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次
前 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3.1 救护车 1
3.2整备质量 2
3.3载质量 2
4车辆类型
5 要求 2
5.1 性能 2
5.2 电气要求 2
5.3 整车 4
5.4 医疗舱 6
5.5 特种车辆标志灯 8
6 检测方法 8
6.1 内部噪声 8
6.2 加速性能 9
6.3 最大爬坡度 9
6.4 最高车速 9
6.5 平顺性 9
6.6 医疗舱装置检测 9
6.7 安全性能 9
7 车厢油漆与密封 9
8 医疗设备 9
8.1医疗设备规定 9
8.2医疗设备的要求 9
8.3 设备清单 10
9 检验规则 11
10产品标牌、随带文件、运输与贮存 15
10.1汽车标牌 15
10.2 说明书 15
10.3运输 16
10.4贮存 16
前 言
本标准由卫生部医政司提出。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本标准起草单位:卫生部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心、卫生部国际紧急救援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吕传柱、李远建、武秀昆、王铁民、冯伯庆、张执玉、赵明钢、焦雅辉、王健。
救护车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救护车设计、性能、功能、设备及抢救药品的要求及检测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能够至少救治及转运1个人的救护车。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484 汽车油漆涂层
GB 1589 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
GB 7258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 8108 车用电子警报器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
GB 8410 汽车内饰材料的燃烧特性
GB 9969.1 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总则
GB 13094 客车结构安全要求
GB 13554 高效空气过滤器
GB 14166 汽车安全带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
GB/T 2819 交流工频移动电站通用技术条件
GB/T 4970 汽车平顺性随机输入行驶试验方法
GB/T 12539 汽车爬陡坡试验方法
GB/T 12543 汽车加速性能试验方法
GB/T 12544 汽车最高车速试验方法
GB/T 13954 特种车辆标志灯具
GB/T 18411 道路车辆产品标牌
QC/T 57 汽车匀速行驶车内噪声测量方法
QC/T 252 专用汽车定型试验规程
QC/T 474 客车平顺性评价指标及限值
QC/T 475 客车密封性限值
QC/T 476 客车防雨密封性限值
消毒技术规范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救护车 Ambulance
救护车是用于紧急医疗服务以及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援的机动车辆。它有驾驶室、医疗舱、双向无线通讯装置,以及必要的基本的抢救、抢险、防疫或转运设备。
整备质量 Total Mass of Vehicle
加满燃油、机油、冷却水及固定安装的医疗设备与用品的整车的质量。
载质量 Capacity tonnage
车辆装载了驾驶员、乘载人员、药品、移动的医疗器械、消毒用品之后的最大总质量和救护车整备质量之间的差额。
4 车辆类型
根据运载病人的不同病症而区分的车辆型式。
4.1 A型:普通型
为基础处理、观察和转运轻症病人而设计和装备的救护车。
4.2 B型:抢救监护型
为救治、监护和转运急危重症病人而设计和装备的救护车。
4.3 C型:防护监护型
为救治、监护和转运传染性病人装备的救护车。
4.4 D型:特殊用途型
为特殊用途设计和装备的救护车如急救指挥车等。
5 要求
救护车的运行安全条件应符合GB7258。各项技术性能应达到国家或行业标准要求的轻型客车指标。救护车的设计和制造应满足安全、可靠、舒适、操作简便、快捷的要求,能够保障开展医疗急救活动基本需求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援的基本需要,满足和确保伤病员安全转运并保证对救护车车载人员不造成危害、最大限度地减少随车的医护人员和其他人员的感染和对环境的污染。
5.1 性能
5.1.1 加速性能
车速从0km/h加速至100km/h不大于25秒。
5.1.2 制动
应安装四轮防抱死制动系统。宜安装车辆电子稳定系统。
5.1.3 正常工作条件
海拔3000米以下,气温在-40℃~40℃之间。
为了保证病员医疗安全,救护车,特别是B、C型救护车应具有防电磁干扰措施,保证医疗设备正常工作。
5.1.4爬坡能力
车辆最大爬坡度不小于30%。
5.1.5最高车速
最高车速不低于120km/h。
5.1.6平顺性
车辆平顺性应符合QC/T474中对高等级轻型客车的要求。汽车警报器
5.1.7发动机的排放
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
5.2电气要求
5.2.1概述
为了安全运行,电气安装应按5.2.2到5.2.4进行。220/240 V电气系统中的电气性能应符合GB/T 2819中的Ⅲ类电站的性能指标。
应有视觉和听觉警示系统,以警告现场的其他车辆。警灯和警报器应分别符合GB/T 13954和GB 8108的规定。
5.2.2蓄电池和发电机
5.2.2.1 救护车应装备附加蓄电池。蓄电池应安装在无需搬动蓄电池就可检查的位置。蓄电池安装及其所有连接应防止任何疏忽短路的可能。
5.2.2.2 在附加蓄电池装置中做到车辆停驶时附加蓄电池和启动蓄电池自动断开。车辆启动时自动连接,以保证救护车辆的正常启动和附加用电设备的用电需要。
5.2.2.3 线路中应安装分路过载保护器。在使用蓄电池正极出线处安装专用保险丝盒,经保险丝盒后拉出供救护车专用设备接线柱,以保证附加用电设备过载后保险丝能自动断开。
5.2.2.4 救护车专用功能的电气系统应与行车电气系统分离,保证重新启动发动机所需要的电能。
5.2.2.5 发电机应适用所有配电系统的供电。
5.2.2.6 蓄电池和发电机最小额定值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最小容量/功率
救护车类型 | A | B | C | |
启动 电池 | 额定电压 12v | 80Ah | 80Ah | 80Ah |
额定电压 24v | 63Ah (2×12v) | 63Ah (2×12v) | 63Ah (2×12v) | |
附加 电池 | 额定电压 12v | 80Ah1) | 80Ah1) | 80Ah1) |
额定电压 24v | 63Ah2) (2×12v) | 63Ah2) (2×12v) | 63Ah2) (2×12v) | |
发电机功率 | 910w | 960w 1200w1) | 960w 1200w1) | |
1)极端气候地区推荐使用 2)特殊情况下推荐使用 | ||||
5.2.2.7 照明灯具的数量与照度按5.4.6的要求,控制开关有效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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