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9
(下陷汽车产品召回法律制度才刚刚起步,相关理论问题还需要进一步明确。
下面通过与美国、日本、英国等国从召回方式、惩罚力度、主动召回的比例等方面来对缺陷汽车的召回制度作了比较。(1从召回的方式来看,美国的召回方式是自我认证,强制召回;日本、英国和法国都是国家强制型式认证,强制召回;德国在1997年之后没有出现过强制召回;我国是国家强制认证,自愿或主动召回。
(2从惩罚力度来看,美国和日本的惩罚力度都很强劲,在美国,最高可以处罚1500万美元,负责人最高处以15年监禁;在日本,最高可处2亿日元;我国处罚相对美国、日本来说显得太低,才处3万元以下。(3从主动召回的比例来看,在美国的比例最高,75%以上是企业自主召回;在日本、英国、法国、德国大部分都是企业自主召回;然而,在我国则是大部分为政府介入强制召回。
中国汽车召回网三、我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的不足及完善建议
(一我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存在不足
中国汽车召回制度的立法层次过低,《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的权威性和约束力不够;而欧美和日本等国都是以国家大法规定汽车召回制度。中国的法律体系也不够完善。汽车召
回制度在发达国家都辅以其他特定产品和部门的法律作为参考,对汽车召回的各个环节予以很好的管理;而中国的相关法律不够健全,在缺陷汽车召回牵涉到其他部门和法律时,由于制度的缺失和立法权威性不够,很容易产生管理效率低下和处理不当。同时,由于我国的相关认证机构技术上不够领先成熟,也导致缺陷界定不清晰和鉴定结果不合理。从法律惩罚力度上来看,中国的法律惩罚力度最小,往往对那些违反法律规定的企业起不到惩罚和监督的作用;而美国、日本以严厉的惩罚来约束企业,使得企业能主动为了长期发展而进行召回,也能对其他汽车生产企业起到震慑作用。从主动召回的次数和比例上看,中国强制召回居多,而发达国家以企业自行召回和通告占大多数。《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的法律层级较低,对违规者处罚过轻,不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数额偏低不足以震慑汽车生产商。相对于汽车产品的高额利润和汽车召回的高昂成本,制造商完全有可能因违法成本低而超越法律底线继续违法销售。
(二对我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的完善建议
1.提升汽车产品召回规定的层级,加大行政监管和处罚力度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的汽车召回制度大都以国家大法的形式出台,具有高权威性和约束性。我国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
定》,对企业的约束不够,必须把汽车召回制度提升至国家大法的地位,才有利于其实施。对比发达国家的法律法规,我国的对违反召回条例的汽车制造商处罚最高为3万元,对于汽车企业来说处罚极轻,起不到震慑作用,所以必须加强对违法企业的惩罚。建议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进行充分的调研,并将该规定上升为法律或行政法规。国家要对汽车召回进行全程监管,使召回制度得以有效实施。此外,我国还应该对环境保护和汽车尾气排放以及缺陷鉴定、事后召回的程序都做出了完整、详细的规定。针对汽车召回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逐渐形成一个科学的法律体系,为汽车召回制度的管理和实施提供良好的法律保障。
2.尽快出台汽车三包法规我国可以借鉴美国的相关规定,尽早出台汽车三包规定,有助于消费者在维权时有法可依,有章可循。2004年年末我国曾公布了《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草案》,然而此后又归于沉寂。随后的几年时间,这一被业界称为“汽车三包”的规定逐渐销声匿迹不见下文。“三包”政策的主要功能并非完全在于保护消费者,而是在于建立产品责任的法律制度。它将明确生产商、销售商、维修商与消费者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制度化、规范化汽车产品的权责关系。明确汽车产生质量问题后,质量问题举证、鉴定机构选择以及索赔流程等一系列在现行制度下无法彻底解决的难题将迎刃而解。
3.赋予消费者保护组织诉讼的主体地位消费者组织本身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在组织形式上它具备罗马法会员制的社团法人形式。在个案诉讼民事争议中,法律可以创设消费者组织为公益诉讼的法定代表人资格,因为就具体的争议和个案诉讼而言,涉案的会员是确定的具体的,可以通过代表人诉讼制度登记程序确定,现行法律需要修补的是:确定一个公益诉讼集体索赔的法定代表机构,由它来发动代表人诉讼。在司法层面上,请求权是与涉案会员的集体委托,共同诉讼,法定代理对称的,诉讼请求由具体的涉案当事人按份登记构成,由消费者协会作为原告当事人提出主张。
4.建立缺陷汽车产品召回责任保险制度。由于汽车产品召回成本高昂,单靠汽车生产商和销售商自身的实力难以承受其巨额费用,国外通常的做法是购买召回保险来转嫁风险.即将召回费用转嫁给保险公司。为了减轻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给国内制造企业带来的压力,我们应该借鉴这种有利于汽车企业和消费者的产品召回保险制度。三、结语缺陷产品召回不单单是政府和企业的责任,构建完善的法律制度的同时,更应该从根本上将消费者发动起来,让其通过个人的维权行动来申张正义。每一个消费者权利意识苏醒必将推动社会进步。另外,国家主管部门应建立完善产品质量检测制度,完善相关鉴定程序,行业协会等发挥自身的督促作用。相信我国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会更加完善,保障我国消费者的经济利益。参考文献:[1]陈雷球.我国现行缺
陷产品管理法律制度的国际比较.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10(8.[2]王利明.关于完善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若干问题.法学家.2010(2.[3]廖佳.从丰田召回事件看日本汽车召回制度.新华网.news.xinhuanet/for-tune/2010-02/09/content_12958980.htm .[4]温玉顺.透视国外产品召回制度:马后炮如何防患已然.腾讯财经.finance.qq/a/20100802/006344_1.htm .[5]郑冬渝,郭雪平.建立我国产品召回制度的法律思考.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7(4.[6]徐士英.产品召回制度:中国消费者的福音.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7]王素娟,田新苗.我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法律问题研究.河北法学.2007(10.[8]刘哲.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与产品责任制度关系探究.河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1.[9]刘哲.论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法律障碍.经济研究导刊.2009(1.[10]吴勇.完善我国汽车产品召回制度的探讨.汽车维修.2009(8.◆法律经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