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
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发展,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保障运营安全和各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和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联合部令2016年第60号,以下简称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管理及其他相关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网约车监督管理工作,实施行政许可;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辖区内网约车管理工作;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实施网约车行政执法工作.
发改、公安、网信、经信、人社、商务、环保、市场监管、质监、税务、通信、人行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对网约车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第五条 充分发挥市场调节作用,完善网约车准入和退出机制;加强政府引导,根据本市城市特点、交通出行需求和网约车发展定位,综合考虑道路资源承载能力、环境保护等因素,建立运力规模动态调整机制,促进网约车有序发展.
第六条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不享受出租汽车燃油补贴.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合理确定网约车经营服务的运价结构和标准,实行明码标价,依法规范价格行为.
第二章 网约车平台公司
第七条 申请在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并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线上服务能力按规定由企业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同级通信、公安、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等部门审核认定.线下服务能力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工商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或者分支机构,并在本市依法纳税.同时具备投诉处理、驾驶员培训、网络监控等本地化服务管理能力.
二在本市设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并具有相应的服务、管理能力.
三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四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本市网约车监管平台.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八条 申请在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注册地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还应当提交在本市工商注册登记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其复印件.
四在本市的经营场所权属证明或租赁合同.
五在本市的相应管理人员信息.
六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
七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八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于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许可决定的,应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其中经营范围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经营区域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许可有效期4年.
第十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在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可以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延续许可,原许可机关依据本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结合网约车平台公司在经营许可有效期内的经营行为和
质量信誉考核情况,作出是否准予延续许可的决定.
网约车平台公司因合并、分立产生新的经营主体的,新的经营主体应当向原许可机关重新申请经营许可.
网约车平台公司变更名称、地址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办理报备.
第三章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
第十一条 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车型档次应不低于本市现有主流巡游出租汽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7座及以下乘用车.
二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
三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车辆排气、噪声排放符合本市环保标准.
四取得本市机动车牌照.
五首次申请的,车辆机动车行驶证载明的初次注册日期至申请之日未超过3年.退出营运后再次申请的,车辆机动车行驶证载明的初次注册日期至申请之日不超过6年.
六采用燃油或非插电式油电混合动力车型的,具体条件为:
⒈发动机排量不低于1950毫升,或者排量不低于1750毫升且发动机功率非插电式油电混合动力车型以发动机和电动机的功率合并计算不低于110千瓦.
⒉轴距不低于2700毫米.
采用纯电动或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新能源车型,具体条件为:
⒈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车型.
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 ⒉纯电动车型续驶里程不低于250千米,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车型在纯电驱动状态下续驶里程不低于50千米以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公布的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为准.
⒊轴距不低于2650毫米.
七车辆不得安装出租汽车标志顶灯、营运标志和空车待租标志,车身不得有区别于私家车的专用标识,车身颜应使用出厂原,不得定制专有颜.
八车辆所有人应与已取得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接入协议,并在接入协议中承诺车辆在同一时间内只接入一家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网约车运营服务.
第十二条 申请在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由车辆所有人或网约车平台公司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表.
二车辆所有人为企业的,应当提交企业营业执照、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车辆所有人为个人的,应当提交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车辆所有人委托网约车平台公司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以及车辆所有人出具的委托书.
三车辆书、机动车行驶证及其复印件,未挂牌车辆应提供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
证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非插电式油电混合动力车型还需提供能证明电动机功率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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