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路面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符合工程高效、优质、平安的总体要求,达到保通、保畅、保洁、保行车平安、保正常的施工秩序,指挥部加强交通平安管理对全线施工单位实行统一检查、监督、指导。各施工标段分级负责的原则。
其次条指挥部质量监督部为本辖区施工路段交通平安、四防平安、路政管理的主管部门。贯彻检查、指导、协调、服务八字方针。
第三条指挥部质量监督部依据本方法详细负责专项执法、执罚工作。对检查中发觉的担心全隐患,准时通告责任人。对存在重大隐患的单位,将对其下达停工整顿通知书,待复查合格后方可连续施工。对检查中存在的担心全隐患,不整改、不交书面材料的依本方法执罚,上交指挥部,作为购买平安器材和表彰平安工作先进单位。
第四条各标段施工现场必需设专职平安员若干人。身着平安背心,手持红、绿指挥旗,配带平安员胸卡上岗疏导交通。
第五条交通疏导平安员,应选择有肯定素养、责任心强、年青的人员担当。同时要不断加强自身建设,提高政治、业务素养,尽职尽责,秉公按章办事,乐观热忱为社会服务。
第六条严禁任何施工单位随便封闭交通、占道施工。
第七条施工路段必需按交通规章的规定设置警示标志(前方施工,车辆缓行;危急标志;60公里限速标志;40公里限速标志;20公里限速标志;交叉道口标志;标志桶)确保过往车辆司机明晰,确保平安。
其次章路政管理
第八条任何施工单位不准随便开设道口,如施工需要,应书面材料报质量监督部,现场勘察同意后,方可投入使用。开道口数量以保证施工需要,保证平安为原则,把事故隐患降到最低点。
第九条在施工路段内,不得因施工行为不当造成行车事故、人身损害事故。如发生因施工单位任意停放施工车辆、积累建筑材料设备、保洁不准时、平安设施、平安标志不全,擅自封闭交通、半幅占道施工及现场指挥不当等方面的责任事故、人身损害事故,均由发生地段内全国高速将统一限速标志
责任施工单位负责赔偿其全部损失。
第十条各施工单位的人员、内部车辆及施工车辆,应严格根据施工规范及交通法规操作运行。不得危及社会车辆正常行驶,确保平安畅通。如发生各类事故,由施工单位负责。
第十一条路面施工人员,一律着施工标志服或标志帽,按要求作业,严禁各类人员骑自行车、摩托车、畜力车上路作业。
第十二条对桥涵施工的单位,不得在行车路面上堆放施工用机械、物品,阻碍行车平安。空中作业必需设置可夜视的限高标志、限宽标志。桥涵两侧各设红有效的警示灯。
第三章惩罚
第十三条此方法下发后,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视情节给于1000元50000元。
第十四条如事故平安隐患稍微、发生一般责任事故,在工程管理检查评比时扣分。如发生重大、特大交通责任事故,依据地方交警部门划分的责任,将取消有关施工单位参与评比资格及年度平安生产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