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及行政处罚
一、法律依据
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
【对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的处罚】《道交法》第八十九条,“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对驾驶人的处罚】《道交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二、饮酒后驾车
行为 | 记分 | 行政处罚 | |
(非营运)机动车 | 营运机动车 | ||
饮酒 | 12分 | 【“初犯”】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 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 | 处十五日拘留; 并处五千元;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
【“累犯”】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十日以下拘留;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 |||
醉酒 | 12分 | 约束至酒醒;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约束至酒醒;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饮酒后或者醉酒 | 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 ||
三、超速、低速
(1)超速记分
机动车种类 | 超速幅度 | 记分 | 行政处罚 | |
以外的道路上 | 高速、快速路 | |||
家用汽车等普通车辆 | 50%以上(含) | 6分 | 12分 | 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江苏(超过50%未达70%,1000元;超过70%,2000元) |
20%以上未达到50% | 3分 | 6分 | 依照《道交法》第九十条处罚。江苏(超速不到10%不处罚;10%以上未达20%,50元;20以上 50%,200元。 | |
未达20% | 不记分 | 不记分 | ||
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 | 50%以上(含) | 9分 | 12分 | 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
20%以上未达到50% | 6分 | 依照《道交法》第九十条处罚。 | ||
未达到20% | 1分 | 6分 | ||
未达到10% | 不记分 | |||
(2)低速记分
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低于规定最低时速的,一次记3分。
四、超载
机动车种类 | 载人/载物超载幅度 | 记分 | 行政处罚 | |
7座以下载客汽车(普通车辆) | 100%以上(含) | 12分 |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 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 超过额定乘员20%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 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其他车辆) 依照《道交法》第九十条处罚 江苏:其他客车违反规定载货的或者其他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对机动车驾驶人处以100元。 | |
50%以上未达到100% | 6分 | |||
20%以上未达到50%(如五座车超载1人-2人) | 3分 | |||
未达到20% | 不记分 | |||
7座以上载客汽车(普通车辆) | 100%以上(含) | 12分 | ||
50%以上未达到100% | 9分 | |||
20%以上未达到50% | 6分 | |||
未达到20% | 不记分 | |||
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 | 20%以上(含) | 12分 | ||
未达到20% | 6分 | |||
载货车辆 | 超重50%以上 | 6分 | 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 | 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
超重30%以上未达到50%,或载客 | 3分 | |||
未达到30% | 1分 | 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 | ||
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 | 1分 | - | ||
五、不当驾驶
序号 | 违法行为 | 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的记分 | 行政处罚 | |
以外的道路上 | 高速、快速路 | |||
1 | 违反交通信号、道路标志等 | |||
不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 | 6分 | - | 依照《道交法》第九十条处罚。 | |
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 | 1分 | - | ||
逆行 | 3分 | 12分 | ||
不按规定倒车、掉头 | 1分 | 12分 | ||
不按规定会车 | 1分 | - | ||
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 不按规定车道行驶 | - | 3分 | ||
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 违法停车 | - | 9分 | ||
违法占用应急车道行驶 | - | 6分 | ||
2 | 未礼让行车 | |||
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 | 3分 | - | 依照《道交法》第九十条处罚。 | |
不按规定避让校车 | 3分 | - | ||
不按规定使用灯光 | 1分 | |||
不按规定超车、让行; 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 | 3分 | |||
3 | 危险驾驶行为 | |||
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 3分 | 依照《道交法》第九十条处罚 | ||
机动车驾驶人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 | 1分 | |||
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 9分 | |||
连续驾驶载货汽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 3分 | |||
4 | 事故后不当处理行为 | |||
造成致人轻伤以上或者死亡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 12分 | 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 | ||
造成致人轻微伤或者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 6分 | |||
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 | - | 追究刑事责任;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逃逸的终生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 ||
在道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或者设置警告标志的 | 3分 | 依据《道交法》第九十条处罚。 | ||
六、车辆、证件未按规使用
序号 | 违法行为 | 记分 | 行政处罚 |
1 | 【代扣驾照分】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接受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和记分牟取经济利益的 | 12分 | 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五万元);撤销原行政处罚决定。 |
2 | 【请他人代扣驾照分】请他人代为接受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和记分并支付经济利益的 | - | 所支付经济利益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五万元);依法对原交通违法行为作出处罚。 |
3 | 【未年检】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 | 3分 | 依照《道交法》第九十条处罚。 江苏:机动车逾期未接受定期安全技术检验的,汽车每漏检一次,对驾驶人或者车辆所有人处以500元,其他机动车每漏检一次,对驾驶人或者车辆所有人处以200元。 |
4 | 【未年检】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普通机动车。 | 1分 | |
5 | 【假牌】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 | 12分 | 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6 | 【套牌】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 | 12分 | 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
7 | 驾驶证被暂扣或者扣留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 6分 | 依照《道交法》第九十条处罚。 |
8 | 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 9分 | 依照《道交法》第九十条处罚。 |
9 | 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 | 9分 | 应当扣留机动车;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 |
10 | 驾驶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 | 3分 | 依照《道交法》第九十条处罚。 |
七、不记分但行政处罚的行为
序号 | 违法行为 | 记分 | 行政处罚 |
1 | 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 - | 应当扣留机动车,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 |
2 | 未随车携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 | - | 应当扣留机动车,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 |
3 | 副驾驶等其他乘车人未系安全带 | - | 对乘车人处罚,依照《道交法》第八十九条处罚。 |
4 | 在禁令标志范围以外停车 | - | 违法停放、临时停车,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驾驶人不在现场,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 |
5 | 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 - | 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 |
6 | 无证驾驶; 或将机动车交由无证人员驾驶的 | - | 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 |
7 | 驾驶拼装的机动车 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 | 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 |
8 | 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对该机动车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 |
城市快速路,是指在城市内的,设有中央分隔带,全部采用立体交叉与控制出入,供车辆以较快速度行驶的城市道路。城市快速路交通安全管理参照高速公路的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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