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2022年2月,公安部发布了新制定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公安部第163号令)将于2022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2022版《办法》在保持对酒后驾驶、交通肇事致人伤亡后逃逸、使用伪造变造牌证等严重妨碍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高压态势的前提下,根据对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影响的程度,对交通违法记分做了调整,相比“2016版”交通违法与记分,2022版记分的交通违法共50项,其中7项记12分,7项记9分,11项记6分,15项记3分,10项记1分。记分类型增加了扣9分、删除了扣2分的违法行为。
序号 | 2022版 | 2016版 |
记分下调20类 | ||
1 | 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一次记12分。 | |
2 | 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停车的,一次记9分。 | 驾驶营运客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的,一次记12分;驾驶营运客车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的,一次记6分 |
3 | 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一次记9分。 |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一次记12分。 |
4 | 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一次记9分。 | 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一次记12分。 |
5 | 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一次记9分。 | 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 一次记12分。 |
6 | 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末停车6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一次记9分。 | 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一次记12分。 |
7 | 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一次记6分。 | 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 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一次记12分。 |
8 | 造成致人轻微伤或者财产损失的交 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一次记6分。 |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一次记12分。 |
9 | 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7座以上载客汽车以外的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一次记3分。 | 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 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 核定人数20%以上的,一次记6分。 |
10 | 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一次记3分。 | 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 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一次记6分。 |
11 | 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避让校车的,一次记3分。 | 驾驶机动车不按照规定避让校车的,一次记6分。 |
12 | 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 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一次记3分。 | 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一次记6分。 |
13 | 驾驶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机 动车上道路行驶的,一次记3分。 |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一次记12分。 |
14 | 连续驾驶载货汽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一次记3分。 | 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一次记6分。 |
15 | 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的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 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二十的,一次记1分。 | 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一次记3分。 |
16 | 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一次记1分。 | 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的,一次记3分;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一次记3分。 |
17 | 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 质量未达到百分之三十的,一次记1分。 | 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 30%的,一次记3分。 |
18 | 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一次记1分。 |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一次记3分。 |
19 | 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机动车驾驶人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一次记1分。 | 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一次记2分。 |
20 | 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一次记1分。 | 驾驶二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 一次记2分。 |
记分上调4类 | ||
1 | 驾驶7座以上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五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百的,一次记9分。 | 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 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一次记6分。 |
2 | 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停车的,一次记9分。 | 驾驶营运客车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的,一次记6分。 |
3 | 03.驾驶机动车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一次记3分。 | 驾驶机动车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一次记2分。 |
4 | 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的,一次记3分。 | 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的,一次记2分。 |
新增4类 | ||
1 | 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接受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和记分牟取经济利益的,一次记12分。 | |
2 | 驾驶机动车运输危险化学品,未经批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的,一次记6分。 | |
3 | 机动车驾驶证被扣留期间驾驶机动车的,一次记6分。 | |
4 | 04.驾驶擅自改变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载货汽车上道路行驶的,一次记1分。 | |
删除记分11类 | ||
1 | 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行驶的,一次记6分。 | |
2 | 以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一次记6分。 | |
3 | 03.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一次记3分。 | |
4 | 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牵引挂车的,一次记3分。 | |
5 | 驾驶机动车行经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行车或者停车的,一次记2分。 | |
6 | 不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或者不按照规定对校车进行安全维护的,一次记2分。 | |
7 | 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或者不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的,一次记2分。 | |
8 | 校车上下学生,不按照规定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的,一次记2分。 | |
9 | 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的,一次记2分。 | |
10 | 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或者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的,一次记2分。 | |
11 | 11.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未随车携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的,一次记1分 。 | |
修订后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记分分值
第三章 记分执行
第四章 满分处理
第五章 记分减免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正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记分制度的管理、教育、引导功能,提升机动车驾驶人交通安全意识,减少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以下简称交通违法行为),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的交通违法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
第三条 记分周期为十二个月,满分为12分。记分周期自机动车驾驶人初次领取机动车驾驶证之日起连续计算,或者自初次取得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之日起累积计算。
第四条 记分达到满分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满分学习、考试。
第五条 在记分达到满分前,符合条件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减免部分记分。
第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互联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业务窗口提供交通违法行为记录及记分查询。
第二章 记分分值
第七条 根据交通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一次记分的分值为12分、9分、6分、3分、1分。
第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一)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二)造成致人轻伤以上或者死亡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三)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
(四)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百以上的;
(五)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六)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
(七)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接受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和记分牟取经济利益的。
第九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9分:
(一)驾驶7座以上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五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百的;
(二)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三)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停车的;
(四)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五)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六)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
(七)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第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
(一)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到百分之二十,或者驾驶7座以上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五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百的;
(二)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到百分之二十,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
(三)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四)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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