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中心支公司、马春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11.22 
【案件字号】(2021)川08民终116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振茂徐小雁李林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中心支公司;马春兰;杨平;四川广运集团旺苍
有限公司 
【当事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中心支公司马春兰杨平四川广运集团旺苍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马春兰杨平 
【当事人-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中心支公司四川广运集团旺苍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陈翠清四川方尽律师事务所;滕毅龙四川汉川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陈翠清四川方尽律师事务所滕毅龙四川汉川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陈翠清滕毅龙 
【代理律所】四川方尽律师事务所四川汉川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中心支公司 
【被告】马春兰;杨平;四川广运集团旺苍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根据广元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消费水平,以及全市法院历年裁判标准,应当确认住院伙食补助费按市辖区内30元/天的标准计算符合本地区实际情况,上诉人的该上诉理由成立。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侵权鉴定意见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广元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消费水平,以及全市法院历年裁判标准,应当确认住院伙食补助费按市辖区内30元/天的标准计算符合本地区实际情况,上诉人的该上诉理由成立。据此,马春兰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应当调整为164天×30元/天=4920元。
马春兰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合计为283132.24元。按一审确定的责任比例及赔偿顺序,上诉人应当赔偿马春兰199392.43元。与上诉人已支付部分(含杨平支付的款项)品迭后,还应赔偿97529.70元。    本案中,马春兰因交通事故受到人身伤害,为确定其伤残状况需进行伤残等级鉴定,由此产生的费用属于因本次事故所产生的损失。一审将其纳入损失并按比例分担并无不当。上诉人该部分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中心支公司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维持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2021)川0821民初114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中心支公司于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被告四川广运集团旺苍有限公司垫付医疗费48229.23元”;    二、变更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2021)川0821民初114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赔偿马春兰交通事故各项损失97529.70元;    三、驳回马春兰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原判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5 01:35:23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11月19日7时6分,杨平驾驶大型普通客车沿兴旺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旺苍县兴旺大道档案局门前路段时与同向马春兰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剐擦致摩托车倒地,造成马春兰受伤,摩托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2020年3月27日,旺苍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第510821120900000702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杨平承担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马春兰承担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马春兰被送旺苍县中医医院抢救,用去门诊检查、费3461.56元,同日,马春兰转广元市中心医院住院至2020年1月10日,住院54天,门诊费用6054.82元,住院医疗费98924.86元。出院医嘱:1、外出继续,休息3月,肢体康复训练;2、石膏固定1月后逐步康复训练,骨科定期复查;3、1月后复查,3月后复查脑血管检查;不适随时诊断。医院说明,原告住院期间需2人护理。原告支付30天(12月1日至30日每天145元)护理费4350元。2020年1月10日至2020年6月12日,马春兰在旺苍县中医医院住院,住院154天,住院医疗费42506.44元。出院医嘱:1、全休1月,肢体康复训练;2、在医师指导下加强功能锻炼及康复理疗;3、1月后复查;4、避免过度劳累及重体力劳动;5、加强营养;6、门诊随访。2020年9月22日至2020年11月29日,马春兰在旺苍县中医医院门诊挂号费、医药费692.21元,复印资料费80元,在旺苍县益元中医诊所购药431.27元。广元利州司法鉴定中心对马春
兰的伤情进行了鉴定,2020年9月4日,广元利州司法鉴定中心作了广利司鉴中心【2020】临鉴字第083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为马春兰的损伤:(1)颅脑损伤后左侧面瘫为十级伤残;(2)颅脑损伤后遗软化灶形成伴神经系统症状为十级伤残;(3)左肘关节损伤后功能障碍为十级伤残。鉴定检查费1485元、司法鉴定费1000元。    广运集团为杨平驾驶的大型普通客车在财保广元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保险期间自2018年12月27日00.00时起至2019年12月27日00.00时止,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1000000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摩托车辆损失评估为700元。    杨平支付医疗费用95386.42元,财保广元公司支付医疗费10000元,并向广运集团转支报销的医疗费43633.5元。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人身财产损害纠纷,旺苍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杨平承担事故同等责任,原告马春兰承担事故同等责任,应予以釆信。广元市利州司法鉴定中心系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其出具的鉴定意见书,程序合法,内容真实有效,应予以采信。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应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本案中,事故车辆大型普通客车在财保广元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马春兰的
损失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超过交强险限额部分被告按50%责任比例赔偿。    马春兰的损失核定如下:医疗费:原告在旺苍县中医医院门诊检查及医疗费3461.56元,住院医疗费42506.44元,合计45968元。原告在广元中心医院门诊检查医疗费6054.82元,住院医疗费98924.86元,合计104979.68元。原告在旺苍县中医医院、广元市中心医院医疗费共计150947.68元。原告伤愈出院后,医院门诊费用及中医诊所药费应不予以支持。原告在广元市中心医院住院54天,在旺苍县中医医院住院154天,住院110天后挂床,其实际住院天数应扣减44天,应认定原告住院天数共计为164天。营养费:马春兰住院营养费酌定为328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广元住院54天,每天按100元计算,计5400元,旺苍住院认定110天,每天按50元计算,计5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10900元。马春兰在广元中心医院住院需2人护理,护理天数为108天,旺苍中医医院住院110天,结合马春兰的伤情,一审法院将马春兰的护理天数共计酌定为218天。马春兰已支付12月1日至30日期间护理费4350元,应予以确认,其余188天另行计算护理费。马春兰虽提交了其丈夫的工资收入情况,但没有证明马春兰是由其丈夫护理费,故护理费按2020年居民服务行业平均工资计算,42795÷365天×(218-30)天=22042.36元,护理费合计26392.36元。精神抚慰金:马春兰伤残等级为3个十级,在事故中承担同等责任一审法院酌定被告赔偿马春兰的精神抚慰
太平洋汽车最新报价金为2000元。残疾赔偿金:按2020年度四川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8253元计算20年,计算系数为0.12,即38253×20×0.12=91807.2元。交通费:人身损害赔偿的交通费仅限于伤者住院期间往返车费,故对原告主张的子女、丈夫交通费不予以支持。马春兰住院、鉴定必然产生交通费,一审法院酌定为600元。鉴定检查费1485元、鉴定费1000元。摩托车维修费,财保广元公司将摩托车定损金额为700元,因此,摩托车损失确定为700元。误工费,马春兰已退休,且未提供证据证明因交通事故减少了实际收入,故对马春兰主张的误工费不予支持。马春兰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但马春兰的证据仅能证明被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不能证明被扶养人无其他生活来源,未达到城镇消费性收入标准,故对马春兰的被扶养人生活费用不予支持。综上,马春兰医疗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残疾赔偿金、检查及鉴定费、摩托车损失费等,合计289112.24元。    关于赔偿责任承担问题。事故车辆大型普通客车登记车主为广运集团,杨平为车辆驾驶员。由广运集团承担侵权责任,杨平所支付的费用视为广运集团支付的费用。广运集团与杨平之间的承包关系在本案中不作审理。医疗费150947.68元,财保广元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项下赔偿10000元,下余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155127.68元,按责任比例承担,马春兰自行承担50%的责任,即自行承担77563.84元,被告广运集团承担50%的责任。广运集团与财保广元
公司约定按5%的比例扣除自费药,财保广元公司在商业三者险中赔偿95%的医疗费。按保险约定被告广运集团承担5%的医疗费赔偿责任,即(150947.68一10000)÷2×5%=3523.69元,财保广元公司在商业险中承担赔偿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74040.15元;财保广元公司在交强险残疾赔偿金项下赔偿马春兰残疾赔偿、护理费、交通费、检查等费用110000元,财保广元公司在第三者商业险范围内赔偿马春兰精神抚慰金2000元,财保广元公司在第三者商业险范围内赔偿马春兰残疾赔偿、护理费、交通费、检查及鉴定费等费用(91807.2+26392.36+600+1485+1000-110000)×50%=5642.28元,马春兰按责任比例自行承担残疾赔偿、护理费、交通费、检查及鉴定费共5642.28元;财保广元公司在交强险财产赔偿项下赔偿马春兰车损700元。马春兰应得被告方赔偿总额为205906.12元,财保广元公司应赔偿马春兰各项费用合计为202382.43元,扣减已支付的53633.5元,还应赔偿148748.93元。广运集团应赔偿总额为3523.69元,其已多支付的金额在马春兰应得的赔偿款中予以扣减,由财保广元公司支付给广运集团91862.73元,扣减已支付43633.5元,还应支付48229.23元,财保广元公司应支付马春兰赔偿款100519.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