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16.02.24
∙【字 号】筑府办函〔2016〕20号
∙【施行日期】2016.02.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新能源
正文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贵阳市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的实施意见
筑府办函〔2016〕20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各直属事业单位、市管企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13〕551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意见》(黔府办函〔2015〕15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本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推进节能减排,促进大气污染治理,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按财建〔2013〕551号文件精神,纳入国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的新能源汽车车型,包括纯电动汽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
第三条 支持本市单位、个人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并鼓励各类机构组织员工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新能源汽车纳入政府采购范围,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购买的新能源汽车占当年配备更新总量的比例不低于20%。
第四条 鼓励技术成熟、性能可靠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在本市推广应用。鼓励、引导和支持单位及个人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支持技术路线和商业模式创新。
第五条 推广应用的新能源汽车中,外地品牌数量不低于30%。
第七条 对于新能源汽车推广中的重大问题,将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协调解决。
第二章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条件
第八条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应当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工产业〔2009〕第44号),以及《新建纯电动乘用车企业管理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第27号令)等相关规定。
第九条 贵阳市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其新能源汽车产品、新能源汽车销售企业及其销售的新能源汽车产品都应到贵阳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联席会议办公室进行备案。相关生产企业和产品应当申请纳入《贵阳市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推荐生产企业和产品目录》。
第三章 补助资金来源和申领办法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
第十条 补助资金来源由市和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共同筹集,根据《贵阳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目标》,将补助资金列入市和各区(市、县)科技、工信、发改等部门的当年部门预算。
第十一条 本市新能源汽车财政补助对象是本市消费者,消费者按照销售价格扣减补助后支付购车款。
第十二条 市级补助资金按年度申报,当年补助将在次年3月份由贵阳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实施,补贴申报指南将另行通知。
第十三条 贵阳市补助标准按照贵州省补助标准的100%进行跟进补助,国家、省、市补助总额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的60%。除中央和省级补助外,贵阳市补助资金按属地原则(车辆注册地)由市和所在区(市、县)财政按各50%的比例承担。
第十四条 补助资金申报流程
(一)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本市新能源汽车销售企业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向注册地所在区(市、县)工业主管部门提交新能源汽车购车资金补助申请材料,各区(市、县)工业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等部门负责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备案。
(二)市级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直接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委提交新能源汽车购车资金补助申请,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组织有关部门负责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
第四章 充电设施
第十五条 本意见所称充电设施,是指充电桩及其接入上级电源的相关设施。充电设施应符合国家和行业及本市地方相关标准,充电设施建设企业应具备完善的安全保障及服务体系,并具有良好的信誉。
第十六条 按照统一安排、合理布局、统筹组织原则,编制《贵阳市新能源汽车配套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规划》,逐步完善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网络体系。由市规划局牵头负责规划的编制工作。
第十七条 充电设施的建设,由具备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经验和实力的相关企业按照“全能充,一卡通”的原则建设,建设充电设施资金由承建企业承担。
第十八条 专用充电设施主要是指专门为满足公交、出租、邮政、物流、环卫等特定领域新能源汽车使用需要而规划建设的充电设施,其建设数量、选址、运营管理等由车辆使用单位、车辆生产企业和具备相应条件的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三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
鼓励专用领域在满足专用车辆充电服务需求的基础上,向社会开放提供充电服务。鼓励支持老旧小区业主(业主委员会、建设单位或物业企业)或居民利用自有停车位建设充电桩,按照物价部门的指导价格向小区使用电动汽车的居民提供充电服务,电力部门应该为其提供相应的电力服务。
第十九条 对于完成充电设施建设任务的企业,按照不超过总投资额度10%的比例给予充电设施建设单位奖励。
第二十条 电网企业作为电力供应商应积极做好充电设施的供电服务保障工作,严格按照国办发〔2014〕35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充电电价。
第二十一条 电网企业应加强输配电网建设和改造,建立充电设施报装及供电绿通道。
第五章 配套政策支持
第二十二条 在本市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实施免摇号政策,直接核发专段号牌,尾号不限行。由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负责牵头制定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2016年起规划批准的城市新建小区、公共停车场、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应按照配建停车位100%的比例,规划和建设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或预留充电设施接口。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