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安全锤名  称: 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关于印发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的通知
文  号:交运发〔2016〕128号
发布机构:运输服务司
发文日期:2016年08月30日
主题分类:驾校管理
索 引 号:2016-00758
主 题 词: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考试
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关于印发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公安厅(局):
    现将《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印发给你们,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2012年发布的《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同时废止。
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2016年8月18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道路运输管理局(处)。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大纲
为了加强机动车驾驶培训管理工作,规范驾驶培训教学行为,提高驾驶培训质量,制定本大纲。
一、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大纲,主要包括: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大纲和驾驶培训教学日志。
二、学时安排
1.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的学时安排见下表:
车型
学时安排表
内容
学时
A1、B1
A2
A3
B2
C1
C2
C3
C4、D、E、F
C5
总学时
82
88
120
118
62
60
50
38
62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
10
10
14
12
12
12
12
10
12
基础和场地驾驶
36
40
53
54
16
14
14
10
16
道路驾驶
20
22
33
32
24
24
16
10
24
安全文明驾驶常识
16
16
20
20
10
10
8
8
10
备注:每学时为60分钟。其中,有效教学时间不得低于45分钟。
2.本大纲的学时为各车型基本学时要求。
3.增加考试内容和项目的,须相应增加学时。
4.每个学员课堂学习时间每天不得超过4学时,实际操作学习时间每天不得超过4学时。
三、教学要求
1.本大纲分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基础和场地驾驶”、“道路驾驶”和“安全文明驾驶常识”四部分内容。每部分内容培训结束后,应对学员的学习进行考核。“基础和场地驾驶”、“道路驾驶”两部分考核不合格的,由考核员提出增加复训的内容和学时建议。鼓励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以下简称驾培机构)聘用二级及以上教练员担任考核员。
2.“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和“安全文明驾驶常识”教学可采取多媒体教学、远程网络教学、交通安全体验等多种方式,倡导课堂教学与远程网络教学相结合。课堂教学不得低于6学时,其中,“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不得低于4学时,“安全文明驾驶常识”不得低于2学时。
3.“基础和场地驾驶”中“操纵装置的规范操作”和“起步前车辆检查与调整”教学内容,应采用驾驶模拟设备教学;“道路驾驶”中“恶劣条件下的驾驶”、“山区道路驾驶”、“高速公路驾驶”等内容,可采用驾驶模拟设备教学。模拟教学学时为4学时。
4.“安全文明驾驶常识”教学应与“道路驾驶”教学交叉融合;“基础和场地驾驶”与“道路驾驶”可交叉训练。
四、其他
1.驾培机构应根据本大纲制定教学计划,倡导根据学员特点进行差异化教学。
2.轮式自行机械车(M)、无轨电车(N)、有轨电车(P)三种准驾车型的培训教学大纲,由各省根据需要和地方特点自行制定,并报交通运输部备案。
3.各省应当根据实际对各准驾车型培训里程做出相关要求,但最低不得少于300公里。
4.大型客货车驾驶员职业教育,参考本大纲,按有关规定另行制订人才培养方案。
五、培训教学大纲
第一部分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
教学目标:掌握法律、法规和规章中与道路交通安全有关的相关规定;熟练掌握各类道路条件下的通行规则;熟练掌握道路交通信号的含义和作用;掌握地方性法规的重点内容;了解机动车基本知识,掌握机动车主要仪表、指示灯和操纵机构、安全装置的基本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