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召回管理规定范文
第一章 总则
中国汽车召回网第一条:为加强汽车召回管理,规范汽车召回工作,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汽车市场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销售的汽车召回活动,适用于汽车生产企业、进口汽车经销企业和销售企业。
第三条:汽车召回是指汽车生产企业、进口汽车经销企业或销售企业因发现某一款或某一批次的汽车存在安全隐患或存在其他质量问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主动召回该款或该批次汽车的行为。
第四条:汽车召回活动应当以消费者的生命财产安全为宗旨,确保及时、有效地消除安全隐患,为消费者提供安全可靠的汽车产品。
第五条:汽车生产企业、进口汽车经销企业和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汽车召回制度,并配备专门的召回管理人员,负责监督、组织和实施召回活动。
第六条:汽车召回活动应当依法公开,消费者有权了解召回活动的相关信息,并参与召回活动。
第七条:汽车生产企业、进口汽车经销企业和销售企业应当与有关政府部门、行业协会、消费者组织等密切合作,共同推动汽车召回工作的开展。
第二章 召回的程序和要求
第八条:汽车生产企业、进口汽车经销企业和销售企业发现汽车存在安全隐患或质量问题后,应当立即启动召回程序,并向有关政府部门报告。
第九条:汽车召回活动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召回方案的制定。召回方案应当包括召回范围、召回数量、召回原因、召回措施、召回期限等内容,并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
(二)召回公告的发布。汽车生产企业、进口汽车经销企业和销售企业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召回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召回方案、召回范围、召回期限、召回措施等,公告形式可以包括报纸、电视、互联网等。
(三)召回计划的执行。汽车生产企业、进口汽车经销企业和销售企业应当按照召回方案的要求,对召回范围内的汽车进行维修、更换或退换,消除安全隐患或质量问题。
(四)召回报告的提交。汽车生产企业、进口汽车经销企业和销售企业应当及时向有关政府部门提交召回报告,报告内容应当包括召回情况、召回效果等。
第十条:汽车生产企业、进口汽车经销企业和销售企业应当建立汽车召回管理台账,记录召回的相关信息,包括召回车辆的数量、召回的原因、召回措施的执行情况等。
第十一条:汽车生产企业、进口汽车经销企业和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并完善召回数据库,记录召回车辆和消费者的信息,以便进行召回工作的追踪、分析和评估。
第三章 召回的监督和处罚
第十二条:有关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汽车召回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并建立相应的召回监督机制,对召回活动的合法性、及时性和有效性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对于未按照规定履行召回义务的企业,有关政府部门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限期改正。对于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相应的。
(二)暂停生产或销售。对于严重违反规定的,可以暂停其生产或销售资格。
(三)撤销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对于情节严重、后果严重的,可以撤销其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
(四)追究法律责任。对于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汽车生产企业、进口汽车经销企业和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并完善内部召回管理制度,加强对召回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召回工作的及时、有效执行。
第十五条:消费者有权要求汽车生产企业、进口汽车经销企业和销售企业提供召回车辆的维修、更换或退换服务,享受相应的权益。
第十六条:有关政府部门、行业协会、消费者组织等应当加强对汽车召回活动的监督和评估,关注消费者的意见和建议,推动汽车召回工作的改进和完善。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之前发布的有关汽车召回管理的规定不适用于本规定规定的范围。
第十八条:有关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汽车召回工作的宣传和培训,提高企业和消费者的汽车召回意识,增强召回工作的主动性和有效性。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有关政府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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