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与王强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1.27 
【案件字号】(2021)京01民终57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徐硕梁志雄董伟 
【审理法官】徐硕梁志雄董伟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关桂娥;王强 
【当事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关桂娥王强 
【当事人-个人】关桂娥王强 
【当事人-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郑彪北京乐通律师事务所;刘凤凤北京乐通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郑彪北京乐通律师事务所刘凤凤北京乐通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郑彪刘凤凤 
【代理律所】北京乐通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被告】关桂娥;王强 
【本院观点】根据各方当事人的陈述,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关桂娥因二次手术产生的误工损失是否应予支持。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侵权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二审诉讼期间补充查明以下事实:北京市昌平区医院于2019年8月27日和2019年9月30日分别向关桂娥出具诊断证明,医学建议为:休一个月。关桂娥称,其在苗圃从事分拣蔬菜工作,工作内容一致没有变化,工资均以现金方式支付。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各方当事人的陈述,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关桂娥因二次手术产生的误工损失是否应予支持。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王强驾驶机动车造成关桂娥受伤而应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其驾驶的车辆在太平洋保险北京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和机动车商业险50万元(不计免赔),故太平洋保险北京分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责任保险限额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由太平洋保险北京分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中华人民共和
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本案关桂娥主张的误工费系因案涉交通事故导致其二次手术减少的收入,其在先产生的误工损失,并不影响其因二次手续期间产生误工损失的认定,太平洋保险北京分公司主张因已经赔付在先损失而不应赔付因二次手术造成的误工损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2019)京0114民初16354号民事判决认定,关桂娥误工损失的标准为3500元/月,本案与该案系基于相同交通事故产生的争议,在关桂娥从业情况并无变化的情况下,一审法院结合关桂娥未能提供银行交易记录等证据证明工作收入的情况,根据关桂娥的劳动能力、工作性质等因素,酌定按照前述该标准确定关桂娥误工损失的标准,并无不当。医疗机构已就关桂娥的情况开具诊断证明,一审法院据此判令太平洋保险北京分公司赔偿误工损失10500元,亦无不当。太平洋保险北京分公司虽对此不予认可,但并未提供证据予以否定,其上诉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太平洋保险北京分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3元,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
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1 08:41:56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6月12日17时05分,王强驾驶小客车(车牌号为×××)与骑自行车的关桂娥在北京市昌平区南邵镇张各庄村内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关桂娥受伤。此事故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昌平交通支队马池口大队认定,王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关桂娥无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先由承保交强险的太平洋保险北京分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太平洋保险北京分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关桂娥主张的医疗费,该院凭票核算。关桂娥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该院酌情予以支持。关桂娥主张的护理费,该院根据其受伤及恢复情况,参照一般护工标准酌情认定。关桂娥主张的交通费,该院根据其就诊情况支持其就医所必需的费用。关桂娥主张的误工费,因其收入标准未提供银行流水、完税证明等予以佐证,故该院根据其劳动能力、工作性质酌情按照每月3500元的标准酌情认定,具体期间该院结合诊断证明
酌情支持。关于太平洋保险北京分公司的答辩意见,该院认为,此前诉讼判决赔偿的范围仅限于关桂娥受伤至核实伤残期间的费用,并未涉及二次手术,现关桂娥住院接受二次手术,并据此主张因二次手术所产生的营养费、护理费和误工费损失,于法有据,太平洋保险北京分公司以之前判决已赔偿为由拒绝理赔,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1.太平洋保险北京分公司在交强险伤残赔偿限额范围内赔付关桂娥各项损失1106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2.太平洋保险北京分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赔付关桂娥各项损失10845.69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3.驳回关桂娥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二审上诉人诉称】太平洋保险北京分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太平洋保险北京分公司不支付误工费10500元。事实和理由:关桂娥本案主张的误工费为二次手术产生的费用,系伤情已基本稳定、伤口已愈合后进行,故无需误工90天。关桂娥虽提供医嘱证明,但应结合实践标准进行酌情认定,不应以医嘱证明作为唯一认定标准,且关桂娥已退休,其未
就误工事实提供相关证据,仅凭关桂娥尚有劳动能力判定其有工作,缺乏根据。    关桂娥辩称,不同意太平洋保险北京分公司的上诉请求。    综上所述,太平洋保险北京分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与王强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京01民终578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某某远洋大厦某某。
     负责人:武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彪,北京乐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凤凤,北京乐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关桂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东海(关桂娥之子),住北京市昌平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强。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北京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关桂娥、被上诉人王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4民初89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太平洋保险北京分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太平洋保险北京分公司不支付误工费10500元。事实和理由:关桂娥本案主张的误工费为二次手术产生的费用,系伤情已基本稳定、伤口已愈合后进行,故无需误工90天。关桂娥虽提供医嘱证明,但
应结合实践标准进行酌情认定,不应以医嘱证明作为唯一认定标准,且关桂娥已退休,其未就误工事实提供相关证据,仅凭关桂娥尚有劳动能力判定其有工作,缺乏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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