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黄五九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9.28 
【案件字号】(2021)粤20民终664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吴朝晖管晓明唐芙蓉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黄五九;方芝华;区家强;柳州全通汽车
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中心支公司;莫仲华 
【当事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黄五九方芝华区家强柳州全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中心支公司莫仲华 
【当事人-个人】黄五九方芝华区家强莫仲华 
【当事人-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柳州全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中心支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张志升广东信典律师事务所;李晓川广东信典律师事务所;陈叶兴广东灝创律师事务所;邝绮雯广东灝创律师事务所;邓梓恒北京市京师(中山)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张志升广东信典律师事务所李晓川广东信典律师事务所陈叶兴广东灝创律师事务所邝绮雯广东灝创律师事务所邓梓恒北京市京师(中山)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张志升李晓川陈叶兴邝绮雯邓梓恒 
【代理律所】广东信典律师事务所广东灝创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京师(中山)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 
【被告】黄五九;方芝华;区家强;柳州全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中心支公司;莫仲华 
【本院观点】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是机动车保险领域里的一个显名险种,虽然另有其他险种譬如本案中的物流安全责任险也具有类似第三者责任险的特征,而且在交通事故中如果肇事机动车未投保显名机动车商业三者险时可以考虑由承保类似其他险种的保险公司承担替代赔偿责任,但在有显名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情况下,若对其他险种的赔偿责任一并处理、在各保险公司间划分承担比例,就超出了《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在交通事故中一并处理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合同责任、由相应的保险公司承担替代责任的原意,扩大了在侵权责任纠纷中一并处理保险合同关系的范围。 
【权责关键词】合同侵权合同约定第三人证据不足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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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1-11-23 01:23:41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黄五九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粤20民终6646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主要负责人:熊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升,广东信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川,广东信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五九。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方芝华。
     上列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叶兴,广东灝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邝绮雯,广东灝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区家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梓恒,北京市京师(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柳州全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法定代表人:肖红,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志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太平洋汽车最新报价     主要负责人:梁惠红,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泳琦。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莫仲华。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以下简称为太平洋财保广西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五九、方芝华、区家强、柳州全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为柳州全通运输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为永安财保柳州中心支公司)、莫仲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21)粤2072民初53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