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号:交运发〔2016〕128号 | 发布机构:运输服务司 |
发文日期:2016年08月30日 | 主题分类:驾校管理 |
索 引 号:2016-00758 | 主 题 词: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考试 |
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关于印发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公安厅(局):
现将《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印发给你们,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2012年发布的《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同时废止。
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2016年8月18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道路运输管理局(处)。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大纲
为了加强机动车驾驶培训管理工作,规范驾驶培训教学行为,提高驾驶培训质量,制定本大纲。
一、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大纲,主要包括: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大纲和驾驶培训教学日志。
二、学时安排
1.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的学时安排见下表:
车型
学时安排表内容 学时 | A1、B1 | A2 | A3 | B2 | C1 | C2 | C3 | C4、D、E、F | C5 |
总学时 | 82 | 88 | 120 | 118 | 62 | 60 | 50 | 38 | 62 |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 | 10 | 10 | 14 | 12 | 12 | 12 | 12 | 10 | 12 |
基础和场地驾驶 | 36 | 40 | 53 | 54 | 16 | 14 | 14 | 10 | 16 |
道路驾驶 | 20 | 22 | 33 | 32 | 24 | 24 | 16 | 10 | 24 |
安全文明驾驶常识 | 16 | 16 | 20 | 20 | 10 | 10 | 8 | 8 | 10 |
备注:每学时为60分钟。其中,有效教学时间不得低于45分钟。
2.本大纲的学时为各车型基本学时要求。
3.增加考试内容和项目的,须相应增加学时。
4.每个学员课堂学习时间每天不得超过4学时,实际操作学习时间每天不得超过4学时。
三、教学要求
1.本大纲分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基础和场地驾驶”、“道路驾驶”和“安全文明驾驶常识”四部分内容。每部分内容培训结束后,应对学员的学习进行考核。“基础和场地驾驶”、“道路驾驶”两部分考核不合格的,由考核员提出增加复训的内容和学时建议。鼓励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以下简称驾培机构)聘用二级及以上教练员担任考核员。
2.“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和“安全文明驾驶常识”教学可采取多媒体教学、远程网络教学、交通安全体验等多种方式,倡导课堂教学与远程网络教学相结合。课堂教学不得低于6学时,其中,“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不得低于4学时,“安全文明驾驶常识”不得低于2学时。
3.“基础和场地驾驶”中“操纵装置的规范操作”和“起步前车辆检查与调整”教学内容,应采用驾驶模拟设备教学;“道路驾驶”中“恶劣条件下的驾驶”、“山区道路驾驶”、“高速公路驾驶”等内容,可采用驾驶模拟设备教学。模拟教学学时为4学时。
4.“安全文明驾驶常识”教学应与“道路驾驶”教学交叉融合;“基础和场地驾驶”与“道路驾驶”可交叉训练。
四、其他
1.驾培机构应根据本大纲制定教学计划,倡导根据学员特点进行差异化教学。
2.轮式自行机械车(M)、无轨电车(N)、有轨电车(P)三种准驾车型的培训教学大纲,由各省根据需要和地方特点自行制定,并报交通运输部备案。
3.各省应当根据实际对各准驾车型培训里程做出相关要求,但最低不得少于300公里。
4.大型客货车驾驶员职业教育,参考本大纲,按有关规定另行制订人才培养方案。
五、培训教学大纲
第一部分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
教学目标:掌握法律、法规和规章中与道路交通安全有关的相关规定;熟练掌握各类道路条件下的通行规则;熟练掌握道路交通信号的含义和作用;掌握地方性法规的重点内容;了解机动车基本知识,掌握机动车主要仪表、指示灯和操纵机构、安全装置的基本知识。 |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