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7.01
【案件字号】(2020)粤01民终1351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袁国生
【审理法官】袁国生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汤永安;汤艳萍;汤宝仪;汤世聪;广州市广洪基础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市分公司;李志敏
【当事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汤永安汤艳萍汤宝仪汤世聪广州市广洪基础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市分公司李志敏
【当事人-个人】汤永安汤艳萍汤宝仪汤世聪李志敏
【当事人-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广州市广洪基础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市分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王醒宇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杨捷广东合慧益律师事务所;胡海源、胡昊广东流溪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王醒宇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杨捷广东合慧益律师事务所胡海源、胡昊广东流溪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王醒宇杨捷胡海源、胡昊
【代理律所】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广东合慧益律师事务所广东流溪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被告】太平洋汽车最新报价汤永安;汤艳萍;汤宝仪;汤世聪;广州市广洪基础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
【本院观点】原审法院受本院委托依法于2020年2月27日向上诉人送达《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单》,告知上诉人接到该通知单之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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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受本院委托依法于2020年2月27日向上诉人送达《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单》,告知上诉人接到该通知单之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但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2 18:33:11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汤永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1民终13519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负责人:林耸。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醒宇,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汤永安。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广洪基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秀全街溪秀路某某某某。
法定代表人:任志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海源、胡昊,均系广东流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某某交银大厦某某/div>法定代表人:顾越。
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市分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广东省云浮市浩林东路某某iv>负责人:莫志佳。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小强、李恋恋,均系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李志敏。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受本院委托依法于2020年2月27日向上诉人送达《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单》,告知上诉人接到该通知单之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但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员 袁国生
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何敏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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