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4.22
【案件字号】(2022)豫02民终56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翠莲赵根喜单国生
【审理法官】深圳二手汽车李翠莲赵根喜单国生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胡秀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
【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胡秀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
【当事人-个人】胡秀华
【当事人-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陈小顺河南经东律师事务所;吕广洪河南誉齐临律师事务所;陈曦河南誉齐临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陈小顺河南经东律师事务所吕广洪河南誉齐临律师事务所陈曦河南誉齐临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陈小顺吕广洪陈曦
【代理律所】河南经东律师事务所河南誉齐临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被告】胡秀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
【本院观点】关于人民财险深圳分公司应否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义务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权责关键词】无效显失公平撤销代理合同免责事由新证据诉讼请求反诉维持原判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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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人民财险深圳分公司应否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义务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的,人民法院应认定保险人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明确说明义务。本案中,人民财险深圳分公司主张周阳光实习期内驾驶牵引挂车的机动车,且系集装箱拖头特种车辆,属于商业三者险免除赔偿责任的情形。但人民财险深圳分公司一审中提交的投保单上仅加盖了投保人苏州桔子汽车有限公司的印章,不足以证明人民财险深圳分公司已将保险条款交付给投保人且就保险条款中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故,该免责条款依法不发生效力。人民财险深圳分公司上诉关于其
不应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胡秀华的车损,胡秀华一审中已提供了车辆维修结算单及维修发票,足以证明其车辆受损造成的实际损失。人民财险深圳分公司在一审中亦未对车损申请司法鉴定。故一审法院认定的胡秀华车损价值并无不当。交通费是对住院期间产生的交通费用予以支持,而替代性交通工具是因胡秀华车辆受损无法使用,需要租用其他替代性交通工具产生的费用,两者并不重复和冲突。故,一审法院同时支持住院期间的交通费及替代性交通工具费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64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18 00:21:11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1年4月15日01时30分许,周阳光驾驶鲁H9××某某号重型半牵挂牵引车鲁P××某某号重型自卸半挂车,沿骆通326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通许
县练城乡常庄村北路段左转弯驶出道路时,与相对方向行驶的胡长建驾驶的豫豫BC××某某小型轿车相撞,胡长建及其车上乘员胡秀华受伤,两车损坏。该事故经通许县交警队事故科认定,周阳光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胡秀华及胡长建无责任。周阳光驾驶的鲁鲁H9××某某重型半牵挂牵引车在人民财险济宁分公司处投保有交强险,在人民财险深圳分公司处投保商业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周阳光驾驶证副页为增驾A2,人民财险深圳分公司不符合保险责任免除要件。胡秀华受伤后前往通许第一医院住院60天,经诊断为桡骨远端骨折、膝关节内侧副韧带损伤、膝半月板撕裂等,住院结算票据额共计为19667.9元(18514.4元+650元+180元+333.5元)。事故发生后,胡秀华因该事故支出施救费400元,维修受损车辆支出25770元,因其车辆受损租用必要性替代性交通工具支出4500元(酌定150元/天X30天)。人民财险济宁分公司按照“人伤理赔服务云链云联调解书”在保险限额内已向胡秀华赔偿了36000元。胡秀华的伤情于2021年11月2日经河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属十级伤残,为此支付鉴定费700元。另查明,胡秀华育有未成年长女蔡某1(2004年11月24日生)、未成年长子蔡某(2008年2月18日生)。人民财险济宁分公司的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8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000元,财产损失限额为2000元;人民财险深圳分公司综合商业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1000000元。2020年河南省农林牧渔业收入标准为5028
2元/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4750.34元/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0644.91元/年,居民服务业平均工资为49073元/年,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酌定分别按照每日50元、20元、20元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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