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机关 | |
公布日期 | 2017.03.20 |
施行日期 | 2017.03.20 |
文号 | 华政办发〔2017〕33号 |
主题类别 | 新能源 |
效力等级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 | 现行有效 |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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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华亭县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的通知
华政办发〔2017〕3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东华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省市驻华亭各单位:
《华亭县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华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 2017年3月20日
华亭县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市关于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相关文件要求,加快推进我县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促进华亭生态县建设,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此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发展新能源汽车的部署,以纯电驱动为新能源汽车发展的主要取向,以公共服务领域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为切入点,鼓励个人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创新新能源汽车商业运营模式,科学规划和加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构建规范的充电服务体系和运行保障体系,加快我县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有效缓解资源环境压力,促进华亭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创建。
(二)基本原则
1.科学规划,适度超前。在“多规合一”的总体框架下,按照“车桩相随、适度超前”的原则,科学做好充电基础设施的整体规划,确定建设规模和空间布局。
2.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在政府引导和政策激励下,充分发挥市场主导作用,引导社会资本在新能源汽车应用、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等方面创新商业合作与服务模式。
3.多方参与,加快建设。坚持“统一标准、通用开放”的原则,鼓励运营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等各方力量参与充电设施建设提供充电服务。
4.重点突破,全面推广。在公交汽车、公务用车、旅游租赁等领域率先实施一批示范项目,
带动全县新能源汽车全面推广应用。
(三)目标要求
到2020年底,全县累计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1000辆以上,建设充电桩100个以上。新能源汽车在党政机关、公共服务等领域得到广泛应用,基本建成布局合理、智能高效的充电设施服务网络和维修保障网络,满足新能源汽车运行需要。
二、加快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一)制定充电基础设施发展规划。在“多规合一”的总体框架下,科学编制全县充电基础设施发展规划。以住宅小区停车场、公共停车场、公交停车场站、宾馆酒店停车场等区域配建的专用充电设施为主体,以单独占地的城市快充站、换电站和高速公路服务区配建的快充站为补充,构建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体系。(县规划办、县工信局牵头,各乡(镇)、工业园区、县住建局、县科技局、县发改局、县交通局、县执法局、县供电公司配合)
(二)明确充电基础设施配建要求。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建筑物配建停车位充电设施建设标准和要求。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大型
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位置的车位比例不低于20%,停车位充电设施应与各类建筑物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加快改造已建和在建的各类停车场充电设施,符合改建要求的,应在2018年底前完成改造。(县住建局牵头,县发改局、县国土局、县执法局、县公安局、县交通局、县供电公司配合)
(三)加强充电基础设施用地保障。落实国家支持充电设施建设的用地政策,加大对充电设施建设用地的支持力度。将充电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明确充电设施建设用地要求,并将其纳入县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新建充电设施项目用地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应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中优先予以保障。鼓励和支持利用停车场(位)等现有建设用地进行充电设施建设。(县国土局牵头,各乡(镇)、工业园区、县发改局、县交通局、县住建局配合)
(四)简化充电设施规划建设审批。个人、单位在既有停车泊位安装充电设施的,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建设城市公共停车场,无需为同步建设充电桩等充电基础设施单独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新建单独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应符合城市规划,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和施工许可证。相关管理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要积极配合充电设施建设,不得以各种名目收取不合理费用。(县规划办、县发改局牵头,县物价局配合)
(五)做好充电基础设施配套电网接入服务。将充电基础设施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项目纳入配电网专项规划,电网企业要加强充电基础设施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确保电力供应满足充换电设施运营需求。电网企业负责建设、运行和维护充电基础设施产权分界点至电网的配套接网工程,不得收取接网费用,相应资产全额纳入有效资产,相应成本纳入电网输配电成本统一核算。(县供电公司牵头,各乡(镇)、工业园区、县发改局、县住建局、县规划办、县执法局配合)
三、加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力度
(一)推动公共服务领域新能源汽车应用。加大在城市公交、环卫、物流、邮政、景区等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推广力度。2017-2020年新增和更换的公交车中新能源公交车的比例分别达到50%、70%、80%、90%;环卫车、邮政车、城市物流车、景区旅游用车每年新增和更换车辆中新能源汽车的比例应不低于30%。(县交通局牵头,各乡(镇)、工业园区、县执法局、县商务局、县旅游局、县住建局、县财政局、县邮政公司配合)
(二)推进公共机构使用新能源汽车。公共机构(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更新车辆时,当年购买配备新能源汽车数量不低于年度更新车辆总数的30%,并逐年提高比例。全县各级公务车辆定编管理部门要严格审核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审批。鼓励党政机关、国有企业和公共机构单位干部职工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县机关事务局牵头,各乡(镇)、工业园区、县财政局、县工信局、县科技局、县公安局、县供电公司配合)
(三)组织开展个人消费领域新能源推广应用。全面促进新能源汽车个人消费市场发展,鼓励私人购买或租赁使用新能源汽车,鼓励社会各方设立新能源汽车运营企业并开展新能源汽车融资租赁服务,鼓励以企业为主体积极探索开展新能源汽车分时租赁、以租代购、定向购买、网络租售等新型商业模式。不断优化政策及使用环境,通过总结推广经验,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居民对新能源汽车的认知度,营造有利于新能源汽车推广的应用环境,逐步扩大推广应用范围和规模。(县商务局牵头,县供电公司配合)。
(四)实施一批“绿出行”重点示范项目。在党政机关办公区、旅游景区、工业园区探索“全程自助、随借随还”的新能源汽车分时租赁服务模式,策划实施一批“绿通勤”、“绿
旅游”示范项目。鼓励邮政、中通快递、韵达快递等快递公司使用新能源汽车进行物流配送,推广绿物流配送方式。(县交通局、县机关事务局牵头,各乡(镇)、工业园区、县工信局、县科技局、县旅游局、县住建局、县商务局、县执法局、县邮政公司配合)
四、建立完善全县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体系
(一)积极探索新能源汽车推广新模式。支持社会资本进入新能源汽车运营服务领域,在公交客车、出租车、公务用车、城市物流等公共服务领域探索特许经营、融资租赁运营等模式;在个人使用领域探索分时租赁、车辆共享、整车租赁、按揭购买新能源汽车等模式;推动移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在新能源汽车运营模式中的创新应用和推广运营。(县交通局牵头,县商务局、县科技局、县工信局、县发改局、县金融办配合)
(二)完善和规范充电设施运营服务体系。县发改局要尽快出台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规范和推动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促进充电基础设施互联互通。鼓励住宅小区公共充电设施和个人拥有的充电设施对外提供充电服务。(县发改局牵头,县住建局、县科技局、县工信局、县质监局、县供电公司配合)
(三)抓好新能源汽车经销和售后服务体系建设。对在我县经营的新能源汽车的供应商资质进行审查。新能源汽车经销商应严格履行新能源汽车电池、电机、电控系统等核心部件的质保承诺,提供相配套的售后服务。严格按照省上出台的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技术政策,加强动力电池收集、储存、运输、处理、再生利用等各环节环境管理,严格落实各项技术标准和管理要求。(县商务局、县环保局牵头,县科技局、县工信局、县交通局、县工商局、县质监局、县安监局配合)
(四)加强新能源汽车安全运营管理和保障。新能源汽车运营单位要建立新能源汽车事故预警信息系统和紧急处置机制,加强实时跟踪、数据采集、统计分析、故障诊断及风险提示,加强新能源汽车运行监测。公交客运、出租客运、环卫、城市物流等领域的新能源汽车要安装车辆运行技术状态实时监控装置,进行有效监控管理;鼓励私人购置的车辆安装实时监控装置。建立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管理体系,确保充电设备使用安全。公安交管部门要简化新能源汽车注册登记、年检等有关办理流程,提供便捷服务。(县交通局、县公安局牵头,县发改局、县科技局、县工信局、县质监局、县安监局配合)
五、完善落实新能源汽车推广扶持政策
(一)对购置车辆进行补贴。落实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补贴等财政支持政策和车辆购置税、车船税等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对购买列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县政府对公共交通服务领域的新能源汽车按照《甘肃省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管理办法》承担中央财政补贴标准的25%。补贴标准随中央补贴退坡政策调整。(县财政局牵头,县科技局、县工信局、县发改局、县交通局、县地税局配合)
(二)完善金融服务支持多渠道融资。积极鼓励投融资创新,鼓励金融机构创新新能源汽车信贷管理和贷款评审制度,创新金融产品,满足新能源汽车生产、经营、消费等环节融资需求,支持个人购买新能源汽车。支持公交、出租、公务新能源汽车的融资租赁运营模式,并及时总结推广。积极争取省级战略性新型产业资金、股权投资基金等,鼓励国有资本以参股方式进入新能源公交客车领域,重点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探索设立创业投资基金等方式,多渠道筹集资金支持新能源汽车发展。(县金融办牵头,县财政局、县交通局、县国资公司、县人行配合)
(三)实行差别化的交通管理措施。按照省公安厅《关于全省新能源汽车使用专用号段的
通知》(甘公交〔2015〕67号)要求,对新能源汽车实行专用号段管理。新能源汽车不实行机动车限号、限行措施,可共用城市公交专用车道。对新能源汽车独立分类注册登记,保险分类管理并给予优惠和便利。(县交通局牵头,县公安局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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