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0.12 
【案件字号】(2020)粤03民终1730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刘欢飞杨莹朱作平 
【审理法官】刘欢飞杨莹朱作平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郑佳男;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王吉胜 
【当事人】郑佳男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王吉胜 
【当事人-个人】郑佳男王吉胜 
【当事人-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经典案例】涉港澳台案例 
【代理律师/律所】陈嘉豪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张彬广东明根律师事务所;谢烨蔓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余灵颖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陈嘉豪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张彬广东明根律师事务所谢烨蔓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余灵颖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陈嘉豪张彬谢烨蔓余灵颖 
【代理律所】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广东明根律师事务所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郑佳男;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被告】王吉胜 
本院观点】本案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权责关键词】代理反证合同诉讼请求撤销证据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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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原审认定的太平洋财保深圳分公司应当赔付的数额是否适当。  关于误工费:郑佳男主张其发生事故前从事救生员工作,本案误工费应按照其受伤前年收入100189.66元计算,但郑佳男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上述主张,原审参照郑佳男提交的银行流水标注为“工资”项金额,按2300元/月的标准计算误工费数额为10196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
的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本案中,郑佳男提交了户口簿证明其母亲常静妹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当推定其母亲无生活来源。原审关于郑佳男主张的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认定有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经核算,郑佳男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76640元,未超出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营养费:根据《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试行)》的相关规定,原审关于营养费的认定欠妥,本院依法予以调整,本案营养费应为500元。  关于交通费:原审根据郑佳男看病就医的地点、次数和人数等实际情况,酌定本案交通费为80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除上述争议项目外,各方均未对原审认定的其他赔偿项目及金额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赔付数额:经核算,郑佳男因本案交通事故产生的损失共计301163.76元(计算内容详见附表),根据法律规定,应由太平洋财保深圳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先向郑佳男赔付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10000元、10000元(该款项已经由太平洋财保深圳分公司垫付),剩余损失款项181163.76元,再由郑佳男、王吉胜按照20%和80%的比例分担,故王吉胜应承担的损失金额为144931.01元(181163.76元×80%),扣除王吉胜已垫付的医疗费61811.76元和已支付的赔偿金13000元,王吉胜还应向郑佳男赔偿
70119.25元。因涉案车辆在太平洋财保深圳分公司另行投保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为100万元),故太平洋财保深圳分公司应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向郑佳男支付赔偿金70119.25元。  综上,上诉人太平洋财保深圳分公司、郑佳男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对成立部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依照《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5民初11234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向郑佳男赔付110000元;  三、上诉人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向郑佳男赔付70119.25元;  四、驳回上诉人郑佳男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4971.54元,由郑佳男负担1313.54元,太平洋财保深圳分公司负担365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713.34元(郑佳男已预交2663.34元,太平洋财保深圳分公司已预交50元),由郑佳男负担763.34元,太平洋财保深圳分公司负担1900元,太平洋财保深圳分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郑佳男。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27 09:28:12 
郑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粤03民终17300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郑佳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嘉豪,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皇岗路某某深业上城(某某)某某某某某某59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8922259683。
     负责人:林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彬,广东明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吉胜。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烨蔓,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灵颖,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郑佳男因与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保深圳分公司”)、被上诉人王吉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5民初112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郑佳男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2.改判二被上诉人向郑佳男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交通费各项损失共计218574.06元;3.以上损失由太平洋财保深圳分公司在交强险赔付
限额内优先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再赔偿其余损失;不足部分根据保险合同赔偿,仍有不足的,由王吉胜承担赔偿责任;4.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太平洋财保深圳分公司、王吉胜承担。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太平洋财保深圳分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王吉胜辩称,郑佳男的上诉理由不成立,请求驳回其上诉请求。
     太平洋财保深圳分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改判太平洋财保深圳分公司赔偿郑佳男92407元;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郑佳男、王吉胜承担。
     郑佳男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王吉胜辩称,太平洋财保深圳分公司的上诉理由成立,请求支持其上诉请求。
原告诉称     郑佳男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郑佳男因本案交通事故产生的各项损失共计275462.14元,其中复诊医疗费660元、护理费17651.6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800元、营养费10000元、误工费37014.51元、残疾赔偿金105876元、被扶养人生活费76640元、鉴定费
太平洋汽车最新报价228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交通费11540元,因王吉胜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故王吉胜需赔偿郑佳男(275462.14-122000)×80%+122000=244769.71元,以上损失由太平洋财保深圳分公司在交强险赔付限额内优先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再赔偿其余损失,不足部分由根据保险合同赔偿;2.王吉胜对超出保险公司赔偿限额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3.诉讼费由太平洋财保深圳分公司、王吉胜承担。
     一审法院判决:一、确认郑佳男因本案交通事故应得的赔偿款总额为100407元;二、太平洋财保深圳分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郑佳男赔偿100407元;三、驳回郑佳男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971.54元,由郑佳男负担2681.54元,由王吉胜负担229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