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车辆保险管理,合理规避风险,提高公司综合运营效益,保障安全生产,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车辆保险由公司运输部门负责。
第三条 公司所管辖车辆必须按国家或公司规定投保,并按时足额缴纳车辆保险费用。
第四条 公司负责保险办理人员应熟悉国家保险法律、法规和政策等有关规定,熟悉车辆保险业务的办理流程,提高工作效率。
第五条 办理机动车辆投保时,保险员必须严格按照机动车保险条例和公司关于机动车保险的有关规定,实行统一投保。
第六条 公司运输部门应建立车辆保险台账,做好车辆保险登记,登记记录应归档、保存,以备查验。
第七条 保险员应熟悉和掌握车辆保险动态,制定保险月计划,对未按时投保的车辆及时办理
保险手续,防止车辆脱保、漏保。
第八条 当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并结案后,保险员应根据当事驾驶员提供的事故相关手续和单据,及时向保险公司理赔。在领到保险公司赔款后,保险员应及时将赔款支付给事故受损方。
第九条 公司规定的具体理赔程序如下:
(一)发生货损事故后,按照以下流程进行操作及准备材料:
1、如发生交通事故,驾驶员要及时报运输部及公司领导,并第一时间完成报警。
2、及时与公司分管商务理赔负责人联系,并联系保险公司,保险时需告知准确的保单号和出险情况:时间、地点、何种事故、大概损失数量、现场司机姓名、电话。
3、保险负责人应指导司机对现场进行必要的保护,如果是交通事故或者车辆事故,必须拿到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二)提供理赔材料
1、保险单(打印件),如果在购买保险时没有要求打印保险单,出险后可到投保处进行打印。
2、发票原件:如果发票证明的货物价值与投保金额不符,货值低于投保金额的,按实际价值计算;货值高于投保金额的,按投保金额计算。确认赔付时需按比例进行赔偿。
3、运输协议或合同原件:公司与承运人之间就投保货物的运输协议或合同(如转委托需提供名义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的运输协议原件)。承运车辆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司机驾驶证(复印件)。
4、公安交管部门开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在出现事故时,要复印责任认定书,便于我司办理保险理赔,以及货主办理货损保险理赔。
5、司机出具的事故过程证明:事故发生后,当事驾驶员需出具一份有本人签名的事故过程证明。
6、损失清单及损失报价单:损失清单应与收货方出具的收货证明相适应,损失报价应与上面提供的证明货物价值的文件相适应。
7、出货清单:运输合同或协议中已有货物详细内容,则可不再提供此项文件。
8、事故照片:事故发生后,驾驶员要及时留存事故现场图片,相关图片要存档,用于内部员工警示教育。同时,联系保险公司进行现场勘察,保险公司现场拍照后,办理理赔则无需再提供事故照片。
第十条 本办法的制定、修改和解释工作由运输部门具体负责。
第十一条 本办法经审批通过后,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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