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郑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16 
【案件字号】(2020)鲁06民终722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刘腾李安陈勇 
【审理法官】刘腾李安陈勇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郑妮;曲九尊;龙口市博克商贸有限公司 
【当事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郑妮曲九尊龙口市博克商贸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郑妮曲九尊 
【当事人-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龙口市博克商贸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余天云上海恒量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余天云上海恒量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余天云 
【代理律所】上海恒量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被告】郑妮;曲九尊;龙口市博克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郑妮对本案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但上诉人提供的证据并不足以证实其主张,应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权责关键词】代理过错无过错合同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合同约定管辖新证据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郑妮对本案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但上诉人提供的证据并不足以证实其主张,应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本案中,因涉案摩托车的投保义务人曲九尊未投保交强险,被上诉人博克公司允许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提供服务,在人员管理和制度设置方面
均存在过错,而被上诉人曲九尊又系因履行职务行为发生本案交通事故,故应由作为雇主的被上诉人博克公司承担交强险限额内的赔偿责任。被上诉人博克公司在上诉人处投保雇主责任险,该保险属于责任保险的一种,其中包含的个人第三责任,保障范围即为因过失导致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实际损失,而交强险项下的赔偿项目均包含于雇主责任险个人第三者责任承保的范围内。上诉人主张其应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外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同时该保险合同约定,保险人应依据法院判决直接向受益人或受益人指定的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被上诉人郑妮要求赔偿的项目为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车损及评估费,上述费用均属于个人第三者责任承保的范围,并且被上诉人博克公司也主张由上诉人直接向被上诉人郑妮进行赔付。故一审法院判令上诉人向被上诉人郑妮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693元,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3 19:21:34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郑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太平洋汽车最新报价
民事判决书
(2020)鲁06民终7225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天云,上海恒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郑妮。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涛,龙口正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曲九尊。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龙口市博克商贸有限公司,住,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龙口徐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妮、曲九尊、龙口市博克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克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2020)鲁0681民初40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保险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2.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1.一审法院在涉案车辆未投保交强险的情况下,将交强险责任限额内的赔偿责任判令由上诉人承担,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系对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与保险合同约定的混淆。首先,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已经对交通事故案件交强险及商业险赔付顺序作出了明确规定。上诉人承保的个人第三者责任险虽然与常规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有所不同,但仍属于商业三者险的范畴。按照一审法院的判决,若是涉案车辆为其他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而商业三者险保险合同也未约定“需要穷尽任何其他第三者能获得的有效保险之后,超出部分才承担责任”,则需由投保义务人承担的交强险限额内的损失将由承保
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承担。其次,《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对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如何赔偿进行了明确规定。2.在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判令机动车一方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存在错误。根据监控录像的显示,被上诉人曲九尊的行车方向与该路段的停车方向及其他经过该路段的车辆行驶的方向一致,并无逆行。本次事故明显系因双方车速过快,避让不及导致。该证据足以证明被上诉人郑妮对本案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3.一审法院判令上诉人向被上诉人郑妮承担赔偿责任,缺乏法律依据。本案的案由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上诉人并非本案交通事故的侵权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博克公司存在保险合同法律关系,保险合同法律关系与侵权法律关系并非同一法律关系,不能在一个案件中进行处理。同时,被上诉人郑妮并非保险合同的相对人,其无权要求上诉人向其进行赔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