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5.06.16
【字 号】临政办发〔2015〕19号
【施行日期】2015.06.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建设
正文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临沂现代临政办发〔2015〕1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临沂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16日
 
临沂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确保项目按计划推进实施,提高投资质量和效益,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依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建设项目,是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全市产业规划布局和产业发展定位,能够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带动区域经济和行业发展,增强全市经济综合实力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骨干项目。具体包括:
  (一)农林水利、交通能源等重点基础设施项目;
  (二)推进工业结构调整、节能环保、绿低碳的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三)带动行业技术进步、促进产业优化升级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项目;
  (四)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城建设施等重大社会民生项目;
  (五)旅游、商贸物流、创新服务等现代服务业项目。
  第三条 重点建设项目分为新建项目、续建项目和储备项目(也称重点推进前期工作项目)。
  新建项目是指当年具备开工条件、列入当年市重点建设项目名录的项目。
  续建项目是指上年度已开工建设、尚未竣工,结转到本年度的省、市重点建设项目。
  储备项目是指已完成市场考察论证,形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完成项目法人注册或组建项目筹建机构、尚不具备开工条件,录入全市重点建设项目策划储备库的项目。
 
第二章 申报与确定
  第四条 重点建设项目申报程序。市重点建设项目原则上每年确定一次,由市发改委、市重
点建设项目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重点办)负责组织筛选、论证、汇总并提出初步意见,报市政府研究确定。
  (一)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直有关部门,根据产业发展定位和重点项目筛选标准要求,组织筛选本区域、本系统内的重点项目,并于每年 11 月底前向市重点办提报列入下年度的市重点建设项目名单。
  (二)市发改委根据各县区、开发区和市直有关部门提报的项目名单,在征求规划、国土、住建、环保、财政、安监、节能等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拟定市重点项目建议名单和年度投资计划,向人代会、政协会代表和委员征求意见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并公布实施。
  (三)市重点建设项目公布后,原则上不得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由相关县区、开发区于每年 6 月底前向市发改委提出书面申请,由市发改委汇总报市政府研究同意后方可调整。
  项目调整每年只安排一次。
  第五条 重点建设项目申报材料。
  (一)申报市重点建设项目应提交以下材料:
  1.项目建设单位基本情况;
  2.项目基本情况;
  3.经济和社会效益预测;
  4.年度投资计划;
  5.有关部门出具的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确认文件。
  (二)申报储备项目应提交以下材料:
  1.列入重点储备项目的申请报告;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法人注册证明或设立项目筹建机构文件。
  第六条 申请列入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的,原则上在市重点建设项目范围内遴选,由市重点办负责初选,报经市政府同意后,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申报。
 
第三章 管 理
  第七条 市发改、国土、环保、财政、安监、住建、节能等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重点建设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市重点建设项目协调推进领导小组负责重点项目的综合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对全市重点项目建设进行指导、检查和督促,分析重点项目运行动态,检查重点项目计划执行情况,协调解决重点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提出加快重点项目建设管理的意见和建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