤销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更新时间】2021-11-15 14:05:01 
淄博东风物流有限公司、沂南县易兴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3民终2797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淄博东风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昌国路与湖罗路交汇处东500米。
     法定代表人:王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品新,浙江六和(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义志,浙江六和(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沂南县易兴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沂南县澳柯玛大道中段(卧龙学校东500米)。
     法定代表人:肖东,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兴涛,山东阳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经济开发区沂河东路某某云龙国际。
     负责人:何余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庆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住,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通达路94-2达路与前十街交汇处)。
     负责人:宋传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应紫。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德豹。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州市汇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潍坊市青州市尧王山西路同济花苑/div>法定代表人:坚传强,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住,住所地潍坊市潍城区月河路与东风街交叉口月河楼商业街某某某某商务楼某某/div>负责人:张克国,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明。
审理经过     上诉人淄博东风物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沂南县易兴物流有限公司、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青州市汇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2019)鲁1321民初66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2019)鲁1321民初665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淄博东风物流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814元予以退回。
落款
审判长 邵泽毅
审判员 马 骏
审判员 李大军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书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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