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护作业现场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提高我处养护维修安全作业管理规范化水平,保障养护维护作业人员和设备的安全,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处养护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处范围内所有养护作业行为;
第三条 养护作业,按规模分日常养护、维修保养、大中修工程三大类;按工程性质分路面、路基、桥梁、结构物、沿线设施五个方面;按作业区分超、行车道区、中央分隔带区、路肩区、边坡边沟区五个区域;按照作业时间分长期养护作业、短期养护作业、临时养护作业和移动养护作业四类;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四条  在维持正常交通情况下养护施工作业,必须严格遵守高速公路的有关规定,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证行车、养护作业人员、构造物的安全和道路的舒适与畅通;
第五条  养护作业单位在上路作业之前,应到分处养护科办理有关进入施工手续,并签署安全管理协议;分处养护科负责协调办理市处及路政部门审批手续;
第六条  养护作业单位,均应按国家规定建立内部安全管理部门,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实施对养护维修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教育;参加养护作业的施工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文明生产教育,遵守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对于从事特殊工种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合格证书后方能上岗作业;同时,养护单位应积极参加市处及分处组织的高速公路安全作业培训,认真学习高速公路有关公路法规、安全作业规章制度,否则不许进路施工;
第七条  养护单位每天开展养护施工作业前应向分处养护科报告施工作业占道计划;分处养护科负责向路政及信息分中心等部门进行报备;养护作业过程中养护单位要听从分处相关部门及高速交警部门的管理,必要时遇交通管制、车队保障及压车等情况应及时无条件采取停工保畅措施;
第八条  上路作业的养护单位,要建立健全项目经理责任制;项目经理作为本工程的直接责任人,不但要有完善的施工组织方案,还要建立安全作业、岗位职责、操作规程制度,并在施工现场立牌提示,要切实做到责任到人、落到实处;
第九条  养护作业现场的交通控制,必须严格按照全国高速将统一限速标志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 H30-2015和公路养护技术规范JTG H10-2009及道路交通标志标线GB5768-2009的规定和要求设置施工警告标志、限速标志、导向标志、禁止驶入标志和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现场工作人员要穿着反光服,佩戴安全帽,严禁越过安全区作业,作业过程应接受路政人员的检查,确保交通车辆、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
第十条  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对养护单位的雇员、设备等任何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由此造成的第三方损失不负任何责任;养护单位承担一切伤亡、财产损失赔偿以及与此有关的一切索赔、诉讼等费用;
第十一条  养护单位的养护、施工用车辆应具有合法手续、牌照齐全,并相对固定,开工前将“施工车辆登记表”报分处养护科备案;
第三章  养护作业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开展公路长期养护作业前,分处应组织制订养护安全作业应急预案,并报市处养护科、路政科备案;
第十三条  养护维修作业的安全设施应始终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在未完成养护维修作业之前,任何人不得随意撤除或改变安全设施的位置、扩大或缩小控制区范围,以保证养护维修作业控制区安全控制的有效性;
第十四条  当进行养护维修作业时,应顺着交通流方向设置安全设施;当作业完成后,应逆着交通流方向撤除为养护维修作业而设置的有关安全设施,但警告区标志的移除顺序应与布设顺序相同,恢复正常交通;当占用超车道最后撤除最前端标志时,应有现场安全管理人员现场指挥,前方30米安全区域挥旗警告提示,撤除设施要快速;
第十五条  小修保养和大中工程的作业控制区分警告区、上游过渡区、纵向缓冲区、横向缓冲区、工作区、下游过渡区和终止区六个区域,必要时设置大型载重汽车停靠区;
1.警告区是最重要的一个控制区,区内至少必须设置施工标志、限速标志和可变标志牌或线形诱导标,其它标志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再行增加;警告区长度应视设计速度及交通量情况而定,不得小于1600m,原则为2000m;
2.上游过渡区起点至下游过渡区终点之间应放置锥形交通路标;上游过渡区长度应视最终限速值及封闭车道宽度而定,下游过渡区最小长度不应小于30米;
3.纵向缓冲区长度应视最终限速值及道路纵坡坡度而定,横向缓冲区其宽度不宜大于0.5米;在纵向缓冲区与工作区交界处应布设路栏;
4.工作区与开放交通的车道之间必须有明确的隔离装置;工作区的布置,还要考虑为工程车辆提供安全的进口与出口;
5.终止区最小长度不宜小于30m;
第十六条  超、行车道作业区的交通控制方式分为封闭单车道和封闭单幅车道两种情况;封闭单幅车道要报请市处批准,时间不宜超过五天;封闭单车道一天以上的报分处信息管理部门备案,封闭单车道连续作业时间不宜超过三天,特殊情况可适当延时;工作区长度不宜超过1km,且封闭作业区间距为5km以上;
第十七条  车道养护作业时,在封闭车道一侧的警告区应布设施工标志和限速标志,在非封闭车道一侧的警告区应布设施工标志,并宜布设警示频闪灯;路肩养护作业时,在封闭路肩一侧的警告区应布设施工标志和限速标志,在另一侧仅在警告区起点布设施工标志;
第十八条  封闭期间要加强夜间的灯光标志和安全管理,并在上游过渡区内设置黄频闪灯或
标志车;需在夜间施工时,作业区内应设置照明;
第十九条  中央分隔带内作业区长度宜控制在1km内,分处辖区内原则不宜超过两处;作业区的两端至少要各插桔黄旗四面,并设专职安全员、导向标或施工标志,作业人员严禁在超车道内走动;
第二十条  中央分隔带绿化内的植被修剪、垃圾清理等养护作业,应封闭靠近中央分隔带的内侧车道,并按临时养护作业控制区布置;洒水车辆占用超车道进行中央分隔带绿化浇水等移动养护作业,洒水车必须配置后置式LED分流箭头等提示标志,并保证正常开启,易于识别;车辆后方应采用软体绳连接拖拽大型交通锥或防撞桶,连接长度应大于20米;作业人员应加带安全措施如安全带在车体内规范作业,确需沿路走动作业人员,须有专人安全管理,作业人员沿车流方向,不能落后于车体尾部且不得在中央分隔带内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