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50493-2019)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报警装置安全检查表
汽车警报器
序号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实际情况
符合性
1.
在生产或使用可燃气体及有毒气体的生产设施及储运设施的区域内,泄漏气体中可燃气体浓度可能达到报警设定值时,应 设置可燃气体探测器;泄涌气体中有毒气体浓度可能达到报警设 定值时,应设置有毒气体探测器;既属于可燃气体又属于有毒气体 的单组分气体介质,应设有毒气体探测器;可燃气体与有毒气体同 时存在的多组分混合气体,泄漏时可燃气体浓度和有毒气体浓度 有可能同时达到报警设定值,应分别设置可燃气体探测器和有毒气体探测器。
GB/T50493-2019第3.0.1条
2.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的检测报警应采用两级报警。 同级别的有毒气体和可燃气体同时报警时,有毒气体的报警级别应优先。
GB/T50493-2019第3.0.2条
3.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信号应送至有人值守的现场控制室、中心控制室等进行显示报警;可燃气体二级报警信号、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报警控制单元的故障信号应送 至消防控制室。
GB/T50493-2019第3.0.3条
4.
控制室操作区应设置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声、光报警;现场区域警报器宜根据装置占地的面积、设备及建构筑物的布置、释放源的理化性质和现场空气流动特点进行设置,现场区域警报器 应有声、光报警功能。
GB/T50493-2019第3.0.4条
5.
可燃气体探测器必须取得国家指定机构或其授权检验单位的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防爆合格证和消防产品型式检验报 告;参与消防联动的报警控制单元应采用按专用可燃气体报警控 制器产品标准制造并取得检测报告的专用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 国家法规有要求的有毒气体探测器必须取得国家指定机构或其授。权检验单位的计攒器具型式批准证书。 安装在爆炸危险场所的有详气体探测器还应取得国家指定机构或其授权检验单位的防爆合格证。
GB/T50493-2019第3.0.5条
6.
需要设置可燃气体、有毒气体探测器的场所,宜采用固定 式探测器;需要临时检测可燃气体、有毒气体的场所,宜配备移动 式气体探测器。
GB/T50493-2019第3.0.6条
7.
进入爆炸性气体环境或有毒气体环境的现场工作人员.应 配备便携式可燃气体和(或)打毒气休探测器。 进入的环境问时存 在爆炸性气体和有毒气体时.便携式可燃气体和有诽气体探测器 可采川多传感器类煦。
GB/T50493-2019第3.0.7条
8.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应独立于其他系统单 独设置。
GB/T50493-2019第3.0.8条
9.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的气体探测器、报警控制单元、现场警报器等的供电负荷。应按一级用电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考虑.,宜采用UPS电源装置供电。
GB/T50493-2019第3.0.9条
10.
确定有毒气体的职业接触限值时.应按最高容许浓度、时 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的优先次序选川。
GB/T50493-2019第3.0.10条
11.
常见易燃气体、蒸气特性应按本标准附录A采用;常见有毒气体、蒸气特性应按本标准附录B采用。
GB/T50493-2019第3.0.11条
12.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探测器的检测点,应根据气体的理化性质、释放源的特性、生产场地布性、地理条件、环境气候、探测器 的特点、检测报警可靠件要求、操作巡检路线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选择可燃气体及有毒气休容易积聚、便千采样检测和仪表维护之处布置。
GB/T50493-2019第4.1.1条
13.
判别泄漏气体介质是否比空气重,应以泄漏气体介质的分子量与环境空气的分子量的比值为基准,并应按下列原则判别:
1、当比值大于或等于1.2时,则泄漏的气体重于空气;
2、当比值大于或等于1.0、小于1.2时。则泄漏的气体为略重于空气;
3、当比值为0.8-1.0时,则泄漏的气体为略轻与空气;
4、当比值小于或等于0.8时,则泄漏的气体为轻于空气。
GB/T50493-2019第4.1.2条
14.
下列可燃气体和(或)有毒气体释放源周围应布置检测点:
1、气体压缩机和液体泵的动密封;
2、液体采样口和气体采样口;
3、液体(气体)排液(水)口和放空口;
4、经常拆卸的法兰和经常操作的阀门组。
GB/T50493-2019第4.1.3条
15.
检测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时,探测器探头应靠近释放源, 且在气体、蒸气易于聚集的地点。
GB/T50493-2019第4.1.4条
16.
当生产设施及储运设施区域内泄涌的可燃气体和有毒 气体可能对周边环境安全有影响需要监测时,应沿生产设施及 储运设施区域周边按适宜的间隔布置可燃气体探测器或有毒气体探测器,或沿生产设施及储运设施区域周边设置线型气体探测器。
GB/T50493-2019第4.1.5条
17.
在生产过程中可能导致环境氧气浓度变化,出现欠氧、过 氧的有人员进入活动的场所,应设置氧气探测器。 当相关气体释放源为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释放源时,氧气探测器可与相关的可 燃气体探测器、有毒气体探测器布置在一起。
GB/T50493-2019第4.1.6条
18.
释放源处于露天或敞开式厂房布置的设备区域内,可燃气体探测器距其所覆盖范围内的任一释放源的水平距离不宜大于 10m, 有毒气体探测器距其所覆盖范围内的任一释放源的水平距 离不宜大于4m。
GB/T50493-2019第4.2.1条
19.
释放源处于封闭式厂房或局部通风不良的半敞开厂房内,可燃气体探测器距其所役盖范围内的任一释放源的水平距离不宜 大于5m;有毒气体探测器距其所覆盖范围内的任一释放源的水平 距离不宜大千2m。
GB/T50493-2019第4.2.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