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中心支公司、贾希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1.26 
【案件字号】(2020)鄂02民终195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汪飞林聂潇段佳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中心支公司;贾希稳;汪昆鹏;胡庆勇;阳新县隆
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当事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中心支公司贾希稳汪昆鹏胡庆勇阳新县隆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贾希稳汪昆鹏胡庆勇 
【当事人-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中心支公司阳新县隆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熊明月、彭聪湖北民本律师事务所;黄朝军湖北富川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熊明月、彭聪湖北民本律师事务所黄朝军湖北富川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熊明月、彭聪黄朝军 
【代理律所】湖北民本律师事务所湖北富川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中心支公司 
【被告】贾希稳;汪昆鹏;胡庆勇;阳新县隆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导致第三人损害,当事人请求你膝盖上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侵权合同约定第三人证明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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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1-11-13 17:28:42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中心支公司、贾希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鄂02民终1958号
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黄石市西塞山区大智路某某。
     代表人:程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明月、彭聪,均系湖北民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贾希稳。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汪昆鹏(系贾希稳之妻)。
     上述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朝军,湖北富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胡庆勇。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阳新县隆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新县兴国镇龟山小区某
某。
     法定代表人:项晓红,经理。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贾希稳、汪昆鹏、胡庆勇、阳新县隆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阳新县人民法院(2019)鄂0222民初45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中心支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其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并享有追偿权。事实及理由:1、肇事司机胡庆勇系无证驾驶,且在交通事故发生后,驾车离开现场,属于商业第三者险合同约定的免赔情形;2、其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后,依法可以向侵权人追偿;3、贾希稳、汪昆鹏没有证明因事故造成误工损失,不应获赔误工费,且误工费的时间只应计算到定残前一日,一审法院对此亦计算有误。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贾希稳、汪昆鹏二审中辩称:1、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
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2、其受伤必然造成误工损失,一审法院认定误工费并无不当。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太平洋汽车最新报价     胡庆勇请求二审依法判决。
     阳新县隆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肇事车辆只是挂靠其经营,民事责任均由车主承担。
原告诉称     贾希稳、汪昆鹏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胡庆勇、阳新县隆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中心支公司赔偿其损失284150.52元。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2019年3月20日,胡庆勇驾驶鄂B×××某某号大型客车由富池镇往兴国镇方向行驶。当天6时57分许,该车行至237省道石震砖瓦厂路段,与贾希稳驾驶的无号牌豪爵二轮摩托车发生同向刮擦,造成贾希稳及摩托车乘车人汪昆鹏二人不同程度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胡庆勇驾驶鄂B×××某某号客车离开事故现场。公安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胡庆勇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上路行驶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且发生事故后驾车离开现场是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贾希稳、汪昆鹏无责任。交通事故发生后,贾希稳在阳新县人民医院住院30天,用
去医疗费26960.41元。2019年7月23日,阳新县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认为贾希稳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为310天,护理期为140日(1人),营养期为110日,后期医疗费17000元。贾希稳支付鉴定费2090元。汪昆鹏在阳新县人民医院住院20天,用去医疗费24328.51元。2019年7月22日,阳新县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认为汪昆鹏构成八级伤残,误工期为120日,护理期为60日(1人),营养期为90日,后期医疗费4000元。汪昆鹏支付鉴定费2,090元。
     另认定:鄂B×××某某号客车的车辆登记所有人为阳新县隆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胡庆勇系该公司司机。阳新县隆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中心支公司为鄂B×××某某号客车购买了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险(保额为500000元,含不计免赔),前述保险期间均为2018年6月28日0时起至2019年6月27日24时止。贾希稳、汪昆鹏均系农村居民,无固定职业,靠在外务工为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