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王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7.07 
【案件字号】(2022)苏07民终267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曹新海周旭何平 
【审理法官】曹新海周旭何平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王明;董李龙;张海园;凌志芳;恒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海州支公司 
【当事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王明董李龙张海园凌志芳恒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海州支公司 
【当事人-个人】王明董李龙张海园凌志芳 
【当事人-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恒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海州支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 
【被告】王明;董李龙;张海园;凌志芳;恒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 
【权责关键词】撤销管辖先予执行撤诉不予受理终结诉讼(诉讼终结)驳回起诉终结执行(执行终结)强制执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裁判结果】本案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2 03:40:35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王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7民终2674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海昌北路48号。
     负责人陆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明。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董李龙。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海园。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凌志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恒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西城华庭2、3号楼1-104号。
     负责人王辉,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海州支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瀛洲路98号。
     负责人陈洁,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明、董李龙、张海园、凌志芳、恒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海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2022)苏0723民初2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原审法院于2022年5月16日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送达催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限其在收到通知后7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期限届满,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曹新海
审 判 员 周 旭
审 判 员 何 平
二〇二二年七月七日
法官助理 殷 然
书 记 员 杨翔宇
法律、司法解释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太平洋汽车最新报价(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三百一十八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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