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交强险条例解读文档Interpretation of compulsory traffic insurance regulatio ns in 2020
编订:JinTai College
2020年交强险条例解读文档
机动车交强险小泰温馨提示: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本文档根据规则制度书写要求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修改调整修改及打印。
交强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下面小泰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交强险条例的解读,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
称《交强险条例》)已于20xx年7月1日正式实施,其第四
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将依法进行处罚。
一、商业三者险未到期的是否也必须在10月1日前投保交强险?
答:在20xx年7月1日前,已购买商业机动车第三者责
任保险并且保单尚未到期的,原商业三者险保单继续有效。原商业三者险期满后,应及时投保交强险。
二、驾驶人驾驶车辆上道路行驶须携带何种保险凭证?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
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以下简称《北京市实施办法》)第十五条及《交强险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驾驶人驾驶20xx年7月1日以后投保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必须在
机动车前窗右上角粘贴交强险标志;摩托车要随车携带交强险
标志。20xx年7月1日以前投保商业第三者险且在有效期内
的机动车,应当随车携带商业第三者保险凭证。标志(凭证)丢失的,应及时到保险公司办理相关手续。
三、如果车辆没有投保交强险,或者携带的保险凭证不合格,交管部门如何处罚?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一)如果驾驶人驾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投保交强险,由交管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扣留车辆,责令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投保交强险,对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处交强险基础保费2倍的后发还车辆;
(二)对随车携带交强险标志但未按规定粘贴在机动车
前窗右上角的(摩托车除外),交管部门依据《北京市实施办法》第九十五条第
(八)项规定处200元并记1分,并当场责令驾驶
人粘贴标志后放行;
(三)对未携带保险标志(凭证)的,由交管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扣留车辆,驾驶人须提供相应的保险标志(凭证)后,交管部门按照《北京市实施办法》第九十五条第
(八)项的规定,对驾驶人处以200元并记1分后
发还机动车。
(四)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保险标志的,
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保险标志的,交管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扣留车辆,对当事人处1800元。
责令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投保交强险,对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处交强险基础保费2倍的后发还车辆。
四、如果保险凭证遗失仍驾车上路,交管部门如何处理?
答:如发生这种情况,交管部门将视为未放置保险标志,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扣留车辆。驾驶人须到投保的保险公司补办相应的保险标志(凭证)后,到交管部门接受处理。交管部门将按照《北京市实施办法》第九十五条
第(八)项的规定,对驾驶人处以200元并记1分后发还机动车。
五、没有投保交强险的车辆是否可以验车?
答:20xx年7月1日以前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且在有效期的,可以参加机动车检验。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已过期,且未投保交强险的,不予验车。
六、使用简易程序快速处理的交通事故如何确定赔偿责任?
答:(一)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的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经交通警察当场处理,各方当事人协商同意由机动车方当场赔付400元(含)以内的,交通警察在《简易程序处理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记载后,机动车方当事人可持《认定书》到保险公司索赔(包括20xx年7月1日以前已经生效且在保险期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
(二)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交通警察依法确定当事人的责任比例,由各方当事人到保险公司索赔。
七、使用一般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如何确定赔偿责任?
答:(一)对于当事方车辆已经投保交强险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
发布评论