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王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4.25 
【案件字号】(2021)粤03民终827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彭琛陈凯赵明升 
【审理法官】彭琛陈凯赵明升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王辉;曹俊;深圳市世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当事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王辉曹俊深圳市世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王辉曹俊 
【当事人-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世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万向阳广东同仁律师事务所;金丹广东同仁律师事务所;高稳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张宗垚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万向阳广东同仁律师事务所金丹广东同仁律师事务所高稳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张宗垚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万向阳金丹高稳张宗垚 
【代理律所】广东同仁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被告】王辉;曹俊;深圳市世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焦点是被上诉人王辉是否存在误工费损失。本案交通事故致被上诉人王辉受伤住院,被上诉人王辉无法正常上班,被上诉人王辉提供的单位证明已经表明其存在误工费损失,上诉人太保深圳分公司如认为被上诉人王辉不存在误工费损失,则其应举证证明被上诉人王辉所在单位已经实际向王辉发放了工资,且工资与受伤之前一样,但上诉人太保深圳分公司对此并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故上诉人对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上诉人太保深圳分公司主张不应支持被上诉人王辉误工费损失,本院不予支持。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证明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被上诉人王辉是否存在误工费损失。上诉人太保深圳分公司主张被上诉人王辉未提供2019年5月之后的银行流水,故无法证明被上诉人王辉存在误工费损失。对此,本院认为,本案交通事故致被上诉人王辉受伤住院,被上诉人王辉无法正常上班,被上诉人王辉提供的单位证明已经表明其存在误工费损失,上诉人太保深圳分公司如认为被上诉人王辉不存在误工费损失,则其应举证证明被上诉人王辉所在单位已经实际向王辉发放了工资,且工资与受伤之前一样,但上诉人太保深圳分公司对此并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故上诉人对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上诉人太保深圳分公司主张不应支持被上诉人王辉误工费损失,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误工费的计算标准问题。误工费是赔偿误工人员的实际损失,一审法院参照被上诉人王辉2018年7月至2019年5月的工资情况并结合王辉每月工资数额逐月上升的趋势,认定应以王辉事故发生前三个月的平均工资18078.25元计算王辉的误工费损失,处理并不不当,本院予以确认。上诉人太保深圳分公司对此提出异议,理据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上诉人太保深圳分公司的上诉请求不
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607.82元,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1 09:35:33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判决:一、确认王辉因本案交通事故应得的赔偿款为363464.47元;二、太保深圳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110000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内优先支付;三、太保深圳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责任限额内赔偿王辉253464.47元;四、驳回王辉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太保深圳分公司的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5民初17442号民事判决第一、第二项,依法改判误工费不应当计算;2.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    综上,上诉人太保深圳分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
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王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粤03民终8270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街道皇岗路5001号深业商城(南区)二期60层、59层59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8922259683。太平洋汽车最新报价
     负责人:林耸。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向阳,广东同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丹,广东同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稳,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宗垚,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曹俊。
     原审被告:深圳市世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桂庙路南光花园2栋8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72508233P。
     法定代表人:赵黎霞。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太保深圳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辉、原审被告曹俊、原审被告深圳市世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晟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5民初174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
已审理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