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账实操-新能源汽车补贴的会计账务处理
一、案例背景
甲公司为汽车整车生产企业,主要从事轿车、SUV的生产和销售。近年来,随着国家对个人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的推出和不断补充,甲公司新能源汽车的销售量逐年快速增长。
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于2010531日发布的《关于开展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补贴试点的通知》(财建[2010]230号)等相关规定,甲公司每辆新能源汽车的补贴情况具体如下:
(1)补助对象:补助对象是消费者。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在销售新能源汽车产品时按照扣减补助后的价格与消费者进行结算,中央财政按程序将企业垫付的补助资金再拨付给
生产企业。
(2)补助产品:中央财政补助的产品是纳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录》(以下简称推荐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
(3)补助标准:补助标准主要依据节能减排效果,并综合考虑生产成本、规模效应、技术进步等因素进行补贴,并自2016年起实行逐步减少2017-2020年除燃料电池汽车外其他车型补助标准适当减少,其中2017-2018年补助标准在2016年基础上下降20%,2019-2020年补助标准在2016年基础上下降40%o
根据日前中央和地方执行的新能源汽车补贴标准,新能源汽车的财政补贴分为两部分,即中央财政补贴和地方财政补贴,其中中央财政补贴按车型参数执行,地方财政补贴根据车型参数和地方补贴标准各地有所不同。根据甲公司的销售区域情况,平均每辆新能源轿车的补贴金额约为8万元,其中中央财政补贴5万元,地方财政补贴3万元;平均每辆新能源客车的补贴金额约为70万元,其中中央财政补贴50万元,地方财政补贴20万元。
据上述标准计算,按每辆新能源轿车售价13万元(其中补贴8万元),新能源客车售价100万元(其中补贴70万元)计算,甲公司每年的新能源轿车的销售量为4,000辆,新能源客车的销售量为2,000辆,则销售收为8亿元[4,000辆X
13-8)万元+2,000X100-70)万元];新能源汽车补贝占金额为17.2亿元4,000χ8万元+2,000χ70万元\每辆新能源轿车的生产成本约为12万元,新能源客车的生产成本约为80
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万元,即销售成本为20.8亿元4,000辆X12万兀+2,000χ80万兀0
问题:根据上述情况,甲公司新能源汽车销售取得的中央和地方财政补贴,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修订)的规定确认为营业收入,还是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2017年修订)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二、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2017年修订)第二条规定:"本准则中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2017年修订)第五条规定:"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企业从政府取得的经济资源,如果与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等活动密切相关,且是企业商品或服务的对价或者是对价的组成部分,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等相关会计准则J
三、案例解析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X2017年修订),企业从政府取得的经济资源,如果与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等活动密切相关,且是企业商品或服务的对价或者是对价的组成部分,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等相关准则。
在本案例中,根据新能源汽车补贴的相关规定,补助对象是消费者,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在销售新能源汽车产品时按照扣减补助后的价格与消费者进行结算,中央财政按程序将企业垫付的补助资金再拨付给生产企业。对新能源汽车厂商而言,如果没有政府的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企业不会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进行销售,政府补贴实际上是新能源汽车销售对价的组成部分。
因此,新能源汽车厂商从政府取得的补贴,与其销售新能源车密切相关,目是新能源车对价的组成部分,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修订)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中央和地方财政补贴实质上是为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承担和支付了部分销售价款,其拨付的补贴金额应属于整车生产企业销售商品的资金流入,确认为收入可以更完整地反映整车生产企业新能源汽车的销售收入。因此,该款项在满足收入确认条件时应该将其确认为汽车企业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