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浙江监管局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绿信贷工作的指导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12.11.01
【字 号】浙银监发[2012]204号
【施行日期】2012.1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银监会浙江监管局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绿信贷工作的指导意见
(浙银监发〔2012〕204号)
各银监分局,各政策性银行浙江省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工行私人银行部杭州分部),浙商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杭州分行(招行小企业信贷中心杭州分中心),邮储银行浙江省分行、杭州市分行,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浙江省分公司),杭州银行、各城市商业银行杭州分行,省农信联社、杭州辖内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省银行业协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绿信贷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2〕4号)等文件精神,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以绿信贷为抓手,积极调整信贷结构,更好地服务浙江实体经济,现就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绿信贷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深刻领会绿信贷的重要意义
  (一)从战略高度推进绿信贷。实施绿信贷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现实需要,是实现浙
江“十二五”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的重要保证,是保持银行业健康持续发展的有力抓手。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充分认识绿信贷的重要性,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高度和自身可持续发展的现实出发,切实增强保护生态环境的使命感和责任感,积极转变经营和管理模式,调整和优化信贷结构,加大对绿经济、低碳经济、循环经济的支持力度。
  (二)推进绿信贷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内容。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和改进金融服务,加大对绿经济、低碳经济、循环经济的支持,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双赢,树立银行业良好的社会形象,提升银行业金融机构自身的环境和社会表现。
  二、加强组织管理,全面提高绿信贷工作能力
  (三)对绿信贷要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及时成立“绿信贷工作领导小组”,由各单位“一把手”任组长。要明确一名高管人员及牵头管理部门,配备相应资源,组织开展并归口管理绿信贷各项工作。
  (四)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层要明确绿信贷发展战略,制定绿信贷工作目标,建立绿信贷工作机制和流程,明确职责和权限,推动落实绿信贷工作的各项要求。
  (五)加强绿信贷工作能力建设。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认真学习国家产业政策、货币政策、环保政策以及绿信贷的相关规章制度。要加强绿信贷理念的宣传、教育和引导,提高相关工作人员对绿信贷的认识水平和重视程度。要加强绿信贷业务的培训,在银行内部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或从外部引进专业人才,提高绿信贷工作能力和水平。
  三、完善工作制度,建立健全绿信贷管理机制
  (六)加强制度建设。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国家环保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政策等规定,建立并不断完善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的政策、制度和流程,明确绿信贷的支持方向和重点领域,对国家重点调控的限制类以及有重大环境和社会风险的行业制定专门的授信指引,实行有差别、动态的授信政策。
  (七)完善合同管理。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通过完善合同条款督促客户加强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对涉及重大环境和社会风险的客户,在合同中应当要求客户提交环境和社会风险报告,订立客户加强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的声明和保证条款,设定客户接受贷款人监督等承诺条款。
  (八)加强对环境和社会风险的评估。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制定针对客户的环境和社会风险评估标准,对客户的环境和社会风险进行动态评估与分类,相关结果应当作为其评级、信贷准入、管理和退出的重要依据,并在贷款“三查”、贷款定价和经济资本分配等方面采取差别化的风险管理措施。
  (九)完善考评体系。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将绿信贷纳入考核范围,研究制定绿信贷工作的激励措施和惩戒手段,提高相关工作人员对绿信贷的执行力度。对违反绿信贷工作要求发放贷款并酿成重大环境和社会风险的,应严肃追究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四、强化信贷管控,有效控制环境和社会风险
  (十)严格落实贷前尽职调查,把好“入口关”。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加强授信尽职调查,根据客户及其项目所处行业、区域特点,明确环境和社会风险尽职调查的内容,确保调查全面、深入、细致。要深入了解和掌握企业的经营理念和经营状况,充分利用绿信贷信息平台,掌握企业及其重要关联方在建设、生产、经营活动中可能给环境和社会带来的危害及相关风险,同时,还应高度关注土地、健康、安全、移民安置、生态保护、气候变化等有关的环境与社会问题。
  (十一)严格落实贷中审查,做到审慎授信。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强化行业信贷政策中的绿信贷要求,将企业守法情况作为授信的前提条件。对所有贷款项目和贷款企业实行环评一票否决,对未通过环评审批或者环保设施验收的新建项目、限制和淘汰类新建项目以及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的企业,不予任何形式的授信支持。要认真评估客户面临的环境和社会风险,对环境和社会表现不合规的客户,不予授信。
  (十二)严格落实贷后检查,实施信贷投向监测机制。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贷后要认真监测企业的经营行为,严密跟踪企业经营运行情况。要加强信贷资金拨付管理,将客户对环境和社会风险的管理状况作为决定信贷资金拨付的重要依据。在已授信项目的设计、准备、施工、竣工、运营、关停等各环节,均应当设置环境和社会风险评估关卡,对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可以暂停直至终止信贷资金拨付。
  五、加强政策倾斜,提高对节能环保领域的支持力度
  (十三)加大对节能环保领域的信贷规模倾斜。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年度经营计划中单列节能环保领域的信贷计划,加大对节能减排重点项目、重点污染源治理项目、企业节能环保技术改造和转型升级项目以及市场效益好、自主创新能力强的节能减排企业的信贷投放。
  (十四)优化节能环保项目的审批程序。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对绿环保、清洁能源、降低污染的优质项目,以及严格执行环保审批程序、能够节能降耗的项目简化信贷手续,优先审批发放,提高审批工作效率。
  (十五)创新金融产品。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为节能环保项目或企业提供信贷支持的同时,要积极探索以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等债务融资工具和金融租赁、结构化融资、信托融资等多元化筹资渠道帮助节能环保项目或企业筹资,降低其筹资成本。
  六、建立沟通机制,及时掌握企业生产经营情况
  (十六)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充分利用国家环保部门、央行征信系统和监管部门通报和公布的企业环保信息,对可能出现的信贷风险发出预警,提示有关分支机构及时采取措施控制信贷风险。主动与省环保厅、经信委、发改委等部门建立定期沟通机制,从不同部门、不同途径获取辖区内高污染、高能耗企业治理整顿情况。建立定期访察制度,确保及时发现企业环保方面存在的问题,防范环保违法突发事件带来的环境风险和社会风险。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及时将掌握的企业违法违规信息上传至绿信贷信息平台,实现企业绿信贷信息的共享。
  七、加强绿信贷信息披露,完善环境和社会风险报告制度
  (十七)充分披露绿信贷信息。对涉及重大环境与社会风险影响的授信情况,应该根据法律法规披露相关信息,接受市场和利益相关方的监督。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至少每两年开展一次绿信贷的自我评估工作,必要时可以聘请合格、独立的第三方,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环境和社会责任的活动进行评估和审计。
  (十八)建立重大环境和社会风险事件报告制度。在客户发生重大环境和社会风险突发事件时,应当及时采取相关的风险处置措施,并于10日内将事件的相关情况以及可能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造成的影响报告我局。
招行汽车贷款  八、完善监管机制,推进绿信贷的评估体系建设
  (十九)加强绿信贷监管。我局通过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措施确保绿信贷政策落实到位。对环境和社会风险突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将根据检查结果实施相应的处罚并督促其整改。
  (二十)加强绿信贷工作评估。根据银监会统一部署、研究建立绿信贷政策制度评估
体系和奖惩体系。我局定期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绿金融的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和评价,并将评估结果作为监管评级、机构准入、业务准入和高管履职评价的重要内容。
中国银监会浙江监管局
201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