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JM J01081-2018 1  目的和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本公司车辆仪表反光及眩目校核一般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本公司设计所生产车辆的仪表校核。
2  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QC/T 629-2005  汽车遮阳板
SAE J941-2008  汽车驾驶员眼睛位置(Motor Vehicle Driver’s Eye Locations)
SAE J1050-2009  驾驶员视野的描述和测量(Describing and Measuring the Driver’s Field Of View)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
3.1
驾驶员眩目
简称眩目,白天外界入射光线经过驾驶室内,通过反光零件,对驾驶员造成的视觉障碍(见图1、图2)。
图1  中控屏眩目图2  内饰件眩目
3.2
风窗投影
夜间驾驶室内发光零件,通过风窗玻璃反射后,在风窗玻璃上形成的影像(见图3、图4)。
图3 前风窗投影                          图4 车门玻璃投影
3.3
泛白
昼间中控屏经过漫反射后,部分光线进入驾驶员眼睛,对中控屏形成弱于反光的效果。 4  技术要求
4.1  外部光源反射造成的眩目 4.1.1  前风窗眩目校核
从前挡风玻璃射入的光线经组合仪表和液晶显示屏反射不允许射入99%眼椭圆+20mm 的视圈之内,如图5、图6所示。
图5  前风窗眩目示意图
入射光线
反射光线
眼椭圆
汽车遮阳板入射光线
眼椭圆
反射光线
图6  前风窗眩目示意图
4.1.2  侧风窗眩目校核
从车门玻璃射入的光线经组合仪表反射不允许射入99%眼椭圆+20mm的视圈之内,如图7所示。入射光线
眼椭圆
反射光线
图7  侧风窗眩目示意图
4.2  内部光源经反射造成的眩目
4.2.2  前风窗投影眩目校核
组合仪表和液晶显示屏自发光线经前风挡玻璃反射后不允许进入99%眼椭圆+20mm视圈之内,且组合仪表和液晶显示屏在前风窗玻璃上的投影不允许出现在风窗玻璃的A、B区里面,如图8所示。
图8
4.2.2  侧风窗投影眩目校核
组合仪表和液晶显示屏自发光线经左车门玻璃后视镜视野区域反射后不允许进入99%眼椭圆+20mm 的视圈之内,如图9所示。
图9  侧风窗投影示意图眼椭圆
外后视镜
在车型设计中除了校核仪表和液晶显示屏外,包含DVD屏幕、所有的发光零件及在仪表台上的镀铬件均须进行反光及鬼影的校核,消除或者减小驾驶员驾驶中存在的潜在危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