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社会化大生产:
专业化分工的不断发展,各种产品生产之间协作更加密切;通过产品的市场化和市场自动调节,使生产过程各环节形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生产一种产品,通过社会多个行业的共同协作来完成,就叫“社会化大生产”。例如汽车,发动机是一个生产厂,轮胎是一个生产厂,方向盘是一个生产厂.......而发动机又由多个生产厂来完成各种零部件,轮胎也是如此,依次类推,形成很多个行业、很多个生产厂来共同完成一个产品的社会活动局面。
2、承担社会责任
案例:广汽丰田
以环保公益和安全公益为例。在环保公益方面,广汽丰田从2006年就开始实施“饮水思源”环保行动,有规划地开展植树造林和增殖放流活动,迄今在南沙累计植树3630棵、在河源龙川县种植水源涵养林89000棵,放养鱼苗逾1537万尾,为改善生态环境做出了积极的贡献,被授予“ 2013年度环保公益奖”可谓名至实归。在安全公益上,广汽丰田通过打造“幸福方向盘”安全行动培养公众文明出行的良好习惯,经过三年探索和发展,“幸福方向盘”公益品牌不断完善,由广
场活动走向社区和家庭,以广州为中心辐射珠三角地区,带动越来越多人关注交通安全,获得多方认可,被评为“企业社会责任优秀案例卓越奖”。此外,广汽丰田还积极参与慈善捐助等公益事业,在玉树地震、彝良地震、雅安地震发生后第一时间发起捐助,并大力支援灾后建设。据统计,截止2013年底,广汽丰田持续捐赠逾2300万元。
3、企业成员共同成长
案例:IBM:
IBM注重员工的培训,制定有非常完备的员工培训制度和具体实施计划。培训形式除传统的教师培训外,广泛采用和推广网上培训。IBM建立了自己的网上大学,在网上开设几千门课程,并向员工提供资金帐号,供员工根据自己的时间情况随时安排学习,解决了学习、培训与工作冲突的问题。课程形式既有教材学习,也有真实或虚拟项目训练,具有较强的实用性。
“以人为本”--IBM倡导并在员工之间营造一种家庭气氛,不鼓励员工之间的恶性竞争。在IBM有许多娱乐俱乐部,开展各种员工娱乐活动,以便员工在轻松的气氛中,建立真诚友谊,
形成亲密团队。IBM非常关心员工的个人生活,为员工提供较高的福利待遇,办理医疗、失业、养老等保险,并推出员工住房自助计划。员工生病或需要照顾家庭,以及去脱产学习时,都可以休假,不用担心会失去自己的工作。在IBM看来,在宽松的大家庭气氛中,每位员工才能潜心工作,才能富于创新,为客户奉献一个又一个奇迹。“机会平等”--IBM为每一位员工提供平等的工作、培训和晋升机会。
“全面沟通”--IBM采用定期部门会议、与高层管理人员面谈、员工意见调查、直言不讳信箱等多种具体方法,实现员工与公司的全面沟通。
“全面沟通”--IBM采用定期部门会议、与高层管理人员面谈、员工意见调查、直言不讳信箱等多种具体方法,实现员工与公司的全面沟通。
“建议计划”--IBM鼓励员工提出、参与和接受建设性建议,并且所有被采纳的建议都给予相应的承认和鼓励。
“功绩评估”--个人功绩评估系统是IBM薪酬的基石,公司将透过个人工作计划及评估来衡量每位员工的实际表现。
“功绩评估”--个人功绩评估系统是IBM薪酬的基石,公司将透过个人工作计划及评估来衡量每位员工的实际表现。
4、合伙企业和公司的不同
(1)法律地位不同。
合伙企业没有法人资格,不是大人企业;而公司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都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是法人企业。
(2)设立条件不同。
表现在:1、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人之间签订的合伙协议而设立,合伙协议依法订立而签名、盖章即可,不需要任何机关批准;而公司的设立基础是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全体股东依法共同制定的并签名、盖章,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后才发生法律效力,2、合伙企业的出资方式较为灵活,允许以劳务作为出资,对货币以外的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有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而公司的出资方式不允许以劳务出资,除货币出资外,凡用食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3、合伙企业没有规定最低注册资本额;而公司则根据其经营性质和行业不同分别规定了法定最低注册资本额。
(3)内部治理结构不同。
合伙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合一,不舍专门机构,合伙人共同出资,合伙经营,每个合伙人
对企业事务执行享有同等的权利;而公司的所有权和经营权是分离的,公司设有严密的组织机构,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组成,分别执行不同的职权,公司股东一般不直接参加公司的经营管理。
(4)责任形式不同。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即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企业债务时,由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以外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而公司则承担的是有限责任,即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5、汽车召回制度
汽车召回在美国、欧洲、日本、韩国等国家早已不是一件新鲜事儿。其中,美国的召回历史最长,相关的管理程序也最严密。美国早在1966年就开始对有缺陷的汽车进行召回了(主管部门为美国"国家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局"(NHTSA),参见美国"国家交通和机动车辆安全法"和美国法典第49条第301章),至今美国已总计召回了2亿多辆整车,2400多万条轮胎。涉及的车型有轿车、卡车、大客车、摩托车等多种,全球几乎所有汽车制造厂在美国都曾经
历过召回案例。在这些召回案例中,大多数是由厂家主动召回的,但也有一些是因NHTSA的影响或NHTSA通过法院强制厂家召回的。美国法律规定,如果汽车厂家发现某个安全缺陷,必须通知NHTSA以及车主、销售商和代理商,然后再进行免费修复。NHTSA负责监督厂家的修复措施和召回过程,以保证修复后的车辆能够满足法定要求。
日本
从1969年开始实施汽车召回制度,1994年将召回写进《公路运输车辆法》,并在2002年做了进一步修改和完善。截至2001年日本共召回缺陷车辆3483万辆,仅2001年就召回329万辆。其中,大多数是由企业依法自主召回。
韩国
从1992年开始进行汽车召回,当年只召回了1100辆,无论是汽车厂家还是车主对召回的认识都不十分清楚。但随着政府对汽车安全的要求更加严格,车主权利意识的不断提高,召回数量在不断增加。到2000年,召回数量增加到56万辆,2001年57万辆,2002年129万辆。这并不是说汽车质量下降了,而是说明公众的质量意识提高了。
法国
实行汽车召回制度也有了相当长的时间,对缺陷汽车召回已经形成了比较成熟的管理制度。在法国,汽车召回属于各种商品召回的一部分,其法律依据是法国消费法的L221-5条款。这一条款授权政府部门针对可能对消费者造成直接和严重伤害的产品发出产品强制召回令。
作为主管部门,法国公平贸易、消费事务和欺诈监督总局在厂商决定对其产品进行召回处理时,将予以全面的协作和监督。但是,法国的汽车制造商在决定采取召回行动时并没有通报主管部门的义务,因为有关法规中没有这方面的规定。公平贸易、消费事务和欺诈监督总局往往是通过专业杂志或有关网站来了解汽车召回的信息。有些制造商甚至还有一种被称为"无声召回"的做法:即当车主把车辆送往专修店进行例行保养或维修时,专修店根据厂商的要求对车辆进行必要的检查和处理,消除有关的安全隐患。当地有关专家对厂商不必通报主管部门即可进行汽车召回的做法多次提出质疑,对于所谓的"无声召回"更是极力反对。他们认为,厂商通过"无声召回"无法完全消除安全隐患,因为许多车主往往不在专修店修车和保养,许多问题车辆因此得不到应有的解决。因此,尽管法律上没有相关规定,汽车生产厂商同主管部门的协调正在不断加强,双方之间的对立关系也正在发生变化。许多厂商也认识到,
他们通过同主管部门加强关系能够得到不少帮助;而主管部门近年来也正在试图改变自己的形象,努力成为能够在厂商处理安全问题时提供专业知识的对话者。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政府很少通过发布政令的方式来进行强制性的商品召回,而是鼓励生产厂商自行进行商品召回。只有当问题商品对消费者构成严重威胁,或生产厂商对存在的安全问题没有给予应有的重视时,才会通过法律手段强制生产厂商实行召回。通常,厂商在发现缺陷时,会首先拟定一份新闻通告,说明产品存在的问题和可能导致的危险,要求消费者尽快送还问题商品。新闻通告一般首先送往法新社,经其播发后,全国主要报纸一般都会予以转载。与此同时,厂商还会以广告的方式在广播、电视以及影响较大的地方报纸和专业杂志上(如汽车杂志)发布召回通告。当然,对于汽车和大型家用电器,由于商家一般都会保留消费者的姓名和地址等资料,因此也可以直接通过投寄信件的方式进行通知。近年来随着因特网的日益普及,一些网站上也长期登载商品召回信息,如CEPR(欧洲风险预防中心)的网站就是这个领域的专业网站。
据公平贸易、消费事务和欺诈监督总局一名负责人透露,在去年处理韩国某品牌汽车轮胎存在爆胎隐患的过程中,制造商同主管部门的协作卓有成效。制造商代表向主管部门介绍了解
决问题的具体方式并通报了召回决定。主管部门则在诸如发布新闻通告、向用户发送通知信以及在专业刊物上发表通知等方面给予了厂商一定的帮助。由于双方的努力,召回工作进行得非常顺利。据透露,法国正在进一步完善商品召回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预计在不远的将来,汽车生产厂商在决定对产品进行召回前可能也将像美国等国家的厂商一样首先通报主管部门。公平贸易、消费事务和欺诈监督总局的专家认为,随着汽车工业技术的不断发展,任何汽车产品都会有需要改进的地方。许多被召回的汽车实际上并不存在行驶方面的安全隐患,召回是为了改进车的机动性能和配置,目的是让汽车的质量更好,让消费者更加满意。他强调,一次成功的召回丝毫不会对厂商及其产品的形象造成危害,相反,将有利于增强人们对厂商的信任度和忠诚度。
中国
中国汽车召回早在2007年,《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的草案就已完成,2008年进入立法计划,两年多来仍无法正式实施,而这两年多正是中国汽车消费急速飙升的阶段。相比之下,汽车召回的立法在欧美国家已然相当成熟。早在1966年,汽车召回就进入了美国法典;日本则从1969年开始实施汽车召回制度,1994年将召回写进《公路运输车辆法》。我国目前已经成为全球
最大的汽车生产国和消费市场,但对缺陷汽车的召回仍停留在《管理规定》的阶段,缺乏立法护航。这不仅与中国市场的地位不符,对于国内汽车业的发展和消费环境而言,也相当不利。《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发布,将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经营者获知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租赁、使用缺陷汽车产品,并协助生产者实施召回。
丰田汽车召回门
2009年8月24日,丰田在华两家合资企业——广汽丰田、一汽丰田宣布,由于零部件出现缺陷,自8月25日开始,召回部分凯美瑞、雅力士、威驰及卡罗拉轿车,涉及车辆总计688314辆。原因是电动窗主控开关发热、短路、榕损。这是我国2004年实施汽车召回制度以来,数量最大的一项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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