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通过对中国汽车金融现状的研究,以及国内汽车金融参与者的比较,对汽车金融资产证券化的实施现状、发展条件与障碍等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进行归纳整理及分析,并初步提出首先在汽车金融公司进行资产证券化试点的设想,以期为下一步深入和细化的研究分析打下框架性基础。对于交易结构,税收细则,发行定价以及政策法规等不作深入研究。
关键词:汽车金融 证券化 Auto ABS
1 汽车金融概述
汽车金融起源于1907年美国采取的分期付款汽车消费方式。1995年上汽集团与国内金融机构联合推出购车分期付款业务,是国内车贷业务的开端。当前国内汽车金融市场参与者可以细分为五类,分别是商业银行、汽车金融公司、厂家财务公司、担保公司和保险公司。此处仅对商业银行和汽车金融公司作出对比研究。银行汽车金融规模远大于汽车金融公司。
银行方面:商业银行一度几乎垄断了国内所有的汽车贷款和金融服务业务,在我国汽车金融服务领域仍处于主导地位。
汽车金融公司方面:截至2009年12月底,中国汽车金融公司总数达到10家(其中3家为中外合资,6家为外商独资,1家为本土品牌),资产总额达到378亿元。
就市场份额而言,数据显示,2009年底,我国各金融机构共发放汽车消费贷款余额1583亿元,10家汽车金融公司2009年信贷余额为318亿元,比例相对较低。
2 我国汽车金融资产证券化的现状
目前我国仅有一例汽车金融资产证券化案例。
2008年1月18日,由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发起,华宝信托作为受托机构,国内首单Auto ABS“通元2008年第一期个人汽车抵押贷款证券化信托资产支持证券”正式发行。上汽通用此次作为推行汽车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先锋,内部原因非常重要。上海银监局资料显示,截止到2007年10月底,上汽通用的注册资本为15亿元,公司各项贷款余额超过百亿元,并通过124个城市的426家经销商开展业务。公司自成立之日起就建立了法人治理架构,
风险管理体系和各项内部控制制度。成立三年多的运营实践显示公司目前经营规模和状况较为理想,经营状况良好,并且在发展主营业务时,能够较为有效地控制贷款信用风险。08通元的入池资产全部为正常类贷款,上汽通用抵押贷款的60-90天逾期率历史平均水平为0.58%左右,低于国外同业水平;个贷不良率为0.12%,也远低于国内商业银行,资产池的整体违约率较低。其基础资产和交易结构可以作为其他Auto ABS产品的参考。
3 我国发展汽车金融资产证券化的可行性和实施障碍分析
3.1我国汽车金融证券化已经具备较强的可行性
随着国内汽车金融企业的业务不断扩大,市场的不断成熟,以及资本市场的发展,资产证券化在汽车金融行业的应用已经基本具备了可行性。 汽车金融
(1)我国汽车消费市场为汽车金融发展提供了巨大的发展空间
在汽车工业发达的国家,汽车销售则主要是通过汽车信贷实现。美国2009年贷款比例达到92%。其他国家如英国贷款比例80%,德国75%,即使如南非、印度这样的发展中国家,汽车贷款的比例也超过50%。
(2)汽车金融参与者的融资需求
国内汽车集团财务公司多为自有资金,对外部融资的需求并不迫切。
商业银行汽车贷款业务以庞大的居民储蓄余额为后盾,也缺乏外部融资的动力。但是Auto ABS作为表外业务能够方便的以低成本筹资,作为销售收入也不需缴纳准备金,可以大大降低银行的融资成本,提高资产流动,转移信贷风险,有效解决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约束。
3.2我国汽车金融资产证券化快速发展的障碍
虽然国内汽车金融企业有比较强烈的融资需求,资产证券化的特点也符合其融资的需要,但我国汽车金融的资产证券化道路还存在着许多障碍。
(1)汽车金融行业的严格管制
国内银行和汽车金融公司想要发行资产证券,必须要通过银监会和证监会的双重批准。而银监会对于汽车金融公司申请发行金融债券设置了较为严格的条件。以目前国家对于汽车
金融公司的管制态度,外资或者合资汽车金融公司得到批准,进行资产证券化融资的可能性比较低;而国内汽车集团的财务公司的业务发展和资产品质还难以达到证券化的资质。对汽车金融行业的过严管制成为汽车金融资产证券化的首要障碍。
(2)汽车贷款资产特有的风险
汽车制造商在未来由于汽车质量问题导致车辆召回或其他问题的出现,则可能直接对汽车抵押贷款的按期偿付产生不利影响,从而影响资产池质量。
除了汽车质量问题导致的延迟偿付和终止偿付外,汽车贷款的提前结清也是一个影响重大的风险。在直接的按揭贷款业务中,提前结清只会影响利息收入。但ABS产品中,提前结清比例和数量则直接影响资产池的现金流和受托机构的再投资收益能力。
(3)国内汽车金融资产证券化的实施能力有待提高
国内第一只汽车贷款证券化产品——“通元2008年第一期个人汽车抵押贷款证券化信托”虽然具有尝试意义,但在其操作过程中仍存在较多缺陷。
信托公司和第三方中介机构缺乏发行经验和对行业信息的了解,在发行前对项目的参与度较低,无法进行深入的审查和调研;在项目存续期间对发起人的监督力度较弱,缺乏约束机制;在金融债权进行整体信托转让后,发起人对于应收账款的催收积极性降低,催收和诉讼需要由受托人自行主张,无疑增加了受托人的运营风险和成本。
投资者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发行人的发行说明书和定期公布的信息披露,但目前对发行说明书和受托机构报告编制中的信息披露内容不能完全揭示资产池质量和风险,不能完整反映资产池各参数指标项的分布和组成,需要从监管角度和政策法规层面进行规范。
在税收处理方面,国外资产证券化产品仅对投资人征收所得税,而在资产转让环节对发行人和SPV免征所得税。征收环节的确认,征收所得税的属性以及如何避免重复计税,都是关系证券化操作能否顺利进行的关键。
4 结束语
资产证券化受制于严格的发行条件,要求被证券化的资产必须具备良好的未来预期收益和现金流量,所以国内实施汽车金融证券化应首先从汽车金融公司起步,选择信贷规模较大
、市场覆盖全面的汽车金融公司作为突破口,小规模试点开展证券化业务,同时借鉴外资汽车金融公司在海外的成功经验和成熟的运营模式,探索建立市场秩序,促进交易机制的完善。
参考文献:
[1]刘希珍,边心博.汽车金融的资产证券化研究[J].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3).
[2]通元2008年第一期个人汽车抵押贷款证券化信托2008年度受托机构报告.
[3]通元2008年第一期个人汽车抵押贷款证券化信托2009年度受托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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