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行政
【审理法院】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6.29
【案件字号】(2020)赣02行终3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锋方莉程丽君
【审理法官】李锋方莉程丽君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江西隆鑫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景德镇市商务局
【当事人】江西隆鑫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景德镇市商务局
【当事人-公司】江西隆鑫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景德镇市商务局
【代理律师/律所】戴敏江西晨天律师事务所;朱靖江西晨天律师事务所;黄青洲江西京天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戴敏江西晨天律师事务所朱靖江西晨天律师事务所黄青洲江西京天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戴敏朱靖黄青洲
【代理律所】江西晨天律师事务所江西京天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江西隆鑫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
【被告】景德镇市商务局
【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九条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与行政行为存在利害关系,才能提起诉讼。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受案范围合法性维持原判改判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九条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与行政行为存在利害关系,才能提起诉讼。行政诉讼法意义上的利害关系,是指行政行为设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或者对其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本案中,《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明确了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备案制度;《江西省二手车交易规范实施细则》进一步规范,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应向设区市二手车流通主管部
门办理备案手续。被上诉人景德镇市商务局针对上诉人隆鑫公司申请备案作出的不予受理回复,影响了上诉人权利义务,该行政行为与上诉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上诉人有权以原告的身份提起行政诉讼。针对如何规范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报备手续,景德镇市二手车流通管理领导小组在《会议纪要》规定,凡申请二手车交易市场备案,需先向所在地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申请,经所在地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对照相关标准审查合格、县(市、区)人民政府出具书面意见后,由所在地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向市商务局正式提出申请。该部分内容是景德镇市二手车流通管理领导小组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从做好二手车交易市场项目的规划、指导,对报备手续作出的具体规范,并未违背上位法的相关规定。上诉人隆鑫公司在申请备案时,应依照《会议纪要》规定,先向所在地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待县(市、区)人民政府书面同意后,由所在地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再向市商务局正式提出申请。其直接向市商务主管部门提出备案申请,违反《会议纪要》规定,景德镇市商务局据此作出不予受理回复,并无不当。 综上,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景德镇市隆鑫二手车
交易市场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4-29 23:40:27
【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10月13日原告隆鑫公司依法登记经营范围为:二手车市场经营。2015年7月1日,为加大简政放权力度,繁荣汽车流通市场,江西省商务厅将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和汽车品牌经销商备案权限下放至设区市及省直管试点县(市)商务主管部门。2019年10月31日,隆鑫公司依据相关规定向景德镇市商务局提出备案申请申请办理“二手车流通企业"备案。2019年11月5日景德镇市商务局以隆鑫公司未按规定的程序上报且未提供必要的材料,因此,不符合二手车交易市场备案条件,作出不予办理回复。隆鑫公司对该回复不服向该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撤销被告作出的不予备案的行政行为判令被告依法履行备案职责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一、原告的起诉是否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二、被告收到原告的备案申请后是否履行了自身的法定职责。关于争议焦点一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
超过一年。本案中,原告隆鑫公司于2019年11月5日知道被诉行政行为后于同月19日提起行政诉讼符合《关于适用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故该院认为本案原告隆鑫公司的起诉未超过起诉期限。关于争议焦点二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内二手车流通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第三十一条规定,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开设店铺,应当符合所在地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有关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经营主体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江西省商务厅《关于下放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营主体和汽车品牌经销商备案权限的通知》将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和汽车品牌经销商备案权限下放至设区市及省直管试点县(市)商务主管部门。结合本案景德镇市商务局有权对隆鑫公司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是否符合景德镇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规划进行审核确定。在江西省商务厅将二手车流通企业备案职权下放后景德镇市商务局此时同时具有了对二手车交易市场是否符合当地城市及城市商业发展的审核监管职权及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的备案职权。景德镇市商务局经过审核认为隆鑫公司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未按规定的程序上报且未提供必要的材料,
亦不符合景德镇市商业发展规划据此作出不予备案的回复符合《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综上所述景德镇市商务局作出的不予备案回复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隆鑫公司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该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江西隆鑫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隆鑫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1.被上诉人对上诉人作出的不予办理备案的回复的行政行为并不是依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及江西省商务厅《关于下放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营主体和汽车品牌经销商备案权限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而是依据《景德镇市二手车流通管理领导小组2018年第一次会议纪要》(景二手车字[2018]3号)(以下简称《会议纪要》),被上诉人并未举证证明该《会议纪要》的合法性,一审认定被上诉人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属于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2.上诉人已经按照《关于下放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营主体和汽车品牌经销商备案权限的通知》的规定向被上诉人递交了备案申请、企业信息备案登记表、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等备案材料,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未按照规定程序上报且未提供必要的材料,与事实不符。3.上诉人向被上诉人申请备案的程序及材料应当按照江西省商务厅《关于下放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
车经营主体和汽车品牌经销商备案权限的通知》规定,该文件是省级行政机关公开发布的具有行政规范性质的文件,而《会议纪要》并不具备行政规范性文件性质,不应该适用。综上,被上诉人对上诉人作出的不予备案的行政行为违法,请求二审法院:1.撤销珠山区人民法院(2020)赣0203行初3号行政判决,并依法改判;2.依法确认被上诉人不给上诉人办理二手车交易市场备案的行政行为违法;3.判令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江西隆鑫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景德镇市商务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二手汽车市场(2020)赣02行终38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西隆鑫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207781455971Q。
法定代表人汪耘,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戴敏,江西晨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靖,江西晨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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