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祁家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1.20 
【案件字号】(2020)皖04民终172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永张晨魏宁 
【审理法官】李永张晨魏宁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祁家军;吴春锋 
【当事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祁家军吴春锋 
【当事人-个人】祁家军吴春锋 
【当事人-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 
【被告】祁家军;吴春锋 
【本院观点】关于太平洋保险公司上诉主张一审认定祁家军误工期192天、护理期100天、营养期102天不合理问题,一审中,祁家军提交了新华医院出具的会诊记录单、出院记录、病情介绍书、绝对卧床期间注意护理和加强营养的证明;金石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需要人陪
护的证明等证据,以上证据能够相互印证祁家军在新华医院住院12天,后遵医嘱休息6个月,需要绝对卧床休息并加强营养,一审认定祁家军误工期192天、护理期100天、营养期102天并无不当,予以确认。 
【权责关键词】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证明诉讼请求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二审查明事实同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太平洋保险公司上诉主张一审认定祁家军误工期192天、护理期100天、营养期102天不合理问题,一审中,祁家军提交了新华医院出具的会诊记录单、出院记录、病情介绍书、绝对卧床期间注意护理和加强营养的证明;金石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需要人陪护的证明等证据,以上证据能够相互印证祁家军在新华医院住院12天,后遵医嘱休息6个月,需要绝对卧床休息并加强营养,一审认定祁家军误工期192天、护理期100天、营养期102天并无不当,予以确认。关于太平洋保险公司上诉主张祁家军误工费标准不
太平洋汽车最新报价当问题,一审法院结合祁家军工作单位(淮南市清风楼酒店)出具的工资表、工资每月6000元的证明及淮南市餐饮(烹饪)行业协会出具的淮南市饮食业厨师每月工资情况证明,认定祁家军的误工费按200元/天计算并无不当。关于太平洋保险公司上诉主张一审法院认定祁家军医药费6689.63元、营养费30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60元合计10109.63元超出了交强险的医疗费10000元限额部分应按责任划分的问题,一审未将超出的109.63元进行责任划分存在不当,但因祁家军二审明确表示放弃超出交强险的医疗费10000元限额部分(109.63元),予以扣减。    综上所述,太平洋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但部分赔偿项目险种限额适用不当,予以变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维持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人民法院(2020)皖0404民初164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祁家军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人民法院(2020)皖0404民初164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一次性赔偿祁家军各项经济损失60217.95元(已扣除吴春峰垫付的2743.68)"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一次性赔偿祁家军各项经济损失60108.32元(已扣除
吴春峰垫付的2743.6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诉讼费负担方式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70元,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2 22:19:28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1月6日20时20分许,吴春峰驾驶皖D×××××号小型轿车沿平山路向东向西行驶至新华二村路口时,与沿新社西村步行街由南向西左转弯行驶祁家军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碰撞,致两车受损,祁家军受伤。此事故经淮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谢家集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吴春峰承担该事故的同等责任,祁家军承担该事故的同等责任。DWT512号小型轿车在太平洋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该起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祁家军受伤后被120送往淮南新华医院诊断为“1、全身多处外伤;2、L4椎体压缩性骨折;3、腰椎间盘突出症",住院12天,花费医疗费6689.63元、并依医嘱花费178元购买腰围一付,其中吴春峰垫付2743.68元。淮南新华医疗集团新华医院根据祁家军的病情建议其绝对卧床休息3个月并注重护理、加强营养、定期复查。后经复查,再次建议祁家军
休息3个月。事发前,祁家军系淮南市清风楼酒店灶台工作的厨师,工资为6000元/月,每日工资200元。2020年6月22日,祁家军起诉来院,要求太平洋保险公司在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祁家军医疗费6489.63元护理费13464元(134.64元/天×100天)营养费3060元(30元/天×102天)伙食补助费360元(30元/天×12天)误工费38400元(200元/天×192天)拖车费200元电动车车损维修费560元医嘱购买腰围178元、尾椎垫45元交通费50元合计经济损失62866.63元。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吴春峰驾驶机动车与祁家军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碰撞,致两车受损,祁家军受伤,双方负同等责任。吴春峰驾驶的机动车在太平洋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故由此给祁家军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应当首先由太平洋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进行赔偿。祁家军的伤情,经淮南新华医院住院12天后出院,医疗费花费合计6689.63元,庭审中,双方对其真实性无异议,太平洋保险公司认为祁家军的医药费,应当扣除10%的非医保用药,因未举出证据,不予采纳,祁家军依据病情介绍书,主张误工期192天、营养期102天,护理费100天,太平洋保险公司认为期限过长,但未提出证据予以佐证,对其辩解不予采信。祁家军主张误工费标准200元/天,提供了工资表、厨师行业工资标准证明及证人证言,且三者之间能够相互印证,予以认
定;祁家军主张的车辆维修费560元,太平洋保险公司、吴春锋均无异议,予以认定;祁家军主张拖车费200元,提供了谢家集区佳宝汽车维修站的发票,太平洋保险公司虽提出异议,却未提供证据予以佐证,故予以认定;祁家军主张购买尾椎垫45元,因未提供医嘱及购置发票,不予支持。综上,祁家军遭受的各项经济损失为62961.63元(医疗费6689.63元、护理费13464元、营养费3060元、伙食补助费360元、误工费38400元、拖车费200元、电动车车损维修费560元、医嘱购买腰围178元、交通费50元)应当由太平洋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吴春峰垫付的2743.68元,太平洋保险公司可直接扣除给付吴春峰。判决:一、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一次性赔偿祁家军各项经济损失60217.95元(已扣除吴春峰垫付的2743.68);二、驳回祁家军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29元,减半收取215元,祁家军负担14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负担20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