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通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快车分公司
2014客运驾驶员春运
安全国高速将统一限速标志
全
专
题
培
训
安
排
批准人:
2013年12月14日
绵阳市通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快车分公司
2014年客运驾驶员“春运”安全专题培训安排
为认真贯彻落实通力快车分公司《关于认真做好今冬明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绵通运快发{2013}163号)文件精神,提高客运驾驶员安全责任意识、规范日常操作行为、提升应急处置能力,有效杜绝各类交通事故的发生。按照快车分公司2014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结合我司生产经营实际情况,决定于2013年12月30日、2014年1月15日组织快车公司客运驾驶员进行2014年春运动员和专题教育培训,现就培训教育的内容、培训过程及要求做如下安排:
一、培训前期准备和培训内容
安全科在2013年12月20日前收集并制作本次培训的相关内容、组织教员,并制定培训计划、培训方案;进行培训通知。
本次培训内容:
2、2014年春运驾驶员教育培训(含案例分析)(PPT)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针对营运客车和营运驾驶员部分管理规定(第二章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详见附件2:教案);
4、《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章第六十八条、第五章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二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章第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三章第二十九条;第四章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四十八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五十八条、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五章第一百零六条。
6、《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第四章第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九条。
7、《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八条、附件2(一次性扣12分违法行为)。
8、疲劳驾驶的产生原因及防范措施;
9、如何在恶劣天气时做到安全驾驶。
二、试题准备
根据培训内容,结合我司驾驶员在春运中应特别注意的安全行车事项和容易违反的各项法规制度的驾驶行为进行出题、打印。
三、培训具休安排
1、培训参加人员、对象:
我司所有营运驾驶员(详见培训花名册)
2、培训记录:会议记录和驾驶员笔录由安全科潘冰冰负责。
3、培训时间及地点:2013年12月30日、2014年1月15日分两批在快车分公司电教室进行。
4、培训签到:由刘海落实。
5、培训方式:集中脱产、统一培训。培训讲课结束后,现场考试(笔试)。
6、通知方式:由各行车班组长及GPS平台提前通知并做好相关记录。
7、阅卷要求:由安全科郑实、潘冰冰阅卷。卷面务必填写规范,字迹清楚,考试成绩以不错题为准。凡试卷有错题的次日补考,补考的需在补考试卷上将错答题抄写后,重答,不合格驾驶员不予参加2014年春运驾驶工作。培训合格率要求100%,于2013年1月18日前整理资料交潘冰冰整理存档。
四、培训督查、考评和总结
培训全过程由分管安全副经理负责督查和检验培训效果,由安全科潘冰冰负责考评、安全科郑实负责总结。培训结束后形成2014年春运客运驾驶员专题培训专卷并在2014年1月25日前
需装订、编号存档。
通力快车分公司安全科
二0一三年一月十四日
附件:1、培训安排表;2、培训教案;附件3、培训花名册
附件1:培训时刻安排表
时 间 安 排 | 培 训 内 容 | 负责人 |
18:30---19:00 | 通力公司GPS车辆违法违规行为处罚规定(全文) | 刘 海 |
19:30---20:00 | 春运驾驶员职业培训(PPT) 疲劳驾驶措施的原因及防范措施 | 郑 实 |
20:00---20:10 | 道路运输管理条例部分章节(详见附件2:教案)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部分章节 | 肖 龙 |
20:10---21:20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实施条例部分章节(详见附件2:教案)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部分章节 | 郑 实 |
21:20-------- | 理论考试 | 肖 龙 |
附件2:教案
一、《通力公司GPS车辆违法违规行为处罚规定》(全文)
主讲:刘 海
为有效遏制道路交通违法违规行为和预防交通事故的发生,从严整治“三超”现象,公司决定加大处罚力度,重新修订对GPS车辆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规定。
第一条 驾乘人员在使用车辆GPS监控系统时,必须严格遵守车辆GPS监控系统的使用规范,正确操作。确保终端设备始终处于完好状态。人为破坏GPS车辆设备处罚:故意遮挡、屏蔽天线,摄象头或人为移动的(含摄像头封条人为破坏破损的),人为对线路、线路接头进行破坏(含封条破损),致使GPS系统不能正常工作的,上述行为,除承担设备维修费用外,将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第一次给予驾驶员停班7天、1000.00元、纳入分公司级黑名单,给予参营者1000.00元,第二次给予经营者2000.00元、车辆停班7天的处罚,驾驶员2000.00元、纳入公司级黑名单,一年内不得在通力公司驾驶车辆。对于公司化经营的车辆,责任人为当班驾驶员,除承担设备维修费用外,驾驶员3000.00元、给予解聘处理。本单位年度内连续发生二次上述情况,将对相关管理人员进行处理。
第二条 超速处罚:GPS车辆每趟次违章超速,每超速一次300.00元,趟次内可叠加计算,超过三次以上,驾驶员停驾5天,经学习考试合格后,方可复岗。超过限速在50%以上,每次500.00元,驾驶员停驾10天,经学习考试合格后,方可复岗;对超速车辆经提示后仍超速行驶的,视为严重恶意情节,每次700.00元(可叠加计算),驾驶员停驾1个月,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复岗。
第三条 超载处罚:超载20%以内1000.00元,驾驶员停驾三天,经学习考试合格后,方可复岗。超载20%-50%1500.00元,驾驶员停驾五天,经学习考试合格后,方可复岗。超载50%以上的或一年内累计2次超员的,视为严重恶意情节,3000.00元,并纳入劣绩人员管理,记入分公司级黑名单,两次以上列入公司级黑名单,一年内不得在通力公司驾驶车辆。
第四条 疲劳驾驶处罚:驾驶员一次连续驾驶超过4小时(高速公路3小时)不停车休息或未更换驾驶员的,视为疲劳驾驶违章一次,每次500.00元,一周内连续出现二次疲劳驾驶的,视为严重恶意情节,1000.00元、驾驶员停驾1月,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复岗。
第五条 擅自改变营运线路1000.00元,车辆停班5天,驾驶员停驾15天,经学习考试合
格后,方可复岗;擅自更换驾驶员2000.00元,车辆停班10天,驾驶员停驾15天,经学习考试合格后,方可复岗。。
第六条 违反夜间禁行路段规定的处罚:客运车辆在晚22时至次日早6时行驶于三级以下(含三级)山区公路路段,给予1000.00元,车辆停班5天,驾驶员停驾10天,经学习考试合格后,方可复岗。
第七条 驾驶员驾驶车辆期间接打手持电话一次1000.00元,驾驶员停驾7天,经学习考试合格后,方可复岗。
第八条 车辆GPS系统一经安装,任何人不得私自拆动和损坏监控系统的各部件。造成损坏的,由责任者承担损失,并处2000.00。
第九条 各二级单位接到公司GPS监控中心处罚通知书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并将处罚结果张贴在曝光栏处。对隐患整治不力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公司将给予相关处理。
第十条 平台监控人员未认真履行监控职责、擅离职守、做与监控无关的事,第一次300.00元,第二次600.00元,停岗学习。
二、《春运驾驶员职业培训及案例分析》(全文)
主讲:郑实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部分章节
主讲:肖龙
第二章
第十八条 班线客运经营者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向公众连续提供运输服务,不得擅自暂停、终止或者转让班线运输。
第十九条 从事包车客运的,应当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运输。
从事旅游客运的,应当在旅游区域按照旅游线路运输。
第二十条 客运经营者不得强迫旅客乘车,不得甩客、旅客;不得擅自更换运输车辆。
第十九条 从事包车客运的,应当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运输。
从事旅游客运的,应当在旅游区域按照旅游线路运输。
第二十条 客运经营者不得强迫旅客乘车,不得甩客、旅客;不得擅自更换运输车辆。
第二十九条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职业道德教育,确
保道路运输安全。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遵守道路运输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驾驶人员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个小时。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遵守道路运输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驾驶人员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个小时。
第三十一条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车辆的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不得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第三十四条 道路运输车辆应当随车携带车辆营运证,不得转让、出租。
第三十五条 道路运输车辆运输旅客的,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不得违反规定载货;运输货物的,不得运输旅客,运输的货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重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五条 道路运输车辆运输旅客的,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不得违反规定载货;运输货物的,不得运输旅客,运输的货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重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主讲:郑实
第四章
第六十八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时,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办理;但是,警告标志应当设置在故障车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车上人员应当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并且迅速报警。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无法正常行驶的,应当由救援车、清障车拖曳、牵引。
第五章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无法正常行驶的,应当由救援车、清障车拖曳、牵引。
第五章
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九十二条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九十二条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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