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点汇总
本文介绍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知识点汇总。法律的最基本属性是统治阶级的意志,而社会主义法以国家意志体现了广大人民的意志。在我国,外国人在某些问题上适用于他们本国的法律。《安全生产法》于20XX年6月29日公布,20XX年11月1日起生效,具有国家强制性。安全生产执法的基本原则是合法、公正、公开,联合执法,惩戒与教育相结合,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同一类问题上,特殊法优于一般法。部门规章由国务院有关部委制定,而地方性法规由省人大及常委会制定。
安全生产法》的基本原则是人身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社会监督、综合治理,立法目的是加强管理、防止事故、保障安全、促进发展。除香港、澳门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适用本法。已发现的问题排除适用,特殊法中未做出规定的问题也排除适用。我国安全生产管理的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主要领导责任的决策人。工会应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应依照执业标准提供服务,安全资金投入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高危行业应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无论从业人员有多少。300人以上的非高危行业也应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300人以下的非高危行业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和设计单位对安全设施的设计负责,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使用前,安全设施应进行验收,验收部门及验收人员对验收结果负责。
1.重大危险源管理包括登记建档、检测检验、评估监控、应急预案和告知措施。这些措施帮助企业识别和管理潜在的危险源,从而降低生产事故的风险。
2.禁止“三合一体”,即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宿舍不得在同一建筑内,必须与宿舍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以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3.交叉作业安全协议应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并规定应采取的安全措施。
4.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设施、设备上必须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以提醒人们注意安全。
5.非高危行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无需通过主管部门考核后才能任职。
6.特种设备的使用必须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在使用前取得安全使用证或安全标志,使用前操作人员也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获得相关资质和技能。
7.对于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和设备,国家实行淘汰制度,以消除安全隐患。
8.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承包、发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和统一管理,不能委托总承包单位进行统一管理。
9.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主要负责人应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10.所有生产经营单位都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并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全国高速将统一限速标志11.劳动合同中应明确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
社会保险等事项。
12.工伤社会保险遵从无过错原则,而民事赔偿则遵从过错原则。
13.从业人员有安全生产义务,包括遵守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劳动防护用品、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以及发现隐患及时报告等。
14.从业人员有安全生产权利,包括获得安全保障、工伤社会保险、民事赔偿,了解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事故应急措施,批评、检举、控告、拒绝违章指挥,以及紧急停工避险等。
15.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监督检查时有权查阅资料、了解情况,要求违法行为限期整改并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作出处罚决定,要求立即排除事故隐患,并在15日内对查封、扣押的物资作出处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