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民防空警报通信体系建设,规范防空警报设施管理行为,发挥防空警报设施战时防空、平时防灾的作用,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我市范围内人民防空警报通信的规划、建设和维护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人民防空警报通信设施,包括警报控制设备、警报器传输设备、终端设备、警报器、天线、电源、信号线路、专用频率和设备用房等。
第四条人民防空警报通信设施属于国防战备设施,也是国家防灾减灾的社会公益性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保护义务。
第五条人民防空警报通信建设实行军民融合、平战结合的方针,战时为防空袭提供通信保障,平时为抢险救灾和应对突发事件提供应急服务。
第六条市、县区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是人民防空警报通信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所在区域内人民防空警报通信建设、维护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市、县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根据上级人民防空警报通信建设规划、防空袭预案的要求及防空警报通信设备的技术性能,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建设规模和经济发展水平,编制人民防空警报通信建设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和上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后组织实施。规划应依据城市建设发展情况,每5年修订一次。
第八条人民防空警报通信建设和维护管理所需经费由市、县区人民政府、警报通信设施设置单位、社会和个人共同承担。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将承担的人民防空警报通信建设和维护管理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足额拨付。
有关单位、个人按照规定负担必要的警报通信设施建设、维护费用。
财政、审计部门对警报通信设施建设和管理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全市人民防空警报通信建设以市为单位,形成布局科学、相对统一的人民防空警报通信体系。
第三章设置与安装
汽车警报器第十条人民防空警报通信设施设置单位应无偿提供安装警报通信设施场地、专用房、电源等。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在民用信息通信、广播电视传输网播出前端系统安装人民防空警报通信控制、嵌插设备,民用信息通信,广播电视播出、传输机构应无偿提供所需机房、安装位置和相应接口,并协助安装。
第十一条人民防空警报通信设施选用符合国家人民防空警报通信体系和战术技术要求,经过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鉴定认可的设备产品。采购人防警报器应符合政府采购管理相关规定。
安装使用的人民防空警报器(固定和移动设备)应以电声警报器、基于电子屏多媒体多功能新型防空防灾预警报知系统为主,具备有、无线均能控制,能使用交、直流两种电源供电。
警报控制系统不但能控制警报器,而且能同时与广播、电视、民用通信系统等设备传递警报信号相连接,实现全市人防警报通信资源共享、统一控制、互联互通。
第十二条自来水厂、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广播电视台、有线无线通信枢纽、水库、储藏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的仓库、电厂及输变电枢纽等单位,根据单位的区域面积、周边地理环境以及人民防空警报通信声响传递的有效半径,按照声损最小、声传最远的原则,科学确定设置、安装固定或者移动警报器的数量和位置,并负责维护管理。
第X条各县区应在广场、紧急避难场所和易发水灾、滑坡、地震等自然灾害的区域安装警报通信设施,并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管理。
第四章管理与维护
第十四条人民防空警报通信设施应当保持良好的使用状态,确保人民防空警报通信信号发放及时、准确、稳定。
第十五条人民防空警报通信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由市、县区、镇办分级负责。
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警报通信设施维护管理制度,组织技术培训,检查、指导县区维护保养工作,负责中心城市、X区和X高新区区域内防空警报总控中心设备的维护保养和管理。
各县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检查、指导本区域内警报通信设施设置单位落实维护保养制度和日常管理工作,负责防空警报分控中心设备的维护保养和管理。
镇办人民政府负责警报通信设施设置单位和责任人的管理,具体实施警报通信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监督管理工作,并建立警报通信设施维护保养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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