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关于批准筹建广汽汇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9.06.18
【文 号】银监函[2009]133号
【施行日期】2009.06.1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
正文
中国银监会关于批准筹建广汽汇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的函汽车金融
  (银监函[2009]133号)
  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SOFINCO S.A.(东方汇理个人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筹建广汽汇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的请示》(广汽汇理〔2009〕002号)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08年第1号)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07年第13号)的有关规定,批准筹建广汽汇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你公司须自批复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筹建期间应落实拟设汽车金融公司的资本金、人员、营业场所等事项,并完成公司章程、拟办业务的规章制度及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制订工作。在筹建完成后,按照《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向银监会提交开业申请材料。
  此复。
  二○○九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