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挺罕、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9.14
【案件字号】(2020)浙06民终210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陈键王瑜张百元
【审理法官】陈键王瑜张百元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赵挺罕;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郭春霞
【当事人】赵挺罕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郭春霞
【当事人-个人】赵挺罕郭春霞
【当事人-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项薇浙江信顺律师事务所;石铁锋浙江月白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项薇浙江信顺律师事务所石铁锋浙江月白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项薇石铁锋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赵挺罕;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
【被告】郭春霞
【本院观点】上述证据未加盖公章,对其真实性不予确认;相关配件价格业经泛华公估公司评估,配件价格应以评估价格为准。
【权责关键词】无效代理过错回避鉴定意见新证据重新鉴定质证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一致。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873元,由上诉人赵挺罕负担2942元,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负担293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15 18:50:29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2018年8月3日,被告郭春霞驾驶浙DY××××号小
型轿车,从诸暨市市南路驶往暨阳街道马村方向,途经××街道××村地方,与孟伟初驾驶的原告赵挺罕所有的浙DY××××号车辆相撞,浙DY××××号车辆再与路边花坛树木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该起事故经诸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郭春霞负事故主要责任,孟伟初负事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双方协商未果,遂成诉。审理中,经原告赵挺罕申请,该院委托诸暨鑫盛二手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浙DY××××号车辆的损失进行评估,该司评估后出具评估报告书一份。经该院调查,因鉴定过程存在明显瑕疵,对本次鉴定结论不予采用。后经原、被申请,该院委托泛华公估公司对浙DY××××号车辆损失进行重新评估,并委托丽水汽车学会对浙DY××××号车辆的轮胎、钢圈、方向机、仪表总成、左前横拉杆内球头、左前横拉杆外球头、左前下摆臂、左前羊角轴承与事故是否相关及车头线束是否可以进行维修进行鉴定。经鉴定,泛华公估公司出具鉴定意见如下:浙DY××××号车辆损失为1前保15500元……77仪表台950某某元……84副气囊线束19800元,合计610750元;85钢圈18500元,轮胎3500元,方向机35000元,仪表总成14500元,小计71500元;材料费合计682250元,管理费68225元;人工工时小计75000元(油漆8000元*6,48000元,拆装、钣金12000元,大梁维修10000元,线束维修5000元);残值扣除2475元;损失合计823000元。2020年5月22日,泛华公估公司向该院出具答复说明一份,载明:仪表台壳的价
格,经核实由于我司定损人员疏忽,录入错误,导致报告内定损价格与市场上实际价格不符,根据我司两次询价其价格都在RMB15000.00左右;油漆人工价格,我司向定损人员确定,报告内油漆的定损价格为4S店价格,而当时我司查勘时,标的车辆停放在诸暨市通达汽车修理有限公司属于一类汽车修理厂,不属于4S店,经我司重新询价,该型车辆市场上非4S店维修厂油漆的价格在2000元/平方米左右;关于线束,我司按照维修费定损,现根据当时查勘照片确认该线束为大灯线束,我司根据市场询价,该车辆大灯线束的价格在RMB10000.00左右。本次鉴定费用33000元,由原告赵挺罕垫付。丽水汽车学会出具鉴定意见:轮胎、钢圈、方向机、仪表总成、左前横拉杆内球头、左前横拉杆外球头、左前下摆臂、左前羊角轴承的更换与2018年8月3日的交通事故本身无关,不可排除由事故施救所致;左前车头线束损坏与交通事故有关,应予更换。本次鉴定费用20000元,由被告平安保险垫付。另查明,浙DY××××号车辆在被告平安保险投保有交强险和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10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诸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本案事故作出的责任认定,符合事故发生时的实际情况及相关道路交通法律、法规,该院予以确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相应的交通事故责任强
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超过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部分,属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比例分担责任。结合本次事故责任,对超出交强险部分由被告负担70%的赔偿责任。本案中,因事故车辆均投保了商业三者险,对超出交强险部分可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进行赔偿,不属于保险公司赔偿部分则由侵权人按照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尚存的争议焦点为:1.仪表台价格?2.油漆费用计算标准;3.轮胎、钢圈、方向机、仪表总成、左前横拉杆内球头、左前横拉杆外球头、左前下摆臂、左前羊角轴承更换是否应计入本案车辆损失?4.车头线束是否应当更换及价格?上述问题的确定实际是泛华公估公司的公估报告书与丽水汽车学会鉴定意见书如何采用问题。根据泛华公估公司鉴定人员当庭陈述,其报告仅是对案涉车辆现实存在的损害需要修理或者更换以及各自价格进行评估,其无资质对受损结果与事故因果关系进行判断。而丽水汽车学会的鉴定意见书是对零部件损坏与交通事故因果关系的详细分析与判断。故该院认为,案涉车辆最终定损价格应结合泛华公估公司的公估报告书报价与丽水汽车学会的鉴定结论综合确定,对于与本次事故无关的配件(轮胎、钢圈、方向机、仪表总成、左前横拉杆内球头、左前横拉杆外球头、左前下摆臂、左前羊角轴承)及相应的管理费予以扣除。对于仪表台价格,泛华公估公司在庭后向该院出具了书面答复,说
明经核实由于其定损人员疏忽,录入错误,导致定损价格和市场价格不符,根据两次询价,仪表台壳市场价格应在15000元左右,该院采用更正后的价格。油漆人工价格,其亦书面说明公估报告书上的为4S价格,而本案车辆修理厂非4S店,其经重新询价,价格应在2000元每平方。该院认为,原告将车辆送至一般修理厂修理,这是其自身对修理品质的调整,其实际损失仍然存在,故该院支持8000元每平方米。对于车头线束,丽水汽车学会的鉴定意见书已明确应予更换,泛华公估公司亦在庭后向该院补充了更换价格为10000元,该院对该价格予以支持。综上,对原告合理的经济损失该院予以支持。原告赵挺罕的合理损失该院确定为:车辆损失为661350元【823000-(71500×110%)-(95000-15000)×110%-5000+10000】;施救费800元;合计662150元,由被告平安保险在交强险范围内各负担2000元,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负担462105元。两次评估费用合计53000元,由原告和被告平安保险各半负担。鉴于平安保险已垫付20000元,其尚应支付原告65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应赔偿原告赵挺罕车辆损失、施救费、评估费合计人民币470605元,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赵挺罕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
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2080元,由原告赵挺罕负担5215元,被告郭春霞负担6865元。 二审中,上诉人赵挺罕向本院提交:修理厂提供的杭州万川汽配出库单两份,其中仪表台970某某元,车头线束33800元,是比较争议大的配件的进货价格和进货渠道。法庭询问时,丽水汽车学会陈述根据查看,确实已经更换过。上诉人平安保险质证称,证据三性均有异议,没有盖章,缺乏效力,没有说明来源和出具证明单位的营业执照、经办人,不具有任何证明效力;丽水的鉴定结论很明确,线束根本没有更换。被上诉人郭春霞质证称,对这些一概不知。本院审查认为,上述证据未加盖公章,对其真实性不予确认;相关配件价格业经泛华公估公司评估,配件价格应以评估价格为准。 其余各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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