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酒、醉酒驾驶酒精检测标准
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每100ml的为醉酒驾驶,需担当刑事责任。
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小于80mg每100ml且大于或者等于20mg每100ml,为饮酒驾驶
附: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标准(由国家公安部提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标准》于2004年5月31日正式实施。)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车辆驾驶人员饮酒及醉酒驾车时血液\呼气中的酒精含量阈值和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驾车中的车辆驾驶人员。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全部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激励依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探讨是否可运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A/T105血、尿中乙醇、甲醇、正丙醇、乙醛、丙酮、异丙酮、正丁醇、异戍醇的定性分析及乙醇、甲醇、正丙醇的定量分析方法
GA307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车辆驾驶人员vehicledrivers
机动车驾驶人员和非机动车驾驶人员。
3.2
酒精含量alcoholconcentration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或呼气中的酒精浓度。
3.3
饮酒驾车drinkingdrive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3.4
醉酒驾车drunkdrive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4酒精含量值
4.1
血液酒精含量临界值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临界值见表1。
表1车辆驾驶人员血液酒精含量临界值
行为类别对象临界值(mg/100ml)
饮酒驾车车辆驾驶人员20
醉酒驾车车辆驾驶人员80
4.2
血液与呼气酒精含量换算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的
车辆驾驶人员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可按标准GA307换算成血液酒精含量值。
5检验方法
5.1
呼气酒精含量检验
5.1.1
对饮酒后驾车的嫌疑人员可检验其呼气酒精含量。呼气酒精含量采纳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进行检验。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应记录并签字。
5.1.2
呼气酒精含量探测器的技术指标和性能应符合GA307标准规定,并具备被动探测呼出气体酒精的功能。
5.1.3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的详细步骤,依据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的操作要求进行。
5.2血液酒精含量检验
5.2.1对须要检验血液中酒精含量的,应刚好抽取血样。抽取血样应由专业人员按要求进行,不应采纳酒精或者挥发性有机药品对皮肤进行消毒;抽出血样中应添加抗凝剂,防止血液凝固;装血样的容器应干净、干燥,装入血样后不留空间并密封,低温保存,刚好送检。
5.2.2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方法依据GA/T105标准规定。
6其它
6.1嫌疑饮酒后驾车的人员拒绝协作呼气酒精含量检验和血液酒精含量检验的,以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被动探测到的呼气酒精定性结果,作为醉酒驾车的依据。
6.2对未达到本标准4.1条规定饮酒驾车血液酒精含量值的车辆驾驶人员;或者不具备呼气、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条件的,应进行人体平衡的步行回转试验或者单腿直立试验,评价驾驶实力。步行回转试验、单腿直立试验的详细方法、要求和评价标准,见附录A。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人体平衡试验
A.1平衡试验的要求
步行回转试验和单腿直立试验应在牢固、干燥、不滑、照明良好的环境下进行。对年龄超过60岁、身体有缺陷影响自身平衡的人不进行此项试验。被试人员鞋后跟不应高于5cm。在试验时,试验人员与被试人员应保持1m以上距离。
A.2步行回转试验
A.2.1步行回转试验即被试人员沿着一条直线行走九步,边走边大声数步数(1,2,3,…9),然后转身按原样返回。试验时,分讲解和行走两个阶段进行。讲解阶段,被试人员依据脚跟对脚尖的方式站立在直线的一端,两手在身体两侧自然下垂,听试验人员的试验过程讲解。行走阶段,被试人员在得到试验人员行走指令后,起先行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