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中心支公司、陈友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0.16 
【案件字号】(2020)湘04民终210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罗润成滕小松王海华 
【审理法官】罗润成滕小松王海华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中心支公司;陈友桂;汪礼上;周娟 
【当事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中心支公司陈友桂汪礼上周娟 
【当事人-个人】陈友桂汪礼上周娟 
【当事人-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中心支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李海红湖南天戈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李海红湖南天戈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李海红 
【代理律所】湖南天戈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中心支公司 
【被告】陈友桂;汪礼上;周娟 
【本院观点】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责任进行认定的法律文书,是确定民事法律赔偿责任的一种证据,民事赔偿责任的认定并不单纯以交通事故认定书来确定,还应结合各方当事人对引发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及过错严重程度来判定民事责任。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过错第三人证据简易程序开庭审理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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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责任进行认定的法律文书,是确定民事法律赔偿责任的一种证据,民事赔偿责任的认定并不单纯以交通事故认定书来确定,还应结合各方当事人对引发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及过错严重程度来判定民事责任。汪礼上所驾驶的机动车左后转向灯被泥土遮盖不能识别,且左转弯出道路时妨碍通行是导致本案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民事责任。故一审判决认定汪礼上负70%的民事赔偿责任并无不妥,太平洋财保衡阳支公司关于一审判决对民事责任划分错误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中
心支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244.54元,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7-20 20:23:48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中心支公司、陈友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湘04民终210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张兴敏,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红,湖南天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友桂。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树清,湖南省衡山县岳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汪礼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娟。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保衡阳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友桂、汪礼上及周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衡山县人民法院(2020)湘0423民初4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询问当事人,因当事人没有提出新的事实和证据,经合议庭决定不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太平洋财保衡阳支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2020)湘0423民初456号民事判决书;2、
判令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2、本案诉讼费由陈友桂、汪礼上及周娟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忽略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所存在的程序错误,直接采用,系事实认定错误。本次事故中,陈友桂酒后驾驶才是造成此次交通的主要原因。
     陈友桂辩称: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太平洋财保衡阳支公司的上诉请求。
     汪礼上未答辩。
     周娟辩称: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太平洋财保衡阳支公司的上诉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