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规范条文
2018年9月30日内容详解
※高位消防水箱※
【条文说明】4.19气体灭火控制器调试
调试单位应严格按照本节第  4.19.1~4.19.7 条的步骤进行调试,以满足规范要求。
4.20.1 防火卷帘控制器应与消防联动控制器、火灾探测器、卷门机连接并通电,防火卷帘控制器应处于正常监视状态。
4.20.2 手动操作防火卷帘控制器的按钮,防火卷帘控制器应能向消防联动控制器发出防火卷帘启、闭和停止的反馈信号。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20.3 用于疏散通道的防火卷帘控制器应具有两步关闭的功能,并应向消防联动控制器发出反馈信号。防
火卷帘控制器接收到首次火灾报警信号后,应能控制防火卷帘自动关闭到中位处停止;接收到二次报警信号后,应能控制防火卷帘继续关闭至全闭状态。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仪表测量。
4.20.4 用于分隔防火分区的防火卷帘控制器在接收到防火分区内任一火灾报警信号后,应能控制防火卷帘到全关闭状态,并应向消防联动控制器发出反馈信号。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条文说明】4.20 防火卷帘控制器调试
调试单位应严格按照本节第  4.20.1~4.20.4 条的步骤进
行调试,以满足规范要求。
4.21.1 对系统内其他受控部件的调试应按相应的产品标准进行,在无相应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时,宜按
产品生产企业提供的调试方法分别进行。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汽车警报器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条文说明】4.21 其他受控部件调试
本节规定是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内的其他受控部件.也应按产品生产企业提供的调试方法分别对其进行调试。
4.22.1 将所有经调试合格的各项设备、系统按设计连接组成完整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按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 的有关规定和设计的联动逻辑关系检查系统的各项功能。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22.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在连续运行120h无故障后,按本规范附录C规定填写调试记录表。
【条文说明】4.2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性能调试
本节规定指的是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联调也就是说在系统联调之前各项设备、系统均经过调试并已合格后.将这些设备及系统连接组成完整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对其进行联调.进行联调的目的是检查整个系统的关系功能是否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 和设计的联动逻辑关系要求,全面调试系统的各项功能。整个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调试正常后,应连续运行120h无故障,按本规范附录C的规定填写调试报告后,才能进行验收工作。
这是根据我国的实际清况,考虑到元器件的早期失效和各安装调试单位调试程序和方法所作的规定,时间过长,往往影响验收和建筑物的使用;时间太短,系统存在的问题未充分暴露,也会影响系统的可靠性。120h是基于二者的折中。
5.1.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竣工后,建设单位应负责组织
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条文说明】5.1.1 系统竣工验收是对系统设计和施工质量的全面检查。消防验收,主要是针对消防设计内容进行检查和必要的系统性能测试。对于设有自动消防设施工程验收机构的,要求建设和施工单位必须委托相关机构进行技术检测,取得技术测试报告,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
5.1.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工程验收时应按本规范附录E 的要求填写相应的记录。
【条文说明】5.1.2 本条规定了验收记录的格式。
5.1.3 对系统中下列装置的安装位置、施工质量和功能等进行验收。
1火灾报警系统装置(包括各种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火灾报警控制器和区域显示器等);
2消防联动控制系统(含消防联动控制器、气体灭火控制器、消防电气控制装置、消防设备应急电源、消防应急广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