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三包责任争议处理程序
(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汽车三包责任争议处理相 关程序的制定,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程序规定,处理 消费者对汽车三包责任争议的申诉。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负责对下级质量监督部门汽车三包责任申诉处理工作进行 指导、监督。
第四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理汽车三包责任申诉,应 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公正、公平、便民;
(二)三包争议发生地属地管辖;
第二章 申诉处理
第五条 消费者可以通过电话、传真、信函、网络、电 子邮件和来访等方式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诉。
第六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收到的汽车三包责任争 议申诉,应当进行登记。
消费者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的申诉,应当包括下列 书面材料:
(一)消费者的姓名、地址和等;
(二)经营者名称、地址和;
(三)汽车产品相关信息,包括:创造商、车型、车辆 识别代号( VIN )、车牌号、购车凭证等;
(四)消费者的申诉请求、理由和事实经过以及相关证 据。
消费者委托他人代理申诉的,还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以 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姓名、地址、和身份证明材 料等。
第七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消费者提供的申诉材料 进行审查后,应当按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一)申诉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自接到 材料之日起七日内告知消费者需要补正的内容和合理的补 正期限,逾期未告知的,自接到材料之日起视为已受理申诉; 消费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抛却申诉;
(二)申诉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或者消费者在规定 的期限内提交了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在接到申诉材料或者
补正材料后十五日内作出处理、移送处理或者不予处理的决 定,并告知消费者。
第八条 除《家用汽车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中 “三包责任免除条款”规定的情形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汽车三包责任争议申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不予处理:
(一)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有关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 者处理的;
(二)受科学技术水平或者专家资源限制,无法对争议问 题实悬挂类型施技术分析的。
第九条 汽车三包责任争议申诉采用行政调解方式处 理。
第十条 负责汽车三包责任争议调解的质量技术监督 部门应当向争议双方了解有关事实,核实申诉情况,查看相 关的证据材料或者实物,依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 货责任规定》进行调解。
第十一条 在调解过程中,需要对产品争议问题进行技 术咨volvo价格询的,可由争议双方自行商议,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建 立的专家库中礼聘专家进行技术咨询。
第十二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自接到消费者提供 的书面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终结调解。情况复杂的,可以延 长三十日。逾期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终止调解。
补正申诉材料时间和专家技术咨询时间不计算在调解 期限内。
第十三条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 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应当写明申诉请求和争议双方 协议的结果,经争议双方签字(签章)后生效。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汽车三包责任申诉,质 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并向争议双方出具终止调解 书:
(一)在调解期限内,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 明确拒绝调解的;
(二)在调解期限内,一方当事人故意妨碍调解正常、 有序进行,经劝阻拒不改正的;
(奥迪a4混动三)在调解期限内,一方就申诉事项提起仲裁或者诉 讼的;
(四)在调解期限内,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终止调解的情形。
第三章 专家技术咨询
第十五条 在汽车三包责任争议处理过程中,争议双方 经自愿商议可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建立专家库中,选择三名 以上单数专家组成技术咨询专家组,对三包争议处理进行技 术咨询。参预技术咨询的专家应当严格执行相关管理办法的 规定,出具书面技术咨询意见。技术咨询意见可以作为质量 技术监督部门争议处理的参考。
第十六条 选择专家应遵循回避原则,专家本人与争议
方有厉害关系,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公正的进行技术咨 询工作的,专家本人应当主动回避。
第十七条 专家技术咨询工作相关的交通、食宿、劳务 等技术咨询费用,由争议双方自行商议解决。
第四章 档案保管和信息报送
第十八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建立和健全汽 车三包争议申诉档案管理制度。
laq第十九条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建立汽车三包争议申诉 信息统计制度及信息管理系统。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按 要求对申诉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并向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报送。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汽车三包责任申诉中涉及汽车三包责任以 新款大众桑塔纳2023款外的民事赔偿数额纠纷的调解,不合用本程序。
第二十一条 本程序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程序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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