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机关 | |
公布日期 | 2015.06.16 |
施行日期 | 2015.06.20 |
文号 | 临政办发〔2015〕19号 |
主题类别 | 城市建设 |
效力等级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 | 现行有效 |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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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临政办发〔2015〕1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临沂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16日
临沂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确保项目按计划推进实施,提高投资质量和效益,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依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建设项目,是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全市产业规划布局和产业发展定位,能够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带动区域经济和行业发展,增强全市经济综合实力和社
会事业发展的骨干项目。具体包括:
(一)农林水利、交通能源等重点基础设施项目;
(二)推进工业结构调整、节能环保、绿低碳的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三)带动行业技术进步、促进产业优化升级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项目;
(四)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城建设施等重大社会民生项目;
(五)旅游、商贸物流、创新服务等现代服务业项目。
第三条 重点建设项目分为新建项目、续建项目和储备项目(也称重点推进前期工作项目)。
新建项目是指当年具备开工条件、列入当年市重点建设项目名录的项目。
续建项目是指上年度已开工建设、尚未竣工,结转到本年度的省、市重点建设项目。
储备项目是指已完成市场考察论证,形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完成项目法人注册或组建项目
筹建机构、尚不具备开工条件,录入全市重点建设项目策划储备库的项目。
第二章 申报与确定
第四条 重点建设项目申报程序。市重点建设项目原则上每年确定一次,由市发改委、市重点建设项目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重点办)负责组织筛选、论证、汇总并提出初步意见,报市政府研究确定。
(一)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直有关部门,根据产业发展定位和重点项目筛选标准要求,组织筛选本区域、本系统内的重点项目,并于每年 11 月底前向市重点办提报列入下年度的市重点建设项目名单。
(二)市发改委根据各县区、开发区和市直有关部门提报的项目名单,在征求规划、国土、住建、环保、财政、安监、节能等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拟定市重点项目建议名单和年度投资计划,向人代会、政协会代表和委员征求意见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并公布实施。
(三)市重点建设项目公布后,原则上不得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由相关县区、
开发区于每年 6 月底前向市发改委提出书面申请,由市发改委汇总报市政府研究同意后方可调整。
项目调整每年只安排一次。
第五条 重点建设项目申报材料。
(一)申报市重点建设项目应提交以下材料:
1.项目建设单位基本情况;
2.项目基本情况;
3.经济和社会效益预测;
4.年度投资计划;
5.有关部门出具的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确认文件。
(二)申报储备项目应提交以下材料:
1.列入重点储备项目的申请报告;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法人注册证明或设立项目筹建机构文件。
第六条 申请列入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的,原则上在市重点建设项目范围内遴选,由市重点办负责初选,报经市政府同意后,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申报。
第三章 管 理
第七条 市发改、国土、环保、财政、安监、住建、节能等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重点建设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市重点建设项目协调推进领导小组负责重点项目的综合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对全市重点项目建设进行指导、检查和督促,分析重点项目运行动态,检查重点项目计划执行情况,协调解决重点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提出加快重点项目建设管理的意见和建议等。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本区域内重点项目的建设实施,
协调项目建设资金,解决项目用地需求,优化项目建设环境,保障项目顺利推进。市直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全力服务项目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按国家规定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资本金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工程质量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等,并依法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八条 重点建设项目实行市级领导帮扶责任制。市级帮扶领导要定期到项目单位了解项目进展情况,协调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督促项目加快建设进度。领导帮扶项目的进展情况实行季度通报。
第九条 重点建设项目实行月调度、季督导、半年考评、年终考核制度。市、县发改部门负责项目的调度、汇总、分析、上报工作,项目进展情况每月由市委督查落实委员会办公室进行通报。市重点办负责组织项目半年考评和年终考核。各县区、开发区发改(经发)部门、重点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指定专人负责重点建设项目相关情况的统计和上报工作。
第十条 重点建设项目实行信息化管理。依托全市重点建设项目动态管理平台系统,将重点项目开竣工时间、形象进度、手续办理、土地资金落实、困难问题投诉反馈等情况纳入动态
管理。
各县区、开发区发改(经发)部门于每月 28 日前,将当月项目数据资料和现场图片上传至全市重点建设项目动态管理平台;每季度上传项目视频资料。市重点办负责平台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对县区、开发区进行业务指导和培训,定期审核、汇总、反馈相关情况,及时更新平台信息。
第十一条 设立全市重点建设项目储备库。将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全市主体功能区规划和专项规划的拟实施项目统一纳入项目储备库,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二条 重点建设项目应严格按国家基本建设、技术改造- 6 -
程序规范报批和办理有关手续。对政府投资类项目,严格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保 障临沂现代
第十三条 建立重点建设项目困难问题协调解决机制。各县区、开发区和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反映项目建设推进过程中需要协调解决的困难和问题,由市重点办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和责任
单位研究分析、协调解决,对重大难点问题,通过《重点建设项目情况专报》等方式提请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和市政府予以协调解决。
第十四条 建立重点建设项目审批“绿通道”。行政审批部门对市级以上重点建设项目开辟绿审批通道,优先从简从快办理相关手续,提高审批效率。
第十五条 实行更加优惠的价费政策。对市重点建设项目收取政府非税收入,凡国家、省规定可以给予优惠的,要逐项落实到位。除房地产开发项目外的市重点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含供热、供电、供气、供水管网和城区义务教育建设配套费)减半征收,工业企业项目按照《临沂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临政发〔2008〕32 号)执行;地下人防设施由项目单位按国家规定建设的,免缴人防费;因地质、地形等原因不宜建设的,其易地建设费按规定给予优惠;对涉及政府定价的测绘收费、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费、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防雷减灾技术服务费、消防安全评价收费、电气设施消防安全检测收费、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费、建筑工程类检验检测服务费、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 10 项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按国家和省规定标准下限的 50%执行,市政府原有优惠政策低于 50%的,仍按原有政策执行。
第十六条 加强资金扶持。对符合条件的市重点建设项目,优先争取和安排上级专项支持资金。加大市级产业引导基金支持力度,鼓励、引导和规范各类经济开发投资公司,吸引创业投资基金、金融机构等社会资本,支持重点项目建设。各县区、开发区和市发改、经信、科技等部门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政银企合作洽谈会,为重点建设项目落实信贷资金。市金融办、人民银行、银监分局要健全完善全市金融机构考核评价政策,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重点项目的资金支持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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