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合川支公司与陈明碧、周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原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原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4.15 
【案件字号】(2020)渝01民终189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陈硕郑泽刘希 
【审理法官】陈硕郑泽刘希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合川支公司;陈明碧;周娟;王岗;重庆市金得利汽车运输发展有限公司;黄仁涛 
【当事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合川支公司陈明碧周娟王岗重庆市金得利汽车运输发展有限公司黄仁涛 
【当事人-个人】陈明碧周娟王岗黄仁涛 
【当事人-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合川支公司重庆市金得利汽车运输发展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邹付建重庆融益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邹付建重庆融益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邹付建 
【代理律所】重庆融益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合川支公司 
被告陈明碧;周娟;王岗;重庆市金得利汽车运输发展有限公司;黄仁涛 
【本院观点】本院的争议焦点为王岗是否应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本案发生抢行的可能性大。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过错鉴定意见证明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二审中,太保合川支公司举示了事故现场照片8张,各方当事人对照片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王岗在二审中陈述距离停止线几百米时,为红灯状态。距离200米左右变为绿灯。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院的争议焦点为王岗是否应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本案中,证人魏某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所述:“那辆二轮摩托车在事故发生前我看见是停在临渡方向的那条公路的停止线上停起的",“事故发生传来‘嘭’的一声,我就看见两车撞在一起了,此时我就马上抬头看见绿灯发生往铜溪方向的指示灯是绿灯",可以看出死者周祖杨驾驶摩托车没有闯红灯的行为。而证人蒋某在询问笔录中陈述:“注意到这辆货车的时候,这辆货车就停在红绿灯路口那里,那时已经发生了事故了……这辆货车相距有三四十米远的距离"“我是往临渡方向行驶,我注意到这辆货车时,我方向的红绿灯是指示是红灯,然后我车子开到路口时就是绿灯了"。可以看出,证人的该陈述不能排除王岗有闯红灯的可能性。而王岗在公安机关的陈述为“第一眼看到为红灯,距离路口由几百米远的距离。我驾驶车辆离这个路口由十几米远的距离就变成绿灯了。还有十几二十米远的距离,我看见在闪黄灯了,我记得闪了三下就变成绿灯了。从黄灯变成绿灯后一两秒钟我就通过的。"王岗在二审中又陈述“距离200米左右变为绿灯。"其陈述前后不一,本院对其陈述不予采信。故本院认为,本案发生抢行的可能性大。其次,《道路交通安全法设施条例》第46条规定:“机动车行驶中遇有掉头、转弯、下陡坡时,最高行驶时速不得超过每小时30公里。"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鉴定意见载明渝C×××某某号车在制动痕迹起点时的速度为38KM/h-47KM/h之间,从照片
看渝C×××某某号车制动的起点为红绿灯路口白停止线前,渝C×××某某号车已经开始左转驾驶。故本院认为渝C×××某某号车存在超速的可能。最后,王岗到路口转弯时,忽视观察,没有注意路口周边车辆的情况。综合上述情况,本院认为一审法院确认由王岗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于法有据,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太保合川支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103.71元,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合川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1 18:08:52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9月25日10时10分许,被告王岗驾驶渝C×××某某号解放牌重型自卸货车从合川区涪江四桥方向行驶至合川区时,被告王岗驾驶车辆欲左转往合川区临渡方向行驶,其驾驶车辆驶入路口后与临渡方向行驶过来的周祖扬驾驶的渝C×××某某号普通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周祖扬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2019年11月1日,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该证明载明:“(
三)道路和交通环境情况:现场位于合川区路段,事故现场道路有红绿灯信号灯控制,沿勘查方向北往铜溪镇,南往临渡方向,东往涪江四桥方向。沥青路面,遒路有标志标线,路面完好,干燥,视线良好"、“因该处红绿灯信号灯未有监控录像,经查也未能到事故发生时有效的目击证人,据现有证据不能判定事故发生时双方车辆通行时红绿灯显示信号状态,因此无法查明此起事故确切原因"。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因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同时投保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本案中,被告王岗驾驶货车与周祖扬驾驶的普通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周祖扬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一审法院根据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对本次交通事故的询问笔录及事故现场图分析意见如下:1、被告王岗到路口转弯时,忽视观察,没有注意路口周边车辆的情况(自诉)。2、被告王岗转弯的机动车没有让周祖扬直行的车辆先行。3、周祖扬没有证据证明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有违章行为。故一审法院认定本次交通事故由被告王岗承担全部责任,周祖扬不承担责任。    因被告王岗
驾驶的货车登记所有人为被告金得利公司,实际车主为被告黄仁涛,系被告黄仁涛挂靠被告金得利公司经营,被告王岗系被告黄仁涛聘请的汽车驾驶员,故被告王岗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由被告黄仁涛承担,被告金得利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发生本次交通事故时,该车在被告太保合川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含不计免赔的商业三者险100万元,故首先由被告太保合川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超出部分由被告太保合川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仍有不足部分则由被告黄仁涛赔偿。    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周祖扬死亡所产生的经济损失阐述如下:1、死亡赔偿金:⑴、原告举示了证据证明死者周祖扬生前长期居住于城镇,并有正当生活来源,故赔偿标准按城镇标准计算;周祖扬死亡时已61周岁,应主张19年,即:34889元/年×19年=662891元。⑵、被扶养人生活费(原告陈明碧):周祖扬死亡时原告陈明碧已60周岁,但周祖扬死亡的死亡赔偿金计算了19年,故被扶养人生活费也应计算19年;原告陈明碧每月有养老金额1734.68元,应当予以扣除,即:被扶养人生活费为(24154元/年-1734.68元×12月)×19年÷2人=31709.48元,故死亡赔偿金项合计694600.48元;2、丧葬费:81764元/年÷12月×6月=40882元;3、办理丧葬事宜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费:原告请求6000元,一审法院予以主张;4、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中周祖扬死亡,造成精神上的一定的伤害。根据《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
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精神,原告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理由正当,一审法院应予支持,原告请求80000元,一审法院酌情主张50000元为宜。以上合计791482.48元。    上列费用均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规定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因已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则首先由被告太保合川支公司赔偿110000元(含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内),余额681482.48元,则属于商业三者险限额,因未超过100万元限额,则由被告太保合川支公司赔偿。    关于被告王岗、被告黄仁涛与二原告达成的两份《协议书》,因协议书载明为补偿金(补助金),故本案不宜抵扣赔偿款进行处理。 
【二审上诉人诉称】太保合川支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2019)渝0117民初10369号民事判决是;2、依法重新核定上诉人的赔偿责任,超过交强险部分判决上诉人承担50%的责任;3、本案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及理由:1、事发路段有红绿灯控制不适用转弯让直行的通行规则;2、上诉人承保车辆系在可通行绿灯情况下正常行驶;3、本案有可能是两个不同方向车辆在红绿灯转换期间存在抢行所致,在交警部门无法查明双方责任的情形下,应当按照同等责任划分双方事故责任。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合川支公司与陈明碧、周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渝01民终1890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合川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街道办事处紫荆路某某某某某某2-1、2-2,组织机构代码91500117739803311U。
     负责人:夏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付建,重庆融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明碧。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娟,系陈明碧儿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岗。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金得利汽车运输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工业园区高阳路北部汽车园内某某综合办公楼1-1会信用代码91500117739833545X。
     法定代表人:陈佐祥,该公司董事长。
太平洋汽车最新报价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远东。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仁涛。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合川支公司(以下简称太保合川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明碧、周娟、王岗、重庆市金得利汽车运输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得利公司)、黄仁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渝0117民初103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太保合川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邹付建,被上诉人陈明碧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暨被上诉人周娟、被上诉人金得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远
东、被上诉人黄仁涛、王岗到庭参加了二审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